簡短地談談閣揆副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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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正式宣布將不會副署已經在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的新財政收支劃分法。12月17日,行政院進一步宣布,在「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破壞民主程序」以及「施行後將對國家發展造成無可回復的重大危害」三原則下,除了新財政收支劃分法外,其他立法院已完成立法程序的法律(案)也將不副署。

換言之,行政院將常態性地把閣揆的副署權(然而,是否真的合宜將「副署制度」稱為「副署權」本身也是一個問題)作為對抗國會、得以否決在立法院已經完成立法程序的國會立法否決權使用。這意味著,在行政院的憲法解釋中,行政院院長有對於國會立法的否決權。也就是說,即使在立法院已經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院認為行政院有權力可以針對國會立法進行實質審查,在其揭示的三原則下,只要行政院認為國會立法不適宜,就可以使之不成為法律。換言之,行政院認為自己有優越性立法院的上位立法權,或是擁有原本應該由司法權獨佔的違憲審查權。

閣揆副署權當然是權力分立的問題。有關於權力分立中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關係如何與該如何,我在去年的拙作「立憲主義視角的立法權與行政權權力關係之辨證:沒能成為法庭之友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中已經講很多了。雖然沒有直接針對閣揆副署權做論述,不過只要賞光讀過那篇拙作基本上應該就可以知道敝人對於閣揆副署權的意見為何了。

不過那篇有點長,而且因為原本是作為法庭之友意見書寫成的,因此對於有些人來說可能沒那麼親切。另外,我日前也有針對閣揆副署權投書媒體,雖然還不知道會不會被刊登,但既然投書了就不能直接重覆。綜上兩點,我這篇就簡短地談談閣揆副署權。盡可能簡短好懂!

所謂的閣揆副署權當然是涉關權力分立論重大的問題,或更該說閣揆副署權本來就是權力分立論的重要一部分。因此,如果不從權力分立論的視角切入去看閣揆副署權本身是沒有意義的。

台灣的義務教育與高中教育的公民教育常常只會講所謂「均衡型」的權力分立論。也就是強調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間彼此之間是「平等」、「互相」制衡的。但這其實這套說法是有很大的問題的。這兩年來非常多台灣人對於行政與立法之間應有的關係的認知其實都建立在學校教育所教的有問題的權力分立論上。

首先,我們要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基礎認知,也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中,行政是唯一有辦法以物理上的強制力實踐自身意志者。行政權是三權(或五權)之中唯一控制暴力裝置(軍隊與警察這些國家獨占的合法暴力)與官僚機構的國家權力。不論是國會還是法院,這些憲法機關雖然有法律世界中的強制力,卻沒有在物理的世界中得以實踐自身意志的強制力。其他憲法機關就算有旗下專屬的官僚(如監察院的審計部),其規模也完全不能與歸行政院所屬的官僚機構的規模與能力相比。行政權獨占暴力裝置與官僚機構,這是與其他憲法機關決定性的不同。

常備軍與官僚機構並不是立憲民主政時代才有的存在,而是在立憲民主政的前階段,也就是絕對君主政的時代中所建立起來的存在。立憲民主主義起源於對於絕對君主政的否定,對於原本在君主主權下跋扈的暴力裝置與官僚機構的統制是立憲民主主義的統治機構論的第一要務。因此,不論有意或無意,任何忽略掉暴力裝置與官僚機構都被行政府獨占這個前提,去講所謂「各個國家權力之間彼此平行平等」的「均衡型」權力分立都是徒然。它事實上只是在提供行政優位的理論基礎而已。

第二點,我們要注意一件事情,那就是憲法典(不只憲法典,其他成文法亦然)並不只是單純地超越時空的存在。為了強調立憲主義諸原理的普遍性我們會強調憲法中的人權保障等等原理具有超越時空的普遍價值,但從實然面來看,憲法典其實也是歷史文脈下的產物。這點其實很多台灣的法律人也常常忽略,但卻很重要。記住這一點,才能明白為什麼憲法典中會同時出現至少乍看之下彼此之間矛盾的條文與設計。而且,尤其在有關於元首的條文中留下了很多來自舊時代的遺跡,如果全部把這些權限解釋成元首的實權,顯然與以國民主權為前提的立憲民主政的精神相違背。

前文說到,立憲主義是建立在對於絕對君主政的否定之上。在絕對君主政的時代,我們今日所熟知的各項國家權力全部都是以一個單一且集中的權力的方式存在於君主之下。用大日本帝國憲法式的修辭來講,就是君主=元首統攬統治權。我們今日所認知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統帥權全部都是君主主權下單一國家權力的一部分。而立憲主義就是建立在否定這種單一且集中權力的前提之上。在立憲民主革命(這裡的革命是指憲法的變革,並不以暴力革命為限)後,元首的統治權被拆分成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在有的國家,職業軍人團會以依附於世襲王朝或元首的權力正當性,以統帥權的方式成為實質上的第四權),並由不同的憲法機關掌握。然而.這裡必須注意一點,如同前文所言,立憲民主政的第一要務是要統制在君主主權下擁有事實上自律性的暴力裝置與官僚機構,因此在西歐立憲主義的傳統上,直接與國民主權相聯繫的立法權是優位於行政權=暴力裝置與官僚機構的。民選議院優位於政府=內閣,政府=內閣受國會控制。這是近代立憲主義的基本預設。

然而,實際上的發展並不是革命隔天就突然從絕對王政變成了三權分立的議會制民主國家。立憲民主政的發展史,其實同時也是代表國民主權的民選議院與代表君主主權的元首彼此之間鬥爭與勢力消長的歷史。一開始,君主主權=元首的地位優勢於國民主權=國會,因此政府,也就是內閣,只要取得元首的信賴就可以成立。簡單地說,就是元首可以直接任命內閣國務大臣,不需要考慮民選議院的意思。這個階段,筆者以為可以稱之為「一元主義型元首制」。

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國家權力正當性的基礎從君主主權往國民主權移動。國政的核心,也隨之從元首往國會移動。也就是說,君主主權=元首的權勢日益削弱,而國民主權=國會的地位日益提升。在君主主權=元首與國民主權=國會勢均力敵的時候,政府=內閣必須同時取得元首與國會的信賴才可以成立。這個階段,也就是學者所說的「二元主義型議院內閣制」。

但是,「二元主義型議院內閣制」並不是終點。隨著君主主權日益被淘汰,元首地位日漸低落,元首的權力也日益被掏空虛化。在國民主權=國會取得相對於君主主權=元首絕對優勢的階段,政府=內閣不需要取得元首的信賴,只要取得國會的信賴就可以成立了。這個階段就是所謂的「一元主義型內閣制」。也就是說,在「一元主義型內閣制」的階段,元首已經完全失去了對於政府=內閣的控制權。政府=內閣完全處於國會的控制之下。

隨著權力正當性根源從君主主權轉移到國民主權,憲法的統治機構論也經歷了「一元主義型元首制→二元主義型議院內閣制→一元主義型內閣制」的轉變。德國憲法剛好就是一個完美的例子。反議會君主制的德意志帝國憲法(俾斯麥憲法)→大總統與國會勢均力敵的威瑪憲法→徹底採用議院內閣制的戰後基本法剛好對應了這三階段。

因此,我國現在的所謂「二元民主制」(實際運作上接近「一元主義型元首制」,筆者以為參照憲政之常道應解釋成「二元主義型議院內閣制」)其實根本不是立憲主義權力分立論的唯一可能,更不是最終解。「二元民主制」只不過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中間型態產物罷了。畢竟台灣其實根本沒有真正走到「一元主義型內閣制」過,我們現在還處於離發展成「一元主義型內閣制」這個終點還很遠的階段。

參照上面「一元主義型元首制→二元主義型議院內閣制→一元主義型內閣制」的發展,我們就可以知道內閣或是閣僚的副署制度/副署權(在不同憲法用詞或有所不同,這邊先暫且以「副署權」統稱之。但其實是否該稱其為「權」本身也是問題。如李惠宗就是用「副署『制度』」而非「副署『權』」。本文姑且先擱置這個問題)是怎麼來的。我們現在會說國會是國家最高的立法機關,擁有一國之內的(最高)立法權,但這個立法權其實是民選議院從絕對君主身上搶過來的。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先排除覆議的情況)其實法律在國會完成立法程序的那一瞬間就已經實質上完成了,為什麼還需要元首來公布才算真正變成法律?那是因為原本元首擁有製造法律的權力,而這個權力在憲法的演變中日益被掏空,被轉移到民選議院那裡去,最後實質上被掏空,只剩下空殼。在立憲主義的發展中,元首最終失去了實質上決定法律要長什麼樣子的權力,只剩下形式上發布法律權限這個空殼。

日本法或許是個容易理解的例子。其實在天皇主權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下,帝國議會並沒有立法權。乍聽之下或許很怪,但在明治憲法的法建前上,立法權是屬於天皇的,帝國議會只不過是立法協贊機關,也就是天皇行使立法權時的顧問。乍看之下好像天皇愛怎麼立法就怎麼立法,但明治憲法同時又規定沒有帝國議會的協贊,天皇就不能行使立法權。因此,表面上,在明治憲法下立法權的行使上看似天皇才是主體帝國議會只不過是輔助,但實質的立法權行使的運作上,反而是帝國議會才是主體,天皇才是輔助(當然明治憲法的實際情況其實更複雜,帝國議會並不總是都是真正國政與實質法律形成的核心)。而在戰後的新憲法,也就是日本國憲法更進一步徹底廢除天皇主權採用國民主權,直接明文規定立法權歸屬於國會。

既然立法權由國會獨占,那為何還要經過元首的公布才能真正變成法律?而既然失去了立法權的元首只能對國會的立法照單全收(不然國會就不叫「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或「唯一立法機關」了),那幹麼需要多一道元首公布才能變成真正法律的形式程序?這是因為這是歷史的遺跡。再過一百年如果那時候還存在立憲民主政的話,或許那個時候連元首的法律公布權都已經不存在,直接國會完成立法法律就算直接生效了吧。但至少在今天,立憲民主主義的發展即使讓元首虛化也還沒有真正連形式上都讓元首消滅。

在立憲民主主義的發展史上,元首的權力不斷被掏空被轉移到其他憲法機關,立法權就轉移到了民選議院手中,並由民選議院所獨占。那麼,既然曾經擁有立法權(現在可能還依然念念不忘的)元首還存在在那裡,法令發布權也依然留在元首手中,那要如何確保法律會照擁有獨占立法權的民選議院的意思成立,而不被元首隨便更改或甚至元首未經民選議院同意就像以前一樣自己主動製造法律呢?答案就是透過內閣的副署權。內閣或閣揆基於國會的信賴而成立,而沒有代表國會之意思的內閣副署,元首發布的法律就是無效的法律。藉由內閣副署權的設計,讓元首變成國會的機器人,只能照國會的意思形式上制定實質上形式發布法律,不能像以前一樣自走砲自己愛立什麼法就立什麼法。

因此,如果追溯內閣副署權是怎麼來的,就知道內閣副署權的意義何在。內閣副署權是確保元首照民選議院的意思頒布法律的工具。元首形式上仍然保有來自過往年代的製造法律的權力,但這個權力已經實質上被轉移到民選議院。為了使元首的形式法律制定權這個空殼就只能是空殼,所以透過基於國會而成立的內閣行使副署權來控制元首。

在修憲以前,我國憲法其實是偏向議院內閣制的設計(但並非典型的議院內閣制,張君勱在引入歐洲議院內閣制的同時也有意識地削弱國會權力)。在憲法本文體制下,行政院院長是建立於國會的信賴之上,以此對抗或說控制身為元首的總統。當然因為動員戡亂體制下憲法本文長期被架空的關係,實際的運作上往往並非如此。但至少就現在很多人拿出來說的郝柏村對李登輝的軍人事案拒絕副署事件上,與其說是立法權與行政權的衝突,倒不如說是行政權=文民政府與統帥權=獨立於文政府控制之外的國家內國家的軍隊的衝突(當然實質上其實更接近郝柏村所代言的職業軍人團的內部原理與想要控制職業軍人團的李登輝的衝突)。而且這是人事案,與法律案不可相提並論。在法國法傳統下,國會立法可是「一般意思」的展現。國會立法是身為主權者的國民透過代議制議會所展現出之意思(當然實際情況並沒有那麼簡單,但至少這是代議民主制下的預設),元首這個單一人類要否定國民之總意可是非同小可的事情。

因為李登輝和郝柏村的權力鬥爭,李登輝主導修憲,把原本行政院院長需經立法院同意才能任命的部分拿掉了。我以前就說過,我並不認為李登輝是「民主先生」,他反而對於台灣民主憲政發展有著重大的負面影響。他為了自己的權力而主導修憲造成動員戡亂總統這個破壞立憲民主政的怪物直接取得了直接民主正當性,變成了無法打倒的怪物,不但錯失了讓台灣走上憲政之常道的契機,還讓動員戡亂總統這個反立憲有害民主的存在因為戴上了民主的帽子就變成民主的象徵,嚴重毒害台灣人的民主觀。

現在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再需要國會同意了。但原本的副署權規定卻沒有拿掉。這該如何解釋?當然學者之間有不同的見解。筆者以為,既然立法院=國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那其實法律在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的那一刻其實就已經完成了,後面就只是形式上的程序而已。而且,既然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除了憲法典明定的覆議或是提起釋憲/請求憲法裁判之外,行政院院長與總統當然就沒有針對立法權之行使有置喙的餘地。是故不論是總統有照國會立法公布法律的義務,行政院院長有照國會立法副署的義務。這樣解釋才合理。如果行政院院長可以透過行使副署權決定國會立法是不是法律,那不就等於1)行政院擁有優越於立法院的上位立法權或是2)行政院擁有違憲審查權了嗎?

如果是1)的情況,則明確違反憲法本文第62條所明定的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替人民行使立法權之規定。如果行政院擁有上位立法權,那顯然行政院才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這明顯違反「立法院才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憲法誡命。而且行政院院長本身的權力來源本身不具是直接民主正當性,要如何超越擁有直接民主正當性的國會代替人民行使立法權?

如果是2)也違憲,因為違憲審查權是由司法權所獨占。不論是1)還是2),都明確違反權力分立。不只違反我國憲法典的權力分立,更是違反具有普遍性之立憲民主主義原理。如同前文所言,立憲民主政是建立在否定絕對君主政以及懷疑與統制暴力裝置與文官機構之上的。不論是司法府還是立法府,都沒有握有暴力裝置與文官機構,只有行政府握有暴力裝置與文官機構。如果獨占暴力裝置與官僚機構的行政府又取回了從君主主權中分出去的立法權與司法權,那不正是在走重返君主主權與絕對君主政的回頭路嗎?

我必須不厭其煩地重覆道:立憲民主主義統治機構論的第一要務就在於控制暴力裝置與文官機構。沒有這個基礎認知就在那邊說「立法權與行政權彼此之間互相平行」的「均衡型」權力分立論其實就是用「均衡」的假象去掩蓋實質行政優位的意識形態。而這正是我們的公民教育所教給台灣人唯一的權力分立論。所以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原來權力分立論有其他可能,然後就以這個從一開始就有利於總統制的權力分立論為前提,以為這是權力分立論的唯一解進行論述。當然就會出現一大堆問題。這幾天還冒出一堆「如果立法權指定的法律行政權都要照單全收,那還叫行政立法彼此之間平行嗎?」這種令人昏倒的論述(講這些話的人要不要思考一下立法權的「立法」兩個字是什麼意思?)。這種謬論顯然就是從這套「均衡型」權力分立論衍生出來的。

我要再說一次,「均衡型」權力分立論一開始就不「均衡」,它故意忽略了行政權獨占暴力裝置與官僚機構、行政權是各憲法機關唯一能夠只憑自身力量就在現實世界中實踐自己意志的國家權力這個前提,把各個權力「看似平等地」擺在一起,讓行政權事實上擁有凌駕於其他四權/二權之外的權力。權力分立的重點在於「權力的分離」以及對於暴力裝置及官僚機構的統制。

所有權力中最危險的就是行政權,因為行政權獨占了暴力裝置及官僚機構,或該說因為行政權的本體其實就是暴力裝置及官僚機構。本體就是暴力裝置及官僚機構當然就是所有國家權力最應該被警戒與壓制的對象。因此立法權與司法權在法規範的世界中自然應該要有高於行政權的地位。暴力裝置及官僚機構應該要成為身為主權者的國民的機器人,這才能為國民服務。如果這個機器人有自我意識愛怎麼幹就怎麼幹(事實上常備軍與官僚系統確實是有自律性的,立憲民主政的一大使命就是要與具有自律性的常備軍與官僚系統對抗),大家覺得會如何?

去年國會權限擴張法案時,有些知名的學者聲稱這是「立法權對於行政權的政變」。我不知道如今行政權把閣揆副署權操作成國會立法否決權,不知道這位學者會不會認為這是「行政權對於立法權/司法權的政變」呢?最該被壓制的暴力裝置及官僚機構取回了立法權,自居擁有優位於國會的上位立法權。現在行政權所做的事情,才是真正的對於立憲主義的否定。行政院如果同時擁有行政權與立法權,那不就是回到了立憲主義所要否定的絕對君主政嗎?如果承認閣揆副署權能作為國會立法否決權使用,才是真正在承認反立憲權力的正當性。

當然,這並不一定表示是不「民主」的。與「獨裁」對峙的其實不是「民主」,而是「立憲」。如同卡爾.施密特所示,「獨裁」與「民主」是可以結合的(施密特本身否定議會民主制,他認為獨裁與民主的結合是更好的民主主義)。這幾天我看到SNS上有人說台灣人其實根本不在乎立憲民主,台灣人重視的是選舉民主。筆者對此觀察深表贊同。

近來不分陣營,嚮往藉由反立憲的超越性權力來解決所謂的憲政僵局的台灣人越來越多。不得不承認,看到立法院、行政院、總統府都充斥一大堆跳樑小丑(以大法官人選為例吧,藍白立委人權意識低落,只想要擁護鞭刑與大量死刑的大法官,那還不如去包青天或是暴坊將軍那些時代劇裡面找比較快;但綠色就有比較尊敬法學界嗎?照我看來提姚立明的總統和用那種爛理由封殺劉靜怡的柯總召一樣都是在踐踏法學界。而且憲法的規定就是大法官要同時取得立法院和總統的信任才能成立,哪有總統提誰國會就只能照單全收的道理,即使國會裡面一大堆不懂法的精神的包青天粉絲),社會上又一大堆把這些跳樑小丑當神拜的啦啦隊,會覺得不如透過救國軍事會議來把這些腐敗貪婪吸食人民血的寄生蟲全部一掃而空還比讓這些跳樑小丑掌握國政強。正是因為沒辦法「賦予愚民智慧」(《逆襲的夏亞》)所以「建立絕對不會犯錯的獨裁政權」(《閃光的哈薩威》)非常誘人。甚至可以直接斷言,相信對於社會中的多數人而言,生活在清廉有能的專制政可比生活在腐敗無能的民主政下得到更高的滿足感。但是如果你剛好是對於致力於多數的福祉的獨裁為政者而言剛好是為了多數人的福祉可以被徹底犧牲也沒關係的少數呢?那恐怕就是另一回事了。

「建立絕對不會犯錯的獨裁政權」是個很誘人的想法,可是立憲民主政就是否定「明君」的政治。《銀河英雄傳說》裡的楊文里曾經差一點點就可以在戰爭中擊敗對方軍政最高領導人扭轉戰局,讓自己的國家自由行星同盟反敗為勝。但在這個時候楊卻選擇遵從來自文民政府的停戰命令,而不是為了國家主權的存續而違背文民政府的直接命令繼續打。如果能夠理解《銀河英雄傳說》這一段中楊選擇寧可在就要贏的時候輸掉戰爭也要遵從文民政府的指示的意義與重要性,就能理解對於立憲民主主義而言,什麼才是真正重要的價值。

有些人認為只要憲法法庭重新可以作成違憲判決,就可以解決僵局。但我可沒那麼樂觀。「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後有拘束力」這個命題成立的前提是「法」——這個「法」當然是以立憲主義為前提——這個框架仍然有效運作與存在。但今日行政院將閣揆副署權定位為國會立法否決權的作為,其實就已經是在否定與打破「法」的框架了。如果我們允許行政權以「更大的利益」(也就是國家主權防衛云云之類的)去否定立法權所立的法律有法律的資格,那怎麼能保證,當司法權作出行政權不喜歡的判決時,行政權就不會同樣以「更大的利益」去否定法院的判決具有判決的資格?別忘了,國會與法院其實都沒有物理上的強制力能逼迫行政權接受他們的決定,但行政權卻擁有可以無視他們的決定實踐自己意志的強制力。有學者說讓行政院違憲行使副署權逼迫國會也動起來也不免是一個方法,但在我看來,只有此例一開恐怕就會萬劫不復。一旦有先例,就會有第二個、第三個,然後甚至變成「日常」。要建立憲政非常困難,但要摧毀憲政非常容易。不去壓制暴力裝置與官僚機構反而覺得他們「稍微變回絕對君主政也還好吧!反正他們會自制變回來啊」,恐怕實在是過於天真。



【追記】

近來有些說法認為.當發生國會立法窒礙難行的時候才用覆議,沒有窒礙難行就可以用副署。講這話的人甚至包含理論上應該是刑法學與犯罪學專家的人。但是仔細想想就知道這理論詭異到不行。按照現行制度,如果行政院認為國會立法窒礙難行,提覆議後如果「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但是如果真的有他們所謂的「沒有窒礙難行時就可以使用的不副署權」,那不就變成「當發生窒礙難行的情況時反而行政院有可能挑戰失敗,當沒有窒礙難行的情況時反而行政院可以直接否決」的情況嗎?如果一個制度設計成「沒有窒礙難行政院推翻的條件比有窒礙難行時還寬鬆」合理嗎?其實憲法典的意思很清楚,就是除非有窒礙難行你行政院可以請立法院再思考看看的情況,就是立法院通過什麼法你行政院就要接受。如果行政院院長真的不接受不想簽字背書?別忘了,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也是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在責任政治下,行政院院長該做的是辭職(因為此時這個行政院院長已經無法對立法院負責了),而不是不副署還留在原位嗆國會「國會不倒閣就是承認我做的對」。

筆者贊同憲法訴訟法得為違憲審查之標的,但目前的一個問題是:即使假設最終判決現行憲法訴訟法違憲,但在審理時系爭標的尚處於還沒有被判斷違憲的狀態,那此時憲法法庭該依現行憲法訴訟法還是舊法進行審理?有關於司法權是否有自行生成訴訟規則之權、如果有這個權限則權限射程到哪裡(Ex:要採「司法權有完整且最高的訴訟規則生成權,可以無限制生成訴訟規則」或是「司法權的訴訟規則生成權只是副次的,只有當立法權沒有立法時才能補充制定訴訟規則」。這又會牽扯到「單一且不可分的共和國」與國民主權的問題,筆者以為其實並沒有那麼單純簡單解決)都是值得討論的課題。不過就筆者而言,我自己是認為目前這個涉關憲法法庭的僵局,最好還是在政治部門內解決。因為不管大法官採哪一說,都會造成非常多國民失去對於憲法法庭的信賴,而憲法法庭的判決要真的能在現實世界中對於政治部門發生拘束力,很大程度上其實跟基於社會的認可。

要解決眼下的僵局,筆者確實認為解散國會也是一個方法。但問題在於,如果繼續依照現行方式運作,對於國會多數黨而言解散是欠缺誘因的選項。只要總統繼續能夠只憑自己獨斷不需要理會國會意思任命行政院院長,對於國會多數黨而言解散國會就是徹徹底底的「風險與成本都是我在負,都你卻不用真正賭上任何東西」。筆者之前想說大罷免失敗之後執政黨應該至少會退讓一些不再那麼硬幹,結果走到不副署這步顯然是沒有要妥協的意思。那對國會多數黨而言,如果不論換掉幾個行政院院長都是總統的魁儡,那解散國會又有何用?難道要重選選到執政黨變多數黨為止嗎?筆者以為,如果真的有誠意要透過解散國會化解僵局,總統應該承諾不論新國會的構成如何、不論自己的黨有沒有成為國會多數,下一屆的行政院院長會依據國會的意思任命。如此一來解散國會才有意義與可行性。

關於參與評議與作為違憲判決門檻,法政策論上我確實比較傾向舊法設計,但是「在法政策論上認為一個法律好不好」和「一個法律是否違憲」是兩回事。一個法政策論上不好的立法仍然也可能是合憲的,反之亦然。要說把參與評議上升為10人、作成違憲判決的門檻至少有9人的新法就已經逾越立法形成空間之界線嗎?我自己是認為很難這麼說。而且如同前文所言,如果真的要認為「憲法法庭被癱瘓」那顯然總統和立法院同時都負有責任。因為憲法典就是把大法官人事權規定成要同時取得總統和國會的承認者才能成為大法官,本來就沒有總統提名誰國會就只能接受的道理。當然可以說現在總統和國會根本就沒有能力好好審查大法官,我也認為如果直接讓憲法法庭任命次屆大法官或是法律界要推誰總統與國會就只能照單全收,大概這樣產生的大法官其水準與公正性都會有相當的保障(至少不會有姚立明這種顯然也進提名名單都不適合的人選)。我也聽過嘗試把這種法律界自我決定以憲政慣例的方式確保其優位性的研究(不過不是在台灣),不過這會有與以國民主權為前提的「單一且不可分的共和國」原理相違背之可能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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