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係個人對於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一些筆記的彙整,方便日後若有需要查詢之用。本文不是完整的論述,之後可能也會變更見解以及增減內容。合先敘明。
【2025年12月23日新增內容】
「蘇彥圖認為,憲法法庭的判決,並沒有強迫一定要支持它,但可以用論述去說服人,我們遵守判決,代表的是選擇回到講道理、能論述、能彼此說服的社會,而不是不講道理、不論辯,只要表決人數過了就算數的社會」但問題不就在於涉關判決本身是否成立部分的論述說服不了人嗎?
固然只有多數決難謂多好的民主,但如果憲法判決「只因為它是憲法法庭的判決」即使它可能成立法院組織不合法也有正當性,那和他們批判的「國會即使立法過程有瑕疵其立法仍然有正當性」有什麽差呢?更何況憲法法庭構成員遠少於國會,這不會變相成為一種反立憲也反民主的決斷主義嗎?
如果只是要尋求一個憲法機關進行決斷,而支撐這個決斷機關本身的正當性來自於決斷本身,那真的還不如採張嘉尹那套「我國總統是憲法守護者,有實質法令審查權」算了。總統只有一人更能作出決斷,而且還擁有大法官所沒有直接民主正當性。
說真的如果那麼要求違憲審查機能一刻也不能停那應該宣告集中式審查違憲,改採附隨式讓每個法官都有違憲審查權。不然哪天大法官開會時剛好一顆隕石掉下來把司法大廈砸了違憲審查機關還不是照樣停擺?
而且如果是要講自然人的憲法上權利的救濟機能,附隨式也比集中式有效率多和容易親近多了。有多少人有那個財力與精力撐過漫長的訴訟打到終於有終局裁判後再去聲請釋憲?
話說回來也可以主張憲法典也沒有明文規定違憲審查制之行使一定非採合議制不可。如果把15人大法官解釋成「憲法預設讓15個人分擔工作,不代表非要15個人一起做決定不可」,然後宣告強迫合議制的國會立法違憲,改採允許獨任制,避開因為人數門檻而無法做判決的可能性。這種論理大家也能接受嗎?
要說的話我也是偏向司法積極主義的,但是如果連判決的形式合法性都做得讓人懷疑要怎麼說服別人?面對一個極度可能成立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判決,下級法院要遵守該判決的實體判斷嗎?今天因為對行政權有利所以他們會遵守,那如果行政院不喜歡這個實體判斷,他們是不是也可以說判決無效無需受拘束?
比如說如果被聲請就不副署爭議作成判決,然後憲法法庭還是繼續用114憲判1的論理5人評議,如果今天結果是判決行政院院長不副署違憲,那行政院會不會主張法院組織不合法判決無效不副署仍然合憲?
所以今天上班時間卓榮泰會簽新財劃法的副署了嗎?如果最終還是決定繼續不副署的話不就表示「因為憲法法庭停止運作所以只好用這招」是在騙人的嗎?現在不管是行政院還是憲法法庭都主張例外狀態而使用爭議極大的手法來強行維護他們心中更大的利益。然而,例外狀態日常化的結果,就是既有的原則原理會崩毀,例外狀態反而變成新的原理原則。如果行政院和憲法法庭真如其所稱是為了憲法秩序而主張例外狀態,那麼他們倘若繼續主張例外狀態的結果反而只會摧毀憲法秩序本身,而使例外狀態成為新的秩序。
很多人都說納粹是靠國會上台,但他們卻忘了威瑪共和的崩毀早在納粹得勢前就開始了,其中一個要因就是帝國大總統濫用緊急命令這個原本是「例外」的制度。
【以下為2025年12月20日所發內容】
很快看了一下多數意見。大法官認為因為我國法的大法官人事權設計可能導致大法官存在不滿額情況,所以不該設絕對門檻致法庭無法運作。所以政治部門怠於行使新任大法官提名與審查,大法官的見解不是督促政治部門應該好好協商,而是直接說不能設門檻?那如果假設政治部門接下來八年都不想達成共識,那大法官要怎麼辦?直接說現在這屆大法官可以超越八年任期制無限制延到有新的大法官出來為止嗎?反正這招解釋第一屆國會議員任期時也用過嘛!
然後我自己覺得說大法官職權來自憲法那邊有點模糊。不只我國大法官,各國司法權解釋憲法的職權常常也是來自憲法沒錯,但各國(這裡先不論美國)有違憲審查權的法官還是會照國會立法形成的訴訟法進行訴訟。大法官大概想說所以立法權不能要求司法權一定要接受國會立法所生之憲法訴訟規則,但至少在本案中也沒有全然否定所有國會所立之憲法訴訟規則的正當性。既然大法官行使職權不受國會立法約束,又不採完全否定國會立法的正當性之說,那要怎麼決定國會所立的憲法訴訟規則哪些合憲哪些違憲?看大法官是否自願接受約束嗎?還是只要沒有到妨礙職權的部分大法官就有接受約束的義務?而且如此一來其實根本就不用走推翻現有總額長久解釋那套有問題的做法,直接也宣告要現有總額2/3才能評議的部分也違憲不就好了嗎?(標的的問題?反正憲法判決又不用一定要照一般的判決方式的原理走,大法官不是最喜歡自己為個案創新理論了嗎)就實際情況來講,對多數派而言,現有總額2/3才能評議的部分不也在妨礙其職權行使?乾脆宣告這部分也違憲,自己新設評議門檻為現有總額的1/2,不就可以不用動現有總額的定義也可以繼續審了嗎?
然後「課予總統憲法所未規定的義務,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那邊也有點怪。總統應該真摯地進行大法官人事的提名與協商應該也是總統的憲法上義務吧。那為什麼國會立法促使總統履行義務就算逾越權力分立?那如果總統就是不提新名單怎麼辦?這樣不就會造成大法官自己所不樂見的長期缺額嗎?而且大法官最後的見解也只有總統應該「依具體情況適時為之」。如果大法官認為國會立法不得促使總統履行憲法義務,那由大法官自己形成規則總行吧!結果大法官一邊說如果有缺額是在妨礙憲法職權,然後對於造成缺額原因的憲法機關卻實質上是期待他們自我約束自己?
而且這樣解釋也會有問題。那是不是立法院不能針對總統行使任何憲法上職權立法了?那總統要如何行使憲法上職權?不透過法律直接援引憲法嗎?而且如此一來馬上會產生非常危險的事情。如果立法院不能針對總統行使憲法上職權立法,那是否代表國會不能立法約束總統的統帥權?戰前日本的崩毀一大要因就是軍部在統帥權的獨立下不受文民權力體系的監管與控制,我們要重蹈覆轍嗎?
老實說看完這段我只覺得本號判決的多數意見對於立法權行使憲法上職權採司法可實質上高度審查說,但對總統的憲法上職權卻是採司法應退讓說。
114憲判1說憲法法庭不能不運作。但是憲法要求大法官就是要15人,如果長期在不滿15人的情況下——甚至只有1/3的5個人——運作本身也會有憲法法庭違憲(連帶使其判決的正當性被質疑)的問題呀。我還是覺得問題的解方——不論是政治上的還是憲法上的——是要把人補滿,而不是以不可能有15人為前提長期運作。
以訴訟為前提的違憲審查權之行使本來就有其極限,但這不代表沒辦法或難以用憲法訴訟解決的就不是憲法問題或不受憲法拘束。再者,如果當初大法官不要把憲法本文78條跟集中式違憲審查綁死替附隨式留下空間,今天這個問題也不會那麼麻煩。
大法官在114憲判1中對於違憲審查裁判官人事權的檢討在美日方面只看最高法院裁判官,但在附隨式違憲審查制下要不是只有最高法院裁判官才能解釋憲法。要採集中式本來就會有憲法裁判所無法正常運作導致司法的違憲審查權行使被阻礙的風險。既然違憲審查權之行使如此重要機能絕對不能停,還不乾脆改採附隨式違憲審查?這樣就算最終審法院機能暫時停止時下級法院仍然能提供違憲審查機能啊。這不是比採集中式但卻又想在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下強行判決更合理?
甚至可以說既然憲法典規定大法官人事權要總統和立法院都同意,那本來就預設了可能會因為政治部門因素造成憲法法庭暫時無法運作的風險。不然如果今天每個大法官任期都到了,總統和立法院卻一直無法取得共識,這時候也要採114憲判1式的不管如何憲法法庭能作成判決最優先論,讓大法官無限延任嗎?
話說回來機關聲請釋憲/憲法判決與立委聲請釋憲/憲法判決這兩種類型也是大法官自己創造出來後經國會立法確定的。憲法典本身也沒有明文規定,參照外國法的話這兩種類型也不是理所當然的存在。可不可以說規定機關聲請與立委聲請這兩種類型的國會立法之條文本身也不約束大法官,大法官不想要這些類型的話有權宣告這些類型違憲?人民要聲請憲法判決得打到終局判決(法官聲請比較接近大法官沒收了一般法官的違憲審查權),憑什麽你是機關和立委就可以跳過打訴訟直接進到憲法法庭呢?
拒絕參與評議就不計入現有總額這爭議也太大了吧!如果有一天只有一個大法官想下判決但其他大法官都不贊成他,他可不可以說「這些人都拒絕審議,所以本案中大法官現有總額只有我一人」然後就為憲法判決啊??
而且他們拒絕審議的理由是法庭組成不合法,又不是三個人完全聯絡不上不知道跑哪去......。
這樣問題根本沒有解決。因為這三人不承認判決新憲法訴訟法違憲的判決合法,所以他們還是會認為應該要依新法審議,但多數派認為應該要依舊法審議,而且還可以排除拒絕審議的大法官進行審議。如此一來如果之後的憲法判決全部都是五人判決,這些判決的合法性通通都會被質疑。
反過來說,那三個人可不可以也依今天判決中計算現有總額的同理(雖然他們沒有要採這套)把那五個人排除然後自己下憲法判決?
說新法結論違憲所以用舊法審理我覺得還不無道理,但現在的重大爭議點在於即使依舊法,只有5個人審議4個人同意也不能下違憲判決。為了要在這種情況下也要下判決,多數意見就採用了和過往現有總額認定方式截然不同的認定方式,把因為持法院組成不合法見解所以拒絕審議的大法官直接排除。老實說要這樣的話乾脆把「現有總額2/3」這部分也宣告違憲算了,這樣子說不定還好一點。這種實質上就是把不同意見直接排除出審議之外、而且還是用顛覆對於法律要件長久定義的做法,真的只是在減損自己的公信力而已。
還有現在網路上一直在說拒絕審議的那三個大法官「不上班」「自己放棄權力」云云的也很有問題。因為他們是基於應受新法約束故法院組織不合法的見解才拒絕參加(在他們見解裡不合法的)評議的。但現在法律見解和執政黨不同就會變共匪。這兩年這種非友即敵的討論風氣對於公共議題的討論真的是有害無益。
「現有總額」大家二三十年來都是解釋成現任大法官的總數,結果大法官現在為了要某種特定目的而硬推翻這個存在已久的解釋,說一直拒絕評議的話也可以不用算,而且實質上就是把針對法院組織合不合法的不同意見派大法官排處掉。從立憲主義的觀點而言這種解釋方式很難說沒有問題。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的見解。最後說「在「嚴守程序」與「維持功能」的十字路口,憲法法庭最終選擇了後者,將憲法法庭的持續存續運作置於一切程序限制之上」。這其實就是我一直擔心的地方。這種「現在已經到了為了憲政不得不採取超法規措施」的論調其實很危險,這一兩年來綠營那邊一直強調這種論調,現在連藍白這邊也越來越有主張這種論調的味道了。但現在真的是「已經到了不得不破法以護法」的地步了嗎?這種「非日常」的認定如果浮濫,就會變成「非日常」「日常」化,這樣下去每個有權力的都認為「自己行使超法規措施是身不由己」的話,那此時「法」就真的沒了。
其中一個例子。所以現在的情況已經可以比擬「城中的炸彈即將就要爆炸,不刑求不行了!」的地步了嗎?一直主張這也是緊急狀態那也是緊急狀態的結果,只會導致刑求變成常態。那「不得刑求」這個原則本身也就失去身為原則的效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