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思維:憲訴法高門檻的危險猶人間煉獄!立院僭司法自主性如毀憲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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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聲請暫時處分與釋憲,憲法法庭12日舉辦說明會。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上午舉行「大法官想當民主太上皇,破壞國會自主太荒唐」記者會,「關係機關(立法院)代表」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認為,立法院過去1000多個法案都是如此通過,連憲法法庭也是,憲法法庭攻擊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的程序,令人無法理解,大法官「手伸那麼長」,也令人無法理解。民進黨團當初並未表達異議,連聲請釋憲的資格都沒有,沒想到大法官呵護備至,裡應外合非常巧妙。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則是砲轟大法官居然跳下來搶著當「綠師」,質疑三讀程序有問題,大法官什麼時候成為民進黨的圍事?(See:2025/05/12,TVBS新聞,《憲法訴訟法》說明會 黃國昌質疑大法官「手伸那麼長」、聯合報,黃國昌質疑憲訴法釋憲不適格 大法官裡應外合呵護備至、中時,憲法法庭說明會質疑三讀程序 吳宗憲轟大法官搶當「綠師」)


事實上,由於本件涉及立法院立法過程,根據過往釋憲尊重「議事自律原則」,憲法法庭其實是略帶避嫌的、未敢採取積極性的審查。只不過,沒想到,竟有如此度君子之腹的。幾位大法官都還避嫌地澄清:本件尚未正式受理,這次說明會只是要做聲請要件的審查。否則,憲法法庭因「憲法訴訟法」所設的開會門檻與大法官人選仍未補足下,儼然變成「不受理法庭」,95%聲請釋憲者都是人民,憲法法庭卻如不受理法庭,仰賴大法官維護基本權的人民成受害者。(See:2025/03/27,天下雜誌,憲法法庭停擺5個月 跟你我有什麼關係?)


我們因此甚至認為,基於司法獨立性、司法自主性,憲法法庭應得本於司法自主性,直接排除新法,仍按舊法逕行審判(See:釋字第530號解釋: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畢竟,基於憲法的最高性,憲法法庭乃依憲法解釋法律有無與憲法牴觸。(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黃國昌公開質疑大法官不懂立法院議事規則,干涉到「國會自治事項」。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反問:「所以如何議事是自治事項嘍?那麼,最干預別人自治事項的,不就是這個亂修的憲法訴訟法?」她直言,早已僭越權力分立的人竟然「還有臉來講別人?」蓋:依據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的審理規則由司法院訂之,本來就是司法院的內部自治事項立法院強行介入,規定各種釋憲狀況的大法官人數,已經僭越權力分立的角色,還有臉來講別人?」(See:2025/05/12,Newtalk新聞,黃國昌批大法官干涉國會自治!林志潔:亂修憲法訴訟法有臉講別人)


大法官呂太郎首先提問,他先說明這次說明會是要審查訴訟要件是否具備,是否可依憲訴法第49條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這是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大法官蔡宗珍在詢問前也再次強調「本件尚未受理」,她關切的重點是「這兩次議案的三讀程序中,聲請人究竟有沒有為不贊成的表示?」,兩次議案通過,是不是以「沒有異議」的方式通過的?(See:2025/05/12,聯合報,憲訴法爭議 大法官蔡宗珍驚訝立法院代表說出「無異議等於棄權」)


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因此,本件重點在於現有總額1/4以上立法委員是否「行使職權」?白話來講,此等立法委員在本件立法過程中有無表示反對,有才叫「行使職權」,若無則不該當「行使職權」,自然不具備此第49條的聲請要件。


關鍵即如大法官尤伯祥提問時指出,本案的主要癥結點在於,聲請人民進黨51位立委,是否在最後立法程序時表決反對?「無異議通過」的立法慣例,在去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生效施行後,是否還有存在的空間?慣例是否牴觸立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主席於本案以慣例方式通過三讀,是否符合立職法的法定程序?憲法法庭去年對於立職法等法案,做成憲判第9號判決中,提出「公開透明原則」與「討論原則」,而立院以無異議方式通過法案,如何可能踐行此2項原則?(See:2025/05/12,自由時報,大法官尤伯祥:無異議通過慣例 是否牴觸立職法「三讀應表決」規定?)


其實,就這次憲法說明會的二造辯論攻防而言,由於法律文字的先天限制,相較於關係機關方(即立法院)的得心應手,聲請人方(即民進黨51位立委)的論辯機鋒是相當弱的。倒是鍾佳濱立委有抓到重點,論辯的相當好。鍾佳濱強調,若是經政黨協商有共識的法案,二讀、三讀時不會做文字修正即通過,黨團協商過程,明白訂於立職法第71條,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第72條規定,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往例1000多個法案大多是經過協商。但這次是未經協商的案件,無從拘束各黨發言、表決次數。立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就是指未經黨團協商的情形,要交付表決。
按照立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立法院長若未依法「將全案付表決」,我們立委如何表示反對的態度或立場?今天是因為立法院長違反立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我們立委才無從表示反對。所謂依慣例「無異議通過」,前提要件是已經黨團協商達成結論。因此,能否依慣例「無異議通過」而免除立職法第11條第3項「全案付表決」,必須綜合立職法第71條至第73條來看才可以。若沒有「交付表決」,就沒有辦法留下紀錄。(意即:如何讓人民知道其選出的立委表達何等意見?)


大法官呂太郎詢問此案三讀會時,何謂「無異議通過?」,呂指出,依關係機關立法院的邏輯,民進黨立委在二讀、行政院覆議時都反對憲訴法修法,但在三讀卻贊同,致「無異議通過」,符合經驗法則?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抓住機會強調,絕對不符經驗法則,民黨進51位立委在三讀會時拼命喊「我異議」,但朝小野大,很無奈。(See:2025/05/12,自由時報,憲法法庭攻防 大法官呂太郎:二讀、覆議都反對三讀同意修法 符合經驗法則?)


至於專家羅傳賢,管見以為,雖其是議事專家,但他只是事實上對議事頗有「豐富經驗」而已,對於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涉及權力分立的「法律規範」並不熟稔,因此,他的專家意見,其實對本件釋憲案幾乎沒有任何幫助效益可言。「法律規範」是要做法律的價值判斷,尤其立法是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層級的規範,不是在比誰有立法議事的經驗。


要對憲法權力分立規範作價值判斷,仍須委由憲法專家來做判斷。尤其,憲法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理當比立法者更要懂,憲法權力分立規範的價值判斷。即猶如德國法哲學大師賴特布魯(Gustav Radbruch,1878-1949)嘗言道:解釋法律的人應該要比立法的人更聰明。法律就像一艘船,雖然由引水人引導出港,但在海上則是由船長指揮航行,不受引水人的支配,否則將無法應付驚濤駭浪,變色風雲。


在「大法官解釋」的舊制運作時,就是採取「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為表決門檻。而且,不論「合憲」或「違憲」都要達到絕對多數,才能作成判決。這往往導致裁判出現僵局,遲遲無法作成決定。過去的司法院祕書長、現任的呂太郎大法官便曾在立法院詢答時,公開表示:「違憲也要三分之二、合憲也要三分之二,始終無法做成違憲或合憲的決定,所以案子都卡在那個地方。」有鑑於大法官判決效率不彰的問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才作成第17號決議:「⋯⋯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應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此一改革措施,在法界應該是有相當高的共識;比較上述國家的制度後,也沒有特別不當的地方。這個主張,民間司改會在2015年6月17日的記者會上也有提出,黃國昌委員當時也有出席記者會並表達支持。翁版提高表決門檻,是無視歷史經驗的倒退修法。(See:2024/11/15,報導者,《憲法訴訟法》修法應參考各國法制,避免憲法法庭遭癱瘓)


英國歷史學家、自由主義者約翰·艾默里奇·愛德華·達爾伯格-阿克頓(第一代阿克頓男爵)嘗言道:「權力使人腐敗,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敗。」把攸關人民憲法基本權的憲法法庭門檻,竟當成是政黨鬥爭的工具,這真的是會把憲法法庭變成人間煉獄。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也曾警告:「最危險的時刻,不是惡人作惡的時候,而是好人沉默的時候。」當政治權力意圖壟斷解釋憲法之路,我們更應該警醒:制度設計若喪失對權力的制衡,人民的基本權利終將成為政治角力的犧牲品。憲法法庭應該是守護人民基本權利的堡壘,而非政黨鬥爭的工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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