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能力一旦被確認為不完整,制度就不再詢問「為什麼」。
不是因為不重要,而是因為沒有位置可以放。
法律沒有一個欄位,用來處理「如果他沒有生病會怎樣」。假設不具備程序價值,因為它無法被驗證。
制度只接受已經發生、且能被確認的狀態。
鑑定報告在這裡被反覆引用。
不是為了說服,而是為了確保沒有遺漏。
每一個詞都被拆解。
「理解」不等於「同意」。
「知道」不等於「能夠停止」。
「行為後果」不等於「行為控制」。
這些區別在法律文本裡很清楚,但在現實語言中卻經常被混用。制度必須在這裡畫出界線,否則後面的所有程序都會變得不穩定。
有一份內部討論紀錄,被標註為「僅供參考」。
紀錄中有人提到,若僅以控制能力為判斷基準,可能會被誤解為過度放寬。
這個擔憂被保留下來,卻沒有影響結論。
因為責任能力的設計,本來就不是為了回應誤解。
它是為了限制權力。
如果法律可以在理解存在的情況下,仍然要求完全的控制能力,那它就等於假設,每一個人都能在任何狀態下作出理性選擇。
這個假設,一旦成立,法律就不再需要鑑定。
而制度之所以需要鑑定,是因為它承認這個假設並不成立。
羅霖在整理資料時,刻意把條文放在鑑定之前。不是為了強調法律,而是為了讓閱讀順序本身成為一種說明。
條文不是為了配合案件而存在。
案件必須配合條文。
這一點,從來不會被寫進判決理由,卻決定了一切。
責任能力在文件中被標示為「限制成立」。
這是一個技術性用語。
它不代表減免,也不代表偏袒。
它只代表,某些選項已經被排除。
排除之後,剩下的刑度空間被清楚框定。沒有模糊地帶,也沒有可以操作的灰色空間。
制度在這裡選擇了確定性。
不是因為它公平,
而是因為它可控。
范正被固定在這個結構裡。他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制度不記得他的臉,只記得這個案例如何被適用。
他的名字,逐漸只剩下一個功能——
用來說明,責任能力如何限制最重刑罰。
當這一章完成時,案件的核心問題其實已經結束。
後面還會有辯論,會有法庭,會有判決書。
但那些都只是確認,沒有新的判斷。
責任能力一旦被認定,制度就已經走完它最困難的那一段。
剩下的,只是讓這個結論,被更多人看到。
而理解,並不在制度的責任範圍之內。
羅霖在最後一頁停了一下。
不是因為內容,而是因為那一行簽名欄位。那個位置他很熟悉,出現在所有「已經不能再改」的案件裡。
他知道,這一頁會被反覆影印、節錄、引用。
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方,被拿出來證明某件事「早就確定」。
他簽下名字,筆畫沒有停頓。
不是因為確定,而是因為猶豫沒有功能。
文件被收走後,狀態在系統裡更新。
「限制成立。」
武正道負責確認那個狀態。他盯著螢幕看了一秒,比平常久一點。不是在確認內容,而是在確認這個案件,是否已經進入「不再回頭」的區段。
確認完成後,他沒有留下備註。
有些案件需要被記住,有些不需要。
這一件,屬於後者。
案件狀態被鎖定。
流程繼續。
在制度裡,這代表一件事——
接下來發生的所有爭議,都不會影響這個結論。
而負責完成它的人,也不再需要被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