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現場,我們常聽見「技術生幫忙打掃、送文件、搬貨」,但這樣真的合理嗎?而公司一定要有工作規則嗎?今天,我們從《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八章與第九章出發,透過逐條解析與生活化案例,讓你快速理解這些條文背後的用意!

第35條【技術生不得從事打雜工作】
條文說明:
雇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條文摘要:
技術生的工作應該是以學習專業技能為主,不能叫他們去跑腿、打掃辦公室、泡咖啡等與技能無關的事。不過在學習過程中,整理工具、清理機械等與工作相關的基本清潔,是允許的。
條文舉例:
小志是汽車修配廠的技術生,公司老闆常叫他去買便當、掃樓梯、倒垃圾。這些工作與汽車維修無關,已違反本條規定。但如果小志是在維修後清理機油工具、整理零件,那就屬於合理範圍。
第36條【工作時間包含上課時間】
條文說明:
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括學科時間。
條文摘要:
技術生在公司內不只有動手操作的「術科」,也包含理論學習的「學科」。這些上課的時間也都要被視為工時,不可以不算。
條文舉例:
小芳是一位烘焙技術生,每週二下午她會上兩小時的烘焙原理課程。這兩小時必須被納入她的工作時間,不能被公司當作「自學時間」不計工時。
第37條【30人以上企業必須訂立工作規則】
條文說明:
1.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2.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3.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4.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條文摘要:
只要公司有超過30名勞工,就要擬定「工作規則」──像是上班時間、請假制度、懲處規定等──並送當地勞工局核備。而且若公司狀況改變,就要更新,不可以老版本用到底。
條文舉例:
一家餐飲連鎖公司人數突破30人後,仍沒有訂立工作規則,也沒報請核備。這種情況不僅違法,也容易在請假、加班、懲處上引發勞資爭議。
第38條【公告並發給每位員工】
條文說明: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條文摘要:
不只要「訂」工作規則,還要讓員工「知道」內容。公司必須公告,並提供紙本或其他形式讓員工可以查閱。
條文舉例:
印刷廠A有工作規則,但從未公告,也沒給員工看。員工對休假規定一無所知,導致休假時被扣薪,引起紛爭。這就是沒有善盡公告義務。
第39條【可針對不同工作類型訂規則】
條文說明: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條文摘要:
如果公司有不同的工作性質,例如內勤、外勤、倉儲等,雇主可以為不同類別的工作人員訂立專屬的規則。
條文舉例:
物流公司B為辦公室文員和倉庫工人訂立不同的遲到標準與考勤制度,並各自核備與公告,這是合法的做法。
第40條【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規則】
條文說明: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條文摘要:
若公司在不同縣市有分公司或工廠,可選擇訂立一套通用的工作規則,或為各地制定符合當地實情的規則。
條文舉例:
製造業C在台中與台南皆設有工廠。因兩地上班交通條件不同,公司針對台南廠另訂上班打卡時間,並制定專屬的工作規則,並非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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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的三個思考問題
- 你目前的公司是否超過30人?有制定並公告工作規則嗎?
- 如果你是技術生,你的工作內容是否與技能學習相關?
- 你曾遇過對「工時」的定義與公司認定不同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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