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台女最強創業方案:在夜店醉倒一次,現賺 7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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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主要報導台中一名中年女性頻繁出沒夜店,疑似透過「受害人身分」進行計畫性斂財的系列案件。以下是該新聞的重點摘要:

1. 核心手法:夜店「狩獵」小鮮肉

  • 地點與對象: 該女子常出沒於台中南屯區特定夜店,鎖定20多歲的年輕男性(小鮮肉)。
  • 情節模式: 故意在店內喝到爛醉,讓對方「撿屍」載往汽車旅館發生關係,事後立即提告性侵並索取高額和解金(通常為 70萬元)。

2. 三起已知案例與判決結果

該女子以此手法至少提告3人,但因被告的應對不同,判決結果迥異:

  • 案例一(2023年): 工程師堅稱清白拒絕和解,法官依「趁機性交罪」判處 3年2月徒刑
  • 案例二(2024年3月): 男子阿強為求保險支付 70萬元和解,被判1年8月,緩刑4年
  • 案例三(2024年12月): 男子大壯拒絕認罪。此案成為轉折點,法官查出女方背景異樣,最終判決 無罪

3. 無罪判決的關鍵原因

法官在第三案中發現多項疑點,認為女方指控具有瑕疵:

  • 驚人的訴訟紀錄: 女方自稱從小到大被性侵、性騷上千次,近兩年已提告十餘次。
  • 違背常理的反應: 法官認為,若真如女方所言經歷過無數次性侵害,理應比一般人更具警覺心,而非反覆讓自己處於醉酒被撿屍的危險情境。
  • 證據不足: 驗傷報告僅顯示一般性交激情可能產生的紅點擦傷,無法證明有強暴脅迫之實。

4. 社會爭議點

此案引發關於「法律武器化」與「仙人跳」的討論。前兩案的被告即便其中一人支付了高額賠償,仍留有刑事前科;直到第三案法官審酌其「慣犯模式」後,才打破了女方「指控即定罪」的循環。


看台灣刑法如何成為台女仙人跳談判槓桿

這則新聞之所以引發高度爭議,不在於「夜店、一夜情、年齡差」,而在於當代法律體系在處理性自主權案件時,面臨的「保護受害者」「防止法律被武器化」之間的兩難困境。這類案件之所以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是因為它挑戰了傳統認知中「女性必然是弱勢受害者」的預設。我分幾個層次說清楚。

先把情緒拿掉,回到法律核心。

一、法律制度的「武器化」與道德風險

法律設立「趁機性交罪」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在意識不清(如泥醉、昏迷)下遭到侵犯的人。然而,這則新聞顯示了這類法條可能被有心人士利用,成為「合法斂財」的工具(俗稱仙人跳)。

  • 高額和解金的誘惑:
    由於性侵案件在台灣法律中多屬重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往往為了規避牢獄之災與社會性死亡,選擇支付高額和解金以換取緩刑。這種「以訟逼和」的手法,將法律變成了變相的勒索工具。
  • 證詞的權重:
    在缺乏監視器或錄音的情況下,法官往往高度仰賴女方的「主觀感受」與「事後證詞」。

在台灣現行法制下,只要法院認定一方「因酒醉、藥物、精神狀態而喪失或顯著減損性自主能力」,即便沒有暴力、沒有威脅、沒有反抗、甚至有性交行為本身,仍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趁機性交罪」。

換句話說:

「有沒有同意」不是唯一關鍵,
「法官事後怎麼認定當時是否具備同意能力」才是生死線。

這起案件的三個判決結果 [重判、和解緩刑、無罪],本身就說明了一件事:

這不是黑白分明的性侵案件,而是高度依賴「敘事可信度」與「補強證據」的刑事博弈。


二、性犯罪的女性片面敘事毒害法律系統

為什麼這類案件「極度危險」?因為它具備三個結構性問題:

1️⃣ 行為當下合法,事後越想越不對勁

夜店搭訕、互動、回旅館、發生性行為,在當下完全是社會常態

但一旦其中一方事後翻轉敘事:

  • 「我當時喝醉」
  • 「我不清楚發生什麼」
  • 「我其實沒有能力拒絕」

整個事件瞬間刑事化,而被告幾乎不可能回到事發時自證。

這對任何進入夜店社交場域的人,都是後設風險


2️⃣ 刑事責任與民事利益「高度耦合」

這是本案最令人警惕的地方。

從判決書可看出:

  • 有人拒絕和解 → 入獄 3 年 2 月
  • 有人支付 70 萬 → 緩刑
  • 有人撐到證據不足 → 無罪

這會產生一個極度扭曲的誘因結構:

刑事指控,實質上成為一種強力的談判槓桿。

即便告訴人未必能在審判中完全站得住腳,只要能撐到「被告風險承受不了」,就有可能換到現金或讓步。

這不是說「所有告訴人都惡意」,而是制度確實允許被濫用


3️⃣ 司法認知的轉變:從「單一供詞」到「慣犯行為分析」

這三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從「判刑」到「緩刑」再到最後的「無罪」,顯示了法院對於「被害者誠信」審查的演進:

  • 經驗法則的應用:
    最後一位法官判大壯無罪的關鍵,在於發現了女方的異常行為模式(反覆提告、相似情節)。
  • 警覺心的矛盾:
    法官指出,若一人自稱經歷過上千次性騷擾與上百次性侵,理應具備更高的防範意識,而非反覆出現在相同的危險情境中。這種「違背常理」的反應,成為了推翻控訴的關鍵。

第三案無罪判決中,法官的用語其實非常重。

法官不是說「她在說謊」,而是指出:

  • 告訴人自述「遭性侵次數極多」
  • 卻仍反覆進入高風險場景
  • 事後反應「輕率、大膽、悖於常情」

這在司法語言中,已經是高度保留可信度的表述。

翻成白話就是:

「如果你真的一次次被害,理應具備更高警覺,但你的行為模式卻完全相反。」

這不是道德審判,而是證詞可信性的合理質疑


三、男性在現代社交環境中的法律風險

這則新聞也為男性敲響了警鐘,在法律實務中,「合意」與「非合意」的界線有時極其模糊且容易被翻轉

  • 撿屍文化的代價:
    即使對方看似主動或未反抗,只要涉及「酒精」導致意識不清,男方在法律上就處於極大的劣勢。
  • 證據的保留:
    第三位被告之所以能脫身,很大程度依賴於法官對女方過去訴訟紀錄的調閱與質疑。但在現實中,許多男性在被告的第一時間就因恐慌而選擇認賠。

這起新聞真正該討論的不是性別,而是制度

如果把這件事簡化成:

  • 「男人活該」
  • 或「女人都在仙人跳」

都是在逃避真正的問題。

真正該問的是:我們是否建立了一個扭曲的制度?

  • 事後敘事 > 事前行為
  • 情緒敘述 > 客觀風險控管
  • 刑法工具 > 社會治理

當「夜店文化」與「刑事重罪」之間沒有清楚的行為邊界,最後的結果一定是:

正常人不敢社交,高風險玩家繼續玩,
法院承擔原本不該承擔的裁判壓力,
有心人士透過法院作財務槓桿。


結語:劣幣驅良幣

這類「仙人跳」式的性侵控訴,最大的受害者其實是真正的性暴力受害者

當公眾與司法界開始對這類控訴產生「狼來了」的心理預期時,真正需要法律保護的人可能會面臨更嚴苛的質疑與審查。這不僅是男性的危機,更是法律公信力的危機。

法律保護的是「性自主權」,而不是「事後後悔權」或「金錢請求權」。

這起案例提醒了司法體系,在判斷性犯罪時,除了保護潛在受害者,也必須對「職業投告者」建立更嚴格的防範機制。

說個笑話:女人不會拿自己的清白來污衊男人!

首先,會拿仙人跳來掙錢的女人沒有清白的。

在台灣,由於性侵/性騷誣告的成本太低,仙人跳早就變成一個產業了。雞排妹的御用律師王啓任就在玩這個,與賣淫集團合作,設局坑殺醫生、企業主,用仙人跳手法詐取和解金逾千萬元,被害人高達四十人,高雄地院一審依詐欺罪重判徒刑六年。

女權指證歷歷的強暴文化,在台灣並不存在;反倒是仙人跳文化,倒已經成為一條龍產業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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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確認被起訴的雞排妹的御用律師王啟任,這裡簡述他的犯案手法:

簡單說,他跟應召站雞頭合作,竄改旗下小姐的身分證變成未成年,送去接客再勒索嫖客說:你上了未成年囉~

然後王啟任以律師身分出面,拿和解書要嫖客付錢和解,藉此獲利一千多萬。王啟任抗辯說他只是接案執行業務,但檢方發現總共有41份和解書,上面「假父母」的委託律師都是王啟任。

這就是把刑法當作仙人跳談判槓桿的一條龍模式。

有鑑於此,雖然人微言輕,但我們正在嘗試做一份法律政策白皮書,希望能提交給相關部門,斷開刑法成為仙人跳共犯的連結

請持續追蹤男性自由之聲,已獲得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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