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誤以為遺囑只要『寫了就有效』,但在代書的實務經驗中,最遺憾的並非沒有規劃,而是規劃了卻因格式瑕疵而被判定無效。一份缺乏法定要件的遺囑,無法承載您的意志,反而可能淪為繼承人爭執的溫床。在法律面前,細節決定了這份守護是『最後的溫柔』還是『紛爭的導火線』。」
台灣遺囑的種類
在台灣,根據《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屬於「要式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格式才會生效。
目前台灣法律認可的遺囑共有 5 種方式:
1.自書遺囑:最常見,卻也最容易無效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遺囑人須親筆書寫全文
- 記載立遺囑之年、月、日
- 親自簽名
- 如有塗改,須另行註明並簽名
自書遺囑是ㄧ般人最常採用的方式,因為不需他人協助、見證、成本最低,但『不用錢的往往最貴』。實務上,無效案例比例最高的就是自書遺囑。僅僅是一個地號、建號漏字或格式不符,就會讓這份心意變成廢紙,導致不動產繼承過戶停擺,亦或是遇到繼承人糾紛質疑是否真為親筆書寫、要驗證筆跡等爭議,雖省下代辦費、見證費,換來的卻是家人日後處理法律爭訟的龐大成本。
2.公證遺囑:保障最高、爭議最低
民法第 1191 條: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 由公證人辦理
- 需 2 位見證人在場
- 公證人製作公證書
由公證人親自做成的公證遺囑,程序嚴謹,不易被質疑偽造或受脅迫,公信力高。但若分配內容明顯侵害特留分,公證人原則上不願受理;且因公證人案件量大,常需排隊數週甚至數月。另外,公證人不負責財產資料查調,須自行向國稅局、地政機關申請,或另委託地政士協助前置作業。
3.密封遺囑:具隱私性但流程繁瑣爭議多
民法第 1192 條: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民法第 1213條: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程序較為繁複,實務使用比例不高,且若立遺囑人本身沒有法律跟土地登記相關知識,等開封才發現要件不齊備,也已來不及補救,另外常見爭議在於封緘程序、開封程序不完整而遭否定。
4.代筆遺囑:專業人士參與,產權分配最精準
民法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至少 3 位見證人
- 由其中 1 人代筆
- 記載年、月、日
- 全體簽名
代筆遺囑若是找一般人代筆,常見的問題出在見證人資格不符,法定要件不齊備以及用詞格式錯誤,導致無效。
建議找專業人士如地政士或律師代筆,確保日後遺囑可以順利執行,代筆遺囑另一常見爭議為是否為本人真意,故實務上地政士最常幫客戶安排代筆遺囑並加上公證人認證,避免日後繼承人間爭產訴訟。
5.口授遺囑:生命危急的最終補救
民法第 1195 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 1196 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僅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如重病病危、重大意外)而無法採取其他形式時使用,且有期限限制。常見爭議為現場找的見證人資格不符、以及遺囑人當時的意識是否仍清楚。
結論
「寫遺囑,是為了在您缺席的時刻,依然能以最穩定的力量照顧家人。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留下的不會是法律紛爭,而是一份清醒而溫柔的守護。
許多遺產爭議,並非源於惡意,而是因為內容瑕疵或要件缺漏,讓本該圓滿的善意走了樣。唯有在專業協助下確保法律效力,遺囑才能在關鍵時刻替您把話說清楚,替您將家人照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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