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犯罪一定要「做了什麼」才會成立。但在刑法中,有一種情況是,「你什麼都沒做,反而出事了」,這就是刑法上的「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是什麼?
依《刑法》第15條規定,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依法負有作為義務,卻未履行該義務,而導致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白話說就是你本來「應該要做」,卻選擇不做,結果出事了。
而且重點不是道德責任,而是法律有沒有要求你一定要做。
例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其構成要件即在於「不解散」。
也就是說,「不解散」本身就是一種不作為:只有在聚眾後拒不解散時,犯罪才會成立;反之,一旦解散(亦即一旦作為),即不可能成立本罪。
不作為犯的兩種類型
依刑法理論與實務見解,不作為犯可區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1.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係指法律條文本身即以「不作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只能透過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
此類犯罪的特徵在於, 一旦行為人有所作為,犯罪即不成立。
例如,刑法中某些規定明確以「不為一定行為」作為違法核心,只要行為人未履行該行為,即已構成犯罪,並不以實際結果發生為必要。
2.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指原本規範的是「作為犯」,但在特定情形下,行為人因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法律義務,卻未履行該義務,而導致結果發生,刑法即將其不作為等同於作為加以評價。
刑法第15條第1項即明文指出: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此,只要行為人依法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卻消極不作為,並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發生,即可能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的核心:保證人地位
判斷是否成立不作為犯,關鍵不在於道德譴責,而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
1.保證人地位的意義
所謂保證人地位,是指法律明確要求特定人對特定法益或危險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一旦行為人具有此種地位,即使沒有積極作為,只要未履行該義務,便可能構成犯罪。
2.保證人地位的主要類型
實務上,保證人地位主要可分為兩類:
(1)保護義務型保證人
對特定人或法益負有保護責任,例如: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
- 醫師對病患
- 救生員對泳池內的游泳者
(2)監督義務型保證人
對危險來源負有管理、監督責任,例如:
- 危險動物的飼主
- 危險設備或場所的管理人
案例分析:誰會因為什麼都沒做,成立不作為犯?
假設一名 5 歲兒童在泳池中抽筋溺水,現場有下列三人目睹卻未施救:
1.兒童的母親
母親基於親權關係,依法對子女負有生命安全的保護義務。若其有能力施救卻未作為,並導致兒童死亡,可能成立不作為犯。
2.救生員
救生員基於職務與契約關係,對泳池內游泳者負有特定的保護義務。若其怠於履行救助責任,亦可能成立不作為犯。
3.路人甲
路人甲與兒童間並無法律上的保護或監督義務,原則上不具保證人地位。即使未出手相救,通常不構成不作為犯。
刑法並非要求人人都成為英雄
在刑法世界裡,「不作為」有時比「作為」更嚴重。真正的問題不是你做了什麼,而是你本來應該做什麼,卻選擇沒有做。
刑法關心的從來不是你有沒有當好人,而是你有沒有被法律要求一定要出手。不作為犯不是在懲罰冷漠,而是在提醒:當你因身分、職責,而成為「必須負責的人」時,選擇什麼都不做,後果可能跟做錯事一樣嚴重。理解這一點,也能幫助我們看清刑法真正想做的事——不是逼每個人逞英雄,而是把責任放在該負責的人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