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中寶寶也能分遺產?
你是否想過,如果爸爸過世了,而媽媽肚子裡還有寶寶,這個未出生的孩子能分到遺產嗎?
答案是:可以的!法律其實早已替腹中的孩子留下保障,只要掌握正確流程,胎兒的權益就能受到保護。
一、來不及見面的愛,由法律來守護
民法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在台灣的民法中已規定要「出生」後才具備權利能力。然而,為了保護胎兒利益,特別明文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法律的溫柔,在於不讓生命的『時差』成為權益的落差。那份為胎兒預留的應繼分,不僅是遺產的分配,更是法律代替缺席的父親,為孩子送上第一份也是最後一份禮物,讓尚未謀面的愛,化作守護寶寶茁壯的第一份底氣。
二、胎兒的繼承權
胎兒在繼承上的地位,與已經出生的哥哥、姊姊是完全平等的。- 懷孕期間,法律先保留胎兒的繼承資格。
- 應繼分不打折: 假設家中有母親與一名長子,加上腹中胎兒,那麼遺產就是由這三者平均分配(各 1/3),不會因為胎兒還沒出生就少分。
- 強制保留: 根據《民法》第 1166 條,在遺產分割時,必須先保留胎兒的那一份。如果其他親屬私下把遺產分完了,這份分割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三、胎兒如何辦理繼承?
民法第 1166 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當胎兒被列為繼承人時,遺產分割會暫時受到限制,程序如下:
- 保留應繼分: 其他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必須先保留胎兒的那一份。如果沒有保留,分割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 法定代理人: 胎兒無法自己簽名,關於遺產分割的事宜,法律規定以其母親為代理人。
當遺產由母親與腹中胎兒共同繼承時,因雙方同為繼承人,分配遺產可能產生利害衝突,
法律要求需另選特別代理人代替胎兒參與分割。
但若母親不是繼承人,例如胎兒繼承祖父母或同父異母手足的遺產, 則不需特別代理人。
- 不動產登記:
- 第一步: 申報遺產稅時,把胎兒納入繼承人名單。
- 第二步: 遺產完稅後,母親可以先以「XXX之胎兒」的名義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 第三步: 等孩子出生並辦好戶籍登記後,再辦理「更名登記」,將名字改為正式姓名。
四、比哀傷更哀傷的事,如果不幸「死產」怎麼辦?
民法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胎兒有繼承權的關鍵在於是否活著出生,如果不幸死產,則胎兒視同未繼承,之前保留的應繼分需重新分配給其他繼承人。
此時應辦理更正登記:
- 遺產稅更正申報:刪除繼承人中的胎兒、以及更正扣除額等
- 重新計算其他繼承人的分配
- 向地政機關辦理更正登記:刪除胎兒之登記次序,一併更正其他繼承人之持分
衍生情境:
其實,不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可能出現胎兒參與繼承,第三順位的繼承,同樣也可能出現「腹中胎兒」成為繼承人的情況。
小明與大花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女兒小栩與一名未成年兒子小凌。
因小明外遇出軌,兩人協議離婚,離婚後,大花不幸染上急病驟逝,大花遺產便由這對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
不久後,小明再婚,與小美組成新家庭。
就在小美懷孕待產期間,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
同時奪走了小明與未成年女兒小栩的生命。
此時,法律上的繼承順序怎麼走?
小栩年紀尚小、未婚、無子女,因此 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
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但母親大花早已往生, 父親小明也在事故中離世, 因此 第二順位亦不存在。
此時,繼承權便進入 第三順位 —— 兄弟姊妹。
小栩的第三順位繼承人有誰?
- 仍在世的弟弟 小凌(同父同母的兄弟)
- 父親再婚妻子小美 腹中的胎兒(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
兜兜轉轉一大圈,大花的遺產轉到了前夫新婚妻子的掌控之中,聽起來荒謬,但是並非不可能發生,特別是現今離婚率高漲、重組家庭非常普遍。
結論
法律給腹中胎兒的繼承權,是對生命的尊重與保護。
即便孩子尚未出生,也能享有公平的財產保障。 對於家人來說,這不僅是一份財產,更是一份法律上的溫柔與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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