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當親人離開的那一刻,不只是生命畫下句點, 法律程序也同時按下啟動鍵。
權利能力終止、繼承開始、遺囑生效,全部在死亡的那一秒完成。
一、權利能力的終止:法律關係的「斷與存」
許多以身分、勞務為基礎的法律關係會自動終止:
- 婚姻關係:自動消滅(配偶不需離婚即恢復單身,可再婚)。
- 委任關係:例如生前授權去銀行取款轉帳、律師代理權等。
- 勞動與承攬:死者無法再提供勞務、工作不能世襲,勞務契約終止。
部分財產性契約不會自動終止:
- 租賃契約:出租人或承租人有繼承人的情況下,未到期之租約可以繼續存續,若要終止亦可協調。
- 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成立後,不動產尚未移轉,賣方死亡,若是土地增值稅/契稅是否已經申報,則可以直接繼續進行移轉,若尚未申報,則須先辦完繼承程序,再繼續辦理。
- 不動產贈與契約:贈與契約已成立,但不動產尚未移轉,若是土地增值稅/契稅已經申報,受贈人或贈與人死亡,原則上則無法單方面撤銷。
二、繼承開始
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的瞬間,繼承開始:
- 財產變遺產:死亡當天名下的所有的權利、義務,如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債務等,包含尚未領取的薪資、獎金、當期月退、已申請但尚未給付之保險等,皆變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繼承人確定:法律會在那一瞬間「定格」誰有繼承權,繼承人仍存活在世者有繼承權,第一順序繼承人雖於繼承開始前已往生但遺有直系卑親屬者,其直系卑親屬者亦有繼承權;繼承開始時,已懷胎尚未出生之胎兒亦有繼承權(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 時效起算點: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被繼承人往生當天往前兩年的贈與須納入遺產一起申報遺產稅。
三、遺囑生效
民法第 1199 條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遺囑自生效時開始:
- 受遺贈人確定:被繼承人死亡當下,受遺贈者人存活於世者,其遺贈才有效力,若受遺贈人早於遺囑人死亡,則該遺贈不生效力,受遺贈人之繼承人亦無法代位或再轉繼承。
- 負責保管遺囑者在被繼承人往生後,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或其他繼承人等相關人士。
常見問題
死亡當下是繼承程序中一個很關鍵的時間點,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如下:
- 被繼承人往生後,其他人還持續提領存款出來支付喪葬費或醫藥費,但其實此時被繼承人生前授權親友可以提領存款的委任關係已經終止,因為被繼承人已死亡其權利能力已經終結;另外有些人甚至誤以為趕快把錢移轉走就不用被國稅局課稅,但死亡後才提領出來的錢,雖然已經不在帳戶中,但仍會列在金融遺產清單中,屬於遺產稅課徵範圍。
- 繼承權無法事先拋棄:有些家庭在父母尚在世時,要求子女簽署「放棄遺產切結書」,或以代為清償債務為由,要求日後不得繼承。但依民法規定,繼承權不得預先拋棄。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始發生,在其生前,繼承權尚未存在,自然無從放棄一個尚未發生的權利;如果考慮不平均分配遺產,透過生前立遺囑的方式來達到類似拋棄的效果,請參考最後的溫柔:談論生死的勇氣與預立遺囑的必要性
- 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前,隨時可以撤回或重新訂立:只要人還在世,遺囑都還可以變更,即使遺囑中指定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已被變賣、贈與或毀損,遺囑對剩餘財產仍然有效,立遺囑人不用擔心立遺囑以後就不能花用自己寫在遺囑裡的財產,請記得,財產最優先的用途是照顧好自己,花得掉的是生活,花不完的才是留給後人的愛與遺產
結語
死亡的瞬間,是法律上繼承與遺囑效力的關鍵起點。
此時,權利能力終止,許多以身分或勞務為基礎的法律關係自動消滅,但部分財產契約仍可依情況延續。 繼承隨死亡瞬間開始,遺產立即形成,繼承人名單也隨之確定,包括胎兒在內的法定繼承人均受保障。 同時,遺囑在死亡時生效,受遺贈人、保管人與遺囑執行人須依法律程序辦理,確保遺囑內容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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