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100人以上 時,雇主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職安衛管理單位或人員時,應向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登錄備查。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事業單位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時,應置委員7人以上。
委員會組成相關細節如下:
- 組成人員: 雇主為當然委員,並由雇主指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部門主管、工程技術人員、醫護人員及勞工代表等。
- 勞工代表比例: 第五款之勞工代表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委員任期: 任期為2年。
- 會議頻率: 至少每3個月開會一次。
- 任務
審議職安政策:公司整年的安全計畫。
審議訓練計畫:員工要去上哪種課。
審議健康檢查:員工體檢後的後續追蹤。
審議職災調查:發生意外後的檢討。
餐旅業(通常歸類為「第一類」高風險或「第二/三類」依實際餐飲/住宿規模)若屬於適用法規的規模,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一般而言,勞工人數達 100人以上 之第一類事業單位應設置「專責」的一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單位需直接隸屬雇主)。
重點規範摘要:
- 100人以上: 應設置專責的一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置專職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30人至99人: 雖未強制要求設「一級管理單位」,但必須設置合格的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如甲種)及管理人員,且此類人數規模在30人以上時,須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進行設置報備。
- 30人以下: 可不設專職人員,但需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以安全衛生管理紀錄代替。
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
【第一類】 一般 營造業
未滿30人 丙業 丙業
30-99人 乙業 乙業、乙員
100-299 甲業、乙員 甲業、乙員
300-499 甲業、乙員、管理師 甲業、管理師、乙員×2
500-999 甲業、管理師、乙員×2 甲業、管理師、乙員×2以上
1000以上 甲業、管理師、乙員×2以上 甲業、管理師、乙員×2以上
【第二類】 【第三類】
未滿30人 丙業 丙業
30-99人 乙業 乙業
100-299 甲業 甲業
300-499 甲業、乙員 甲業
500以上 甲業、管理師、乙員 甲業、乙員
各類事業總機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500人以上未滿1000人 甲業、乙員
1000人以上 甲業、管理師、乙員
3000人 以上 甲業、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