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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日本法上之眾議院解散

更新 發佈閱讀 28 分鐘

❈如果只想看日本法上解散國會的介紹的話,請直接往下拉到到分隔線後。

最近日本法、日本政治的大事之一當屬高市早苗的解散與隨之而來眾議院改選。高市內閣在2026年1月23日也就是今年的通常國會一招開就解散國會,距離上一次解散國會不到兩年。

身為台灣極少數承繼日本戰後憲法學系譜的憲法學徒,對我而言,不管是對於高市政權本身還是這次的解散,都有很多可以談、很想談也應該談--或該說,應該嚴厲批評--的事情。比如說,這次的眾議院選舉訂在2月8日,距離解散只有約兩周的時間,這麼緊湊的日程安排結果就是造成部分日本國民行使參政權受到實質上的阻礙。比如說,因為實在太趕了,這次來不及製造給視覺障礙者使用的點字版選舉公報,而海外國民的郵寄投票也很有可能趕不上期限。而且最近適逢容易造成交通阻塞的大雪季節,特別對於那些住所離投票所較遠的人而言,即使有期前票制度,只有那麼短的時間仍然可能造成他們難以前往投票。

又比如說,這次的解散理由也不明不白。高市早苗雖然說「這是決定我高市早苗是否適合擔任內閣總理大臣的解散」,但日本國憲法採議院內閣制,日本法不採首相公選制或總統制,就算是比例代表投給自民黨或維新之會,也不能因此推斷這些有權者的意思就是要選高市早苗當首相。更何況,假使重選後高市又再次組閣,難道說那些根本不是投給執政黨的國民的意思也是「我想要高市早苗繼續當總理」嗎?當然不是嘛!國會是社會學性代表,國會是要反映各種多樣不同的民意於國會,怎麼可以把所有投票所代表的個別人民之意思全部擬制為「我支持在指名選舉中成為首相的人擔任首相」呢!而且,如果爭點真的是「這是決定我高市早苗是否適合擔任內閣總理大臣的解散」,那等於是高市早苗在要求國民給他白紙委任狀。高市一直強調選舉的「重點是要不要相信我」,而不是像以前的解散通常是以特定事由或特定政策的是否(也就是比起問人更是問事)為解散理由。這種極右政客要求國民給白紙委任狀的主張,目前也備受批評。

❈關於這種「直到行政權為止的直接民主主義」的問題,可以參考拙作「立憲主義視角的立法權與行政權權力關係之辨證:沒能成為法庭之友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尤其是「3. 國會與總統,何者更「民主」?」這一節。

有趣(?)的是,剛好前陣子舊統一教會日本支部給給教團最高層報告書集結而成的「TM特別報告」(TM=True Mother,指韓鶴子)開始陸續被日本各家媒體報導,而媒體也發現,在TM特別報告中高市早苗的名字竟然出現了32次!而且TM特別報告也揭露了(也不算揭露,因為自民黨和舊統一教會長年的密切關係事情有心想知道的人早就知道了)種種自民黨與舊統一教會的密切友好關係,台灣人喜愛的安倍晉三也在報告書中佔有一席之地。因此,有人懷疑高市早苗這次莫名其妙的解散的真正目的其實是要掩蓋自己以及自民黨和舊統一教會之間的關係。順帶一提,之前在石破茂時代被排除出自民黨推薦參選名單的安倍派裏金議員們在這次選舉又華麗復活了,也包括惡名昭彰的極右派大將杉田水脈。而這些安倍派議員往往也是舊統一教會的好朋友。像舊統一教會這種宗教右派顯然是為何像是選擇性夫婦別姓制、同性婚法制化等國民支持明明都已過半卻在國會完全推不動的一大原因。保守政黨原本就與宗教右派在價值觀上較為相近(尤其來自韓國舊統一教會能在日本站穩腳步更是因為在共同信仰反共主義下岸信介的大力協助),對於政黨與政治工作者而言,這些有錢有人力的宗教組織不但選舉時可以大力幫忙,同時也是組織票的來源。當然,與宗教右派友好、在選舉上需要宗教右派支援的國會議員們就沒有意願會想要推動違反宗教右派教團意思的進步主義立法了。當然這不是自民黨專屬的問題,但在戰後系統中盤根錯節的自民黨本身與宗教右派(不只舊統一教會,還有一大宗教右派勢力叫「日本會議」)的緊密關係顯然早已是日本立憲民主主義的一大隱憂。

高市早苗、高市政權以及高市自民黨所代表的價值也是問題一堆。不論是高市早苗還是安倍晉三都不是曾經是自民黨主流的保守本流,高市早苗的極右色彩又甚至比安倍晉三還要更加濃厚,大搞排外主義大軍擴,進一步加速社會的軍事化與新自由主義化,甚至還暗示可能要廢除非核三原則!以非軍事和平主義為原理、為貫徹個人的尊嚴而規定了和平生存權與戰爭放棄的日本國憲法可是人類付出的慘痛的代價才超越世界史的進程取得的重大勝利,向高市和安倍這種反動派竟然要廢除進步的憲法典回到「可以擁有軍隊與戰爭權限」的「普通的國家」,無疑是一種立憲主義發展史上的退步。我能理解對於台灣這個從數十年前就不斷被軍國主義荼毒至今的社會要理解國家的戰爭與軍事權力為何本身就是個人的尊嚴與立憲民主主義的重大威脅實在太難了以致為什麼在日本進步主義者或自由主義者的人基本上都是或多或少的反軍主義者(即使承認自衛隊,通常也不支持集體自衛權行使「解禁」與容許敵基地攻擊能力。立憲民主黨為了和公明黨合體竟然放棄一貫立場改為容忍集體自衛權行使解禁,應該被批判),但在台灣竟然有不少人一廂情願地以為支持大軍擴的日本政客會有重視人權保障的進步思想、會是女性主義及立憲民主主義的捍衛者,實在讓我每次看到都不免覺得頭痛‧實在太多台灣人對於外國(極)右翼政治勢力抱有太多一廂情願的幻想,完全沒有注意到自己思想中的矛盾。當然這也不能只怪台灣人,畢竟高市早苗等極右之流能在台灣大受歡迎,也是因為有KOL在推波助瀾,比如說大家熟悉的矢板明夫就是把日本極右政客洗白後推銷給台灣人的箇中好手。❈請參考拙作「對於某位媒體人的一些碎念」「對於某位媒體人的一些碎念 Part 2」「關於矢板明夫推薦的「參政黨」

此外,在中文圈有些人也和日本的網路右翼一樣喜愛聲稱高市早苗擔任女性首相是性別進步的展現,這不免讓人感到啼笑皆非。固然直到二三十年前或許都難以想像女性能成為首相,但高市本人所代表的價值絕非進步或人權,反而是不僅止於保受的反動。高市堅決反動選擇性夫婦別姓制、堅決反對婚姻平權,在人設上也塑造保守反動派喜愛的女性形象。高市成為首相和女性的勝利完全是兩回事,那些說高市成為首相代表女性地位大進步的人潛台詞其實是:「像高市早苗這樣的女性才是『女性該有的樣子』,有女性成為首相就代表日本已經是性別平等的國家了,你們這些要求更多的自由派左派人權派女性主義該閉嘴了」。我也希望見到日本女性首相的誕生,但我希望的首位日本女性首相是像是社民黨的福島瑞穗或是共產黨的田村智子或是我現在在新潟大學任教的同學S桑,他一度有可能從政,如果他真的成為國會議員一定很好之類的女性政治家,而不是比老右男還要老右男的高市早苗。奉勸大家一句,擁護女性與性少數的權利、重視人權與立憲民主主義又同時熱烈擁護高市政權與安倍政權的日本人大概只存在於台灣人的腦海裡。幾乎可以斷言在日本(不只日本,台灣以外的民主國家都是啦)重視人權與立憲民主政價值的人不可能對於安倍晉三與高市早苗有什麼好臉色,因為至少日本的進步主義者追求的人權是做為普世價值的人權,而不是像很多台灣人一樣事實上只把人權與自由民主視為只有「高級人種」才能享有的特權。某些台灣人一邊說自己支持人權一邊卻又高度歧視特定國籍與特定族群者的行為,簡直讓人想起支持白人女性參政權又認為對於黑人處以私刑有正當性的Rebecca Latimer Felton,但Felton已經死了快一百年了!

更何況,高市所代表的可不只是反動政治,他還是反智政治的代表。比如說看看那些狂熱支持高市早苗與參政黨之流者是如何堅決反對導入選擇性夫婦別姓制就知道了。他們的反對理由早就不僅止於「這是日本的傳統」這一套(事實上這個「傳統」是明治時代才建立起來的不到兩百年的玩意兒)了,他們現在可是聲稱說選擇性夫婦別姓制有害國家安全。他們說若一個家裡不是同一個姓將破壞戶籍制度,會導致「敵國間諜」容易潛入日本。這簡直是「同性戀、跨性別、非二元性別論都是文化馬克思主義者意圖顛覆善良風俗的邪惡陰謀」等級的極右反智陰謀論了。(拜託大家少看一點和法輪功關係媒體關係友好的KOL,不然一不小心也有可能變成這種反智陰謀論的Cult)

而且,高市早苗還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他非常熱衷於搞「粉絲圈政治」(「ファンダム政治」,這個詞最初起源於韓國)。簡單地來說,高市早苗有一群把高市早苗當成アイドル來崇拜的狂熱支持者,甚至出現一個詞叫「サエ活」(從追星活動的「推し活」來的,簡單來說就是把高市早苗當神聖不可侵的絕對正義偶像的追星活動)高市的種種發言、政治展演與施政往往也只以討這群鐵粉歡心為前提,甚至高市早苗上台後某些媒體也開始成天以正面的方式報導高市早苗的花邊新聞,彷彿高市是藝人一樣。雖然這在台灣已經司空見慣(所以我覺得台灣這點很糟),但在日本媒體倒很少見。如今日本媒體也染上台灣媒體對於政治的關注比起嚴肅的政策或政治工作者的品行操守更關注政治工作者的「可愛」、「暖男」等娛樂面的惡習,實在令人不勝唏噓。在我看來,不論是那個台灣有事發言還是最近樂見日円貶的發言,都是高市搞粉絲圈政治的呈現。比起身為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理應知道自己公開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對於人民、國家甚至全世界造成影響因此不可不謹慎為之,高市似乎更關心討自己的鋼鐵早粉們歡心,如何讓這些有強烈法西斯主義傾向的他們爽、他們高興才是最重要的。至於輕率的發言如果引發了自己也難以收拾的結果怎麼辦?那就怪給別人囉。比如說高市1月31日在選舉場講了樂見日円貶的發言,發現事情大條後隔天急急忙忙怪媒體誤解了他的意思。

NHK的「日曜討論」原本 2月1日的節目邀請各黨黨首參加。NHK請各黨黨首上節目討論是選舉前的慣例,而且是一個讓人民知道各黨立場與主張的機會,所以各黨黨首基本上都會去。結果高市早苗在開演前才臨時說手痛不能來了。可是奇怪的是,雖然高市說因為身體不適到無法參加節目,然而他當天倒是繼續跑自己的選舉場。然後,2月3日文春就爆料說高市早苗根本是從兩天前就開始預謀不想去「日曜討論」的!從這件事也可以看出來,比起向全體國民說明,高市對於跟自己的鋼鐵早粉們一同取暖更有興趣。至於不去「日曜討論」的理由,或許也跟在更之前一次的各黨黨首討論的節目中被在野黨狂電有關。畢竟高市在節目中被令和新選組的大石晃子問到TM特別報告中自己名字出現32次時,竟然惱羞成怒說大石在妨礙其名譽。

老實說我真的有在擔憂。雖然以前安倍晉三和菅義偉的時代也很糟糕,但面對高市自民黨的極右化我真的有在擔心。再加上最近的世界局勢,實在有一種如果高市繼續擔任總理真的要完蛋的憂心。石破茂在離任前的戰後80年所想中對於戰前日本再來的憂慮看來正在高市手中逐漸成真--十年前的我根本想像不到十年後的自己竟然會正面評價身為典型右翼大叔的石破茂。不過,如標題所示,我這篇文是要寫日本法上解散的法普的。作為前言的指出高市早苗有多糟糕的部分原本只打算寫一點點,所以該進入正題了。雖然還有很多想說沒說的!




進入正題。每當日本解散眾議院時,不論是日文媒體或是中文媒體,常常都會看到把解散國會稱之為「首相的專權」、「首相的傳家寶刀」之類的描述,然而這些描述方式其實並不正確。所以每當解散時憲法研究者都要出來以正視聽。在台灣呢,也有些人會把行政首長解散國會視為議院內閣制的理所當然,但其實這種常見的看法也有待商榷。這一篇,筆者就要來簡略地介紹日本法上之眾議院解散。

所謂的解散,是指在任期期滿前就提前使所有國會議員喪失身為議員的身分地位職權之措施。首先,從歷史上來看,元首或行政首長解散議會其實是代表君主主權的元首與代表國民主權的國會之間對抗的一部分,對於執行權-行政權而言,解散是壓制不聽自己話的議會的強力工具。但戰後憲法學大權威的樋口陽一指出,即使時至今日在野黨也會以「交由人民判斷」之類的理由要求解散國會,對於手中握有解散權的存在而言,解散仍然是可以在自己方便的時候以對於自己方便的主題重新進行選舉的妙手段。

日本國憲法是如何規定解散的呢?日本國憲法第7條第3款規定,天皇依內閣的助言與承認為解散眾議院。然而,第7條規定的是天皇的國事行為。日本國憲法採象徵天皇制,天皇連名義上的主權者或元首都不是,天皇也沒有任何實際的權力,他只不過是進行國事行為用的機器人。天皇當然不是依自己的意思進行國事行為,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既然不是天皇,那到底誰才是真正擁有解散權之存在?

日本國憲法第69條規定,如果眾議院通過對於內閣的不信任案,又或是不通過對於內閣的信任案,則除非在10日內解散國會,不然內閣必須總辭。也就是說,國會如果通過不信任案,要嘛內閣自己總辭職,要嘛解散國會。在整部日本國憲法中,明文提到「解散」的除了第7條與第69條外,就只有第45條與第54條。但第45條是在規定議員的任期,第54條是在規定解散後的重新選舉。因此,有明文規定解散權的只有第69條。第73條雖然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內閣的重要權能,但理應很重要的解散眾議院卻不在第73條所列舉的內閣重要權能之列中。

如果照第69條的規定,眾議院解散應該只會在國會通過不信任案後發生。但實務上多數的國會解散都不是因為不信任案才解散,而是內閣主動解散。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這裡就是問題的關鍵了。有關於眾議院解散的一大憲法問題就是:解散權是否僅限第69條?也就是說,是不是只有依第69條為解散的情況,還是除了第69條所明文規定的情況外,還存在其他的解散眾議院的可能?

依第69條進行的解散國會稱之為「69條解散」。而解散是否只有69條解散這一種,也就是解散權之所在是否僅限於69條,或是說內閣是否也有解散權,是從戰後初期就開始存在的憲法爭論。背景之一也與當時日本在野黨與執政黨的鬥爭有關。

日本政府認為,除了依第69條的情況進行解散之外,內閣(請注意是「內閣」,不是「總理」)也可以依第7條第3項進行解散。這種內閣依第7條第3項主動進行解散的解散就是所謂的「7條解散」。7條說是日本政府長年的見解,同時也是戰後前期的憲法大家宮澤俊義等學者採用的傳統上的多數說。

7條說認為,第7條的「內閣的助言與承認」正是內閣有解散權的根據。乍看之下或許很有道理,但7條說有一個致命的問題。7條說這套論述的前提是「原本國事行為的實質決定權是歸屬於天皇的,只是在立憲君主制下加入要有『內閣的助言與承認』才能行使國事行為的條件」,是把第7條視為一種大臣助言制。換言之,7條說與「從一開始天皇所擁有的國事行為相關權能就只有形式上、儀式上的權限」這個認識並不相符。然而,第4條第1項明定「天皇僅為本憲法所規定之國事行為,不具有關於國政之權能」。反對第7條的學說認為,依第4條第1項之規定,天皇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關於國事行為的實質決定權,因此第7條第3項所規定的「依內閣的助言與承認解散眾議院」只不過是形式上宣示解散的這個「宣示」行為罷了(也就是只有進行宣告解散這個「儀式」的權限),並不能解釋為解散眾議院的權限原本歸屬於天皇。而如果天皇從一開始就沒有解散權,那第7條的「內閣的助言與承認」當然無法成為內閣有實質解散權的根據。反對7條說的學者指出,第7條第3項的「依內閣的助言與承認解散眾議院」的「內閣的助言與承認」是針對宣告解散此一純儀式性行為的助言與承認,而不是針對解散眾議院的助言與承認。

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採7條說,解散權也是歸屬於「內閣」而不是「內閣總理大臣」。所以即便在7條說下,「解散是總理的專權」這種說法也是錯誤的。7條解散必須經內閣閣議決定,而不是總理直接發動。如1976年時當時的總理三木武夫想解散國會,但因為被其他國務大臣反對所以作罷。2005年郵政解散時,當時的小泉內閣的農林水產大臣就有所異議。小泉純一郎首相也沒有直接無視閣員的反對意見下令解散,而是先把農林水產大臣罷掉後,自己兼任農林水產大臣進行閣義,才決定解散。這次高市早苗在閣議前就先公開表示這次解散是「作為內閣總理大臣所作成之決斷」,這顯然有違第7條中規定之主體為「內閣」而非「內閣總理大臣」之趣旨。

也有學者提出以第65條為內閣有解散權根據的學說。第65條規定:「行政權歸屬於內閣」。根據控除說(一種定義何為行政權的學說,但必須留意控除說本身是德國法尚處於議會制相對於執行權處於不利地位時代的產物),如果某特定國家作用不屬於司法權也不屬於立法權,那就是屬於行政權,因此第65條可以作為內閣有解散眾議院之權的權限。但65條說有個顯而易見的問題,那就是65條說是以「解散權不(專)屬於立法權也不屬於司法權」為前提,但我們現在在討論的就是「解散權是否專屬於立法權?」、「解散眾議院是否只限69條解散?」,65條說顯然是弄錯問題的關鍵了。因此65條說沒什麼人採。

除了7條說與65條說之外,還有一個叫「制度說」的學說也肯定內閣的解散權。制度說認為,依「議院內閣制」這個制度,應承認內閣有解散權。但制度說與69條說、7條說、65條說不同,本說並沒有舉出憲法典上的條文根據作為解散權之所在的憲法上根據。而且,更重要的問題是「要怎麼解釋『議院內閣制』的制度」?比如說或有主張認為為了均衡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權力平衡,所以作為69條解散的對抗手段應承認內閣也有解散權。但問題是日本國憲法明定國會是最高國權機關(第41條),憲法典明確指出國會的地位優位於內閣,所以本來就不需要承認內閣擁有有對抗國會解散權的對抗手段,限定解散只限69條解散反而才是符合第41條的意旨。結果就是如樋口陽一所指出之,主張解散限於69條的或是主張不限於69條的都可以以權力分立原理為其根據,因為彼此之間對於權力分立的理解本身就不同了。又比如說,一方面可以說解散不限於69條才能讓選舉民決定重大政治問題,但也可以主張說正是因為主權者的意思表達很重要,所以才不該承認內閣有解散權,因為內閣有解散權的話可以挑自己有利的時機進行解散,這樣出來的「民意」真的是主權者深思熟慮後的真意嗎?還是只是被操作出來的?

筆者自己是採69條限定說,也就是認為日本國憲法下解散只有69條解散的見解。69條限定說雖然不是多數說,但也是從戰後初期就存在至今的傳統的有力說,尤其是最近聲量也不小。首先,天皇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國事行為的實質權限,第7條所規定的國事行為只是在規範純形式上權限的儀式性行為,不能作為實質解散權的根據。況且第7條所規定的國事行為也不只第3款的解散眾議院,如第1款的公布法律也是國事行為之列。如果第7條第3款「依內閣的助言與承認解散眾議院」可以解釋成「『內閣的助言與承認』本身就是內閣擁有實質解散權的根據」,那難道第1款「依內閣的助言與承認公布憲法改正、法律、政令及條約」也可以解釋成內閣有要不要公布憲法改正、法律、政令及條約的實質決定權嗎?當然不能這樣解釋啊(我國最近那種新潮的解釋可不是立憲之常道,請參閱拙作「簡短地談談閣揆副署制度」)。因此,7條解散欠缺憲法上根據,憲法典有規定的只有69條解散而已。

而且,日本國憲法為議院內閣制,明定國會為最高國權機關。國會才該是國政決策的核心,國會的地位也明確高於內閣。如果讓內閣有權可以解散國會,豈不違反國會相對於內閣的優位性了?如果內閣可以主動解散國會的話,那反而就變成內閣爬到國會頭上了。而且如果內閣可以主動解散國會,往往都是挑自己有利的時候,或甚至是自己製造出自己有利的時機再解散國會。這種情況下國會明顯會受制於內閣,甚至新國會如何組成會受內閣操作影響極大。如此一來顯然違背國會優位性的原理了,且恐怕也無法達成國會理應是將整個社會縮圖於國會之中的社會學性代表之代表性。而且,雖然說議院內閣制下允許透過解散提前結束議員之任期,但既然憲法典有規定任期,就代表任期制當然有其意義。任期制的精神應該也要被確保。如果內閣可以毫無限制自由解散國會,那恐怕也有違反任期制之精神。比如說這次不到兩年就要解散,就有被憲法學者批評有違任期制的精神。

必須注意的是,即使承認內閣有解散權,也不代表承認內閣有無限制的解散權。如制度說雖同為有力說,但支持制度說的研究者多認為內閣並沒有無限的解散權。採非69條限定說但認為解散權有其界限者如深瀨忠一認為解散只限「從我國及諸外國之歷史與經驗之中歸納而特定者」,除此之外的事由與情況都不能解散,深瀨並主張此乃憲法習律,具有法拘束力(深瀨忠一在成為和平憲法泰斗前的專門是國會制度)。具體而言,深瀨認為ⅰ)內閣與眾議院有所衝突(不限於有不信任案)、ⅱ)政權改變其基本政治性格(比如說是否要承認新首相)、ⅲ)要施行選舉時沒有得到國民城任的新重大政策、ⅳ)選舉法有巨大修正、ⅴ)議員任期快屆滿時才可以行使解散權。除此之外,都不應該輕易承認可以解散。樋口陽一也指出,同一個內閣不可以重複以相同理由為解散、解散必須在會期內行之等解散權之界限。

此外,即使採69條限定說,也有是否應承認「自律解散」的問題。自律解散是指參議院和眾議院在過2/3的特別多數決下自行決定解散眾議院的解散,雖然在第1次苫米地事件中最高裁判所判事真野毅在補足意見中認為「國會乃國民之代表,當認為有必要訴諸於國民輿論時,自有自行為決議解散眾議院之義務」,不過學界多數採否定立場,除了欠缺憲法上根據外,自律解散這種多數決也會威脅到議會內的少數派。

至於司法權如何判斷呢?雖然過往不無爭執解散合憲性的事件(如上述的苫米地事件),但最高裁判所都用統治行為論來迴避判斷。不過,這裡要注意的是,統治行為論只是在說「這是司法府不宜介入判斷的事情」,和特定國家作為是否違反憲法是兩回事。「不判斷」不等於「合憲」,它只是「不判斷」而已。並不是位於司法府所行使之違憲審查權的範圍外者就一定合乎憲法,這是兩回事。「是否合於憲法」和「誰來判斷是否合於憲法」是兩件事情。

前文說到在有力說制度說下有限度承認除69條以外的解散權之存在,那就本次的個案而言,這次高市政權主導的解散是否合乎於制度說下所允許的解散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朝日新聞在1月22日刊登了九州大學的憲法學者南野森的專訪,南野針對本次解散的合適性與否進行了說明。以下介紹這篇專訪中南野的見解。

高市政權結束了自民黨與公明黨的長期聯合政權,改與日本維新之會共組政權。這種聯合政權的構成變化,該當上面提到的政權基本性格的改變嗎?南野認為,即使自公政權變成自維政權,自民黨主導的性質仍然沒有改變,故難謂該當得解散之事由的政權基本性格之改變。反之,如果在野黨成功整合導致可能出現自民黨以外的首相,這種發生2024年選舉時不被預期之結果的變化反而才有可能符合解散之目的。

記者又問道,高市首相說要進行高度爭議性的政策與改革,這該當解散之事由嗎?南野說,如果是政策的巨大變化,那確實是該當解散之正當事由,但問題市到底要進行怎要的政策與改革首相根本就沒有具體說明。即使說要改皇室典範和憲法典,但要怎麼改也沒有細說;即使說要減少消費稅,也沒有說具體要何時減稅。南野指出,高市內閣根本沒有好好跟國民說明他們想推行的新政策與改革到底是什麼,因此不應該認為高市的解散已滿足解散之正當理由。

南野並且指出,高市所說的「請各位直接判斷是否要將國家之營運交付於高市早苗」是很危險的發言。國民是投票給議員,而不是投票給總理或是各黨的黨首。南野指出,高市早苗要求國民在高市早苗、立憲民主黨的野田佳彥、公明黨的齊藤鐵夫等各黨黨首之中做出選擇,並且要求國民在選舉後給新的總理白紙委任狀般的姿態已經扭曲了議院內閣制的原理,有招致權力獨斷的危險,必須特別注意。

南野在這邊專訪的最後指出,內閣總理大臣行使解散權必須謙抑。要求國會議員限縮自身權限並不容易,是故想要透過修法防止解散權的亂用有其困難。因此,媒體不該輕易地使用「解散是總理的專權事項」、「解散是總理的傳家寶刀」之類的說法,反而必須不斷強調「解散權不該亂用」、「欲行使解散權者必須說明解散之大義何在」。

即使承認內閣有解散權,也不等於內閣有無限制的解散權,解散權不該濫用。要說的話,筆者也認為在採取解散權有界限說的前提下制度說不無理由。但其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不管制度說如何針對內閣行使設下限制、如何強調解散權不該亂用,實質上根本難以阻止內閣亂用解散權。只要「內閣可以行使解散權」一開,在現狀下根本難以防止內閣亂用解散權。或許69條限定說真如批評者所言過於僵硬,但69條限定說下一律不承認內閣有權主動解散眾議院,內閣主動解散國會就是違憲。即使不討論法理上的問題,就現狀而言,要唯一有效阻止內閣不濫用解散權的方法,或許就只有從一開始就不用打開「內閣可以行使解散權」這個門了。

以上,就是日本法上眾議院解散的簡要說明。




—參考文獻—

❈書籍

樋口陽一『現代法律学全集2 憲法Ⅰ』(青森書院、1998年)

辻村みよ子『憲法[第6版]』(日本評論社、2018年)

本秀紀『憲法講義[第2版]』(日本評論社、2018年)

❈網路可取得資料

衆議院憲法審査会衆憲資第104号【「衆議院の解散」に関する資料 】

解散は首相の専権事項か 「誤解」指摘の憲法学者が衆院選に問うこと [衆院選(衆議院選挙)2026]:朝日新聞

高市首相「私が総理でいいか決めてもらう」背景に“衆院解散権に歯止めなし”の現状 憲法学者が指摘する「恣意的運用」リスク | 弁護士JPニュース

「解散は総理の専権事項」なのか?憲法に明記なし ”グレーな解散権”の「ずるさ」を憲法学者と考える【高市総理が解散発表 衆議院選挙へ】 | 特集 | MBSニュース

直言(2026年1月12日)通常国会の冒頭解散――保身とエゴの「暴投解散」(その2)丨早稲田大学名誉教授 水島朝穂のページ「平和憲法のメッセージ」

直言(2026年1月28日)「トランプ帝国」の暴走に抗して――「中道改革連合」の安保政策をどう診るか丨早稲田大学名誉教授 水島朝穂のページ「平和憲法のメッセージ」

「戦後最短」の衆院選、各地で相次ぐ混乱◆タイト過ぎる日程、これってあり?【チェック!選挙】 :時事ドットコム



【追記】

關於這次高市早苗的解散實質上是通常國會招集前就確定要解散並且在通常國會一招開就解散的憲法上問題筆者尚需更多研究,在此先介紹南野森的看法。

針對實原隆志指出通常國會會期一開始就馬上解散是在使憲法所規定的會期制空洞化的看法,南野認為,憲法第52條規定通常國會一年招集一次,這是國家的義務。而這次一招集就解散可謂實質上不該當已招集,恐有違反憲法第52條之高度可能。南野復指出,在本次解散之前的戰後歷史上的26次解散之中,在通常國會期間進行7條解散的只有8次,在其中又只有1952年吉田茂內閣的抜き打ち解散和1966年佐藤榮作內閣的黒い霧解散是一招開通常國會就解散。南野認為應避免通常國會剛招集就解散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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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本文僅係個人對於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一些筆記的彙整,方便日後若有需要查詢之用。本文不是完整的論述,之後可能也會變更見解。合先敘明。
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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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從立憲主義的角度談閣揆副署權。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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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聯合國創立80周年 安東尼歐.古特瑞斯事務總長2025年聯合國日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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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投資,不只是高資產族群的遊戲 在傳統的投資觀念中,海外債券(Overseas Bonds)常被貼上「高資產族群專屬」的標籤。過去動輒 1 萬甚至 10 萬美元的最低申購門檻,讓許多想尋求穩定配息的小資族望而卻步。 然而,在股市波動劇烈的環境下,尋求穩定的美元現金流與被動收入成為許多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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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波動較大的股票,債券能提供固定現金流,而玉山證券推出的小額債,更以1000 美元的低門檻,讓學生與新手也能參與全球優質企業債投資。玉山E-Trader平台即時報價、條件式篩選與清楚的交易流程等特色,大幅降低投資難度,對於希望分散風險、建立穩定現金流的人來說,玉山小額債是一個值得嘗試的理財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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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面對水月會派閥成員陸續求去,而被外界認為總理之路已然絕緣之時,石破茂曾說:「雖然媒體報導石破茂已然終結。但我覺得,『只要自己不認為已然結束的話,就不會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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