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畢業班畢業後,教師的超鐘點費用該怎麼算?
一、事實經過
兩位原告老師都在學校的國中部擔任專任教師。他們認為學校在過去這幾年,對於發給的鐘點費算錯。他們覺得學校的計算方式,跟教育部規定的標準不一樣,導致他們少領鐘點費。因此,他們決定透過法院,要求學校把從 102 學年度到 112 學年度少付給他們的超時鐘點費,補發給他們。
二、法院怎麼說?
核心問題:
畢業班學生畢業後,註記在「非畢業班」的超鐘點費用,是否應該付給教師?超時鐘點費的本質
法院認為,教育部規定教師每週有固定的「基本授課節數」,這屬於聘任契約內的基本義務。只有在學校課務過多、外聘人力不足,且專任教師已經「授滿基本節數」的前提下,額外承擔的課務才稱為「超時授課」,此時衍生的是超鐘點費。
因此,超時鐘點費本質上是為補償教師在履行合約義務之外,額外付出的勞務對價。
基本義務
因此,教師的首要義務是完成合約規定的基本時數。在畢業班學生離校前,教師因負有備課與教學責任,故超時費依週數計算;但一旦畢業班學生離校,教師對該班級的教學與評量責任便隨之終止。既然基本義務中排定的畢業班課務已經消失,教師實際上負擔的總課務量已大幅減少,這時就必須重新評估「超時」是否依然成立?
教師主張就是應該按照「機械式」依照週次做計算;
但是法院主張在畢業班離校後次週起,鐘點費的發放不再是「機械式」的直接發給,而是採取核實發放的原則:
亦即必須先確認教師在扣除畢業班課務後
剩下的非畢業班節數是否仍「超過」其應盡的基本授課時數?
超過後,才有支給超鐘點費用
尊重地方權限
關於畢業班離校後「非畢業班超時節數」應如何支給,中央的主管機關(國教署)已明確表態:應尊重地方自治權責。由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已定有明確函文與補充規定,要求在畢業班離校後應先核實是否授足基本時數,此規定與中央行政院、教育部的函釋並無抵觸。
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自100年起迄今均於其權責訂定的規定中明定畢業班教師的超時鐘點費,於畢業班停止上課後,不再以應以排定的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的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這個規定,從未曾變動。
因此,學校依照臺中市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核算,於法有據。
法院結論
參照教育部歷來之函釋,主管機關為求衡平及簡化作業,就教師超時鐘點費之計算,是直接以各教師排定授課週數直接乘以每週超時授課節數,以機械式之公式進行計算。換言之,超鐘點費計算方式是依據:
學校上課週數
學校排定給教師之超時授課節數
鐘點費支給數額,
以上三者相乘,據以計算每學期固定應給付之超鐘點費。
此外,就超時鐘點費之計算,由於教師對於基本授課節數與超時授課節數授課責任並無不同,因此學校不可以教師因校務活動、補假等實際未授課之理由,扣減超時鐘點費。
因此,目前教育部函釋的運作下,「僅有」三年級教師超時授課節數排定在畢業班,於畢業班畢業離校後次週起不得再支領超時鐘點費的「例外情形外」,不論教師之超時授課節數究竟有無實際授課,學校均應按前揭方式機械式計算與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