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孩子成年前,家長的連帶責任是法定且很重要
一、事實經過
112年6月間,一名患有ADHD的高一學生A男,在教室走廊因瑣事對同班同學產生口角。
行為一:A男先是以「你在講三小」恐嚇對方
行為二:隨即出手毆打,導致受害同學頸部扭傷及背部創傷後經少年法庭審理裁定A男「妨害自由」等行為應予訓誡確定。
受害同學原是學校準備參加競賽的代表選手,卻因這起事件引發嚴重的焦慮症,最終被迫退訓、棄賽,求學與職涯發展遭受重創。
受害者家屬指出,被告A男犯後毫無悔意,家長甚至疏於管教、未按醫囑讓其服藥,甚至企圖利用外部團體向學校施壓,導致校方管教無力,讓受害者承受難以想像的精神壓力,遂正式依侵權行為向A男及其父親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賠償51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二、法院怎麼說?
1、行為一:
原告雖主張被告A男當眾嗆聲「你在講三小」令其心生恐懼,雖然這類言詞雖然粗魯、挑釁,但並未包含具體的「惡害通知」——意即沒有明確表示要傷害對方的生命、財產或身體。
因此這句話在客觀上不足以使人陷入法律意義上的「畏懼」,駁回了關於恐嚇罪嫌的主張。
在法律認定上,並非所有令人不悅的言詞都構成「恐嚇罪」。
2、行為二:
經法院調閱資料後確認行為屬實,但法院認定原告受害時仍未成年,被告A男確實讓原告身心陷入驚嚇與不安,並對其長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3、賠償金額
然而,考量到雙方目前均為「在校學生」,且衡酌兩造家庭的經濟實力等一切情狀後,法院認為原告所請求的51萬元慰撫金過高,與目前社會實務判決行情不符,最終將賠償金核減為10萬元。
4、家長的連帶責任:
同時,法院認定被告A男在案發時雖然是未成年人,但根據其智識程度與行為表現,已具備完全的「辨別是非能力」,應對自己的傷害行為負責。
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父親)若無法證明自己平時已盡到管教監督之責,或即便盡了力也無法阻止意外發生,就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於A男的父親未能提出有力證據,來證明其對孩子平時的溝通與行為監督並無疏漏,因此法院裁定家長不能免責。
5、互相抵銷?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A男主張原告當時也有動手,因此想以自己受到的損害來與原告的賠償請求「互相抵銷」,如果是「互毆」就代表雙方都各自對彼此實施侵害行為,這與法律上的「過失相抵」情況不同。
根據民法第339條規定,「因故意行為產生的債務,不得主張抵銷」。由於這起衝突屬於雙方「故意」的肢體衝突,法院認定被告主張抵銷的要求完全不成立,被告仍須針對其傷人行為負起完整的賠償責任。
三、結論:A男與父親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10萬元
[編的話]
這反映出法庭在處理校園衝突時,會將「情緒性發言」與「實質暴力行為」分開處理。雖然被告出手毆打原告的「傷害行為」事實明確且已受裁定,但單就言語部分,法院傾向認為這屬於同儕間的粗鄙言詞,而非法律所處罰的恐嚇行為。
也代表著,不是將孩子丟在學校,孩子傷人時,家長就沒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