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某日開會後,負責人不滿意訴訟代理人的收費標準,然後人資就......
*根據判決內容,億光說請款費用超過預算數百萬元,但原告說,訴訟策略都是管理階層決定的,律師也是董事長面談後委任的,而且說超過數百萬,也沒有舉證。
其它開除理由:
🍄 原告「多次冒犯被告公司合作研發材料之對象,不聽從被告公司董事長之指揮」、「原告冒犯其研發材料之合作對象劉如熹教授,均以有會議為由拒絕參加每月會議」
*只聽過在會議上吵架,原來沒空參加會議也有風險......(微笑吃 T 的概念? 不過如果遇到知名球星,可能會摸毛犯規?) 。
*公堂之上假設一下:如果專利部門說研發單位的設計侵權,算是一種冒犯嗎?(各位 IH 皮要繃緊點了)
🍄 億光:原告判斷產品無專利侵權之問題,還簽署免責擔保協議給客戶。後來智權工程師確認侵害首爾半導體專利,使億光損失30萬元之開模費用。
*這段很精彩阿:「被告之潛在客戶擬委請被告製作與首爾半導體所擁有專利完全相同之UVC模組產品,故最初於業務單位徵詢智權處意見之際,原告即已告知業務單位,如完全依照客戶指示製造產品,必然會侵害首爾半導體之專利權」;「所謂迴避專利之設計,係考慮到首爾半導體提起訴訟之可能性不高(業務單位預估營收不高,首爾半導體如提起訴訟恐不符成本效益,短期內提起訴訟之可能性不高),原告嘗試提供減少風險之補強措施......」
*兩邊的說法兜不起來。以下為不負責任猜測:
客戶要億光 copy 首爾半導體的產品,原告覺得風險高,但公司內部評估出貨量少,首爾半導體不會來告,所以各單位就納個投名狀,原告也配合寫一下怎麼樣降低風險(通常是小改一些地方,有條件放行之類的)。
*其實這就是公司裡的日常啦,一個單位不敢畫押,那就所有人一起來,不然生意不用做了嗎?原告還說,簽核表裡有他,也不代表他同意簽署免責擔保協議阿XD
評:可能億光專利部門的話語權超級大 (雖然還是大不過「30 萬」的開模費用) 但我猜模具還在,只是先冬眠而已XD。
🍄 原告未經允許,讓公證人進入研發實驗室,使營業秘密有外洩之可能,還造成研發部門工程師加班,使億光要付額外加班費;原告未到場管理、監督,使公證時間耗費過長,增加訴訟成本。
*這可能是之前億光濫發警告信給 LED 燈的通路商,被公平會罰了 200 萬那個案子。原告說,是公證人必須要看 RD 在實驗室操作阿,不能怪我啊。 法官補刀:原本說公證時間 4 小時,是律師估的,變成 8 小時不是原告可以控制的。
評:看起來億光 RD 的時薪一定很高,公司又極度愛護員工 (正面肯定句)。
*以上內容乃參考法院判決,佐以作者實務看法撰寫。若有疑義,請以判決本文及原被告聲明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