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已在韓國及臺灣上映,這部以韓國現代史為背景的電影,其實從尚未推出前,就引起多方熱議。
影片之所以引起韓國當地觀衆關注,是因為改編自真實事件;透過協助赴光州紀錄事件的外媒記者,擺脫軍部追緝的計程車司機視角,將發生在韓國境內「光州民主化運動」的真相向全世界宣傳,真實敘述了韓國悲痛的歷史——「光州民主化運動」當時的慘況。
5月18日光州民主化運動,又稱「光州民主抗爭運動」,實際發生期間係1980年5月18日至27日。光州事件對於韓國國民的意義在於,5月18日歷史上的這一天,光州市民為了爭取自由與民主,自發性地集結,卻遭受軍部鎮壓。
根據光州廣域市政府截至2006年的統計,光州民主化運動中犧牲的人數,高達5,171人;本次事件,無疑是韓國現代史上的沉重傷痛。但該事件中崇高的犧牲更對韓國民主主義的發展,作出無比巨大的貢獻,成為走向民主及自由的重要轉捩點。
事件起源於1979年,總統朴正熙遇襲(史稱10月26日事件)後,維新獨裁體制瓦解,各界人士力求政府修改維新憲法並恢復民主制度。
當時,臨時政府承諾將解除緊急措施,也表示會儘快修憲。所以就在韓國全國國民對民主化充滿期待之際,時任中將的全斗煥,卻引領其麾下新軍部發動「12月12日政變」。
爲了新軍部篡奪新政權,全斗煥除了掌握新聞、廣播及書報等公眾媒體(即稱「K謀劃」)外,更進一步掌握了情報機關,便利其漸進地進行軍部獨裁計劃。政府對人民民主政權交替的承諾終未兌現,為了追求民主化,學生及民衆們群起激烈抗議。
為了壓抑抗爭的聲音,新軍部於1980年5月17日宣布全國擴大戒嚴,更將軍隊迅速推進至全國主要都市,戒嚴軍也開始使用武力,鎮壓示威群衆。適逢5月18日,示威群衆高喊「解除戒嚴」、「釋放金大中氏」、「全斗煥下台」、「撤退戒嚴軍」等口號,決心不屈服鎮壓,選擇正面與軍部對抗,而戒嚴軍在鎮壓過程中,除了對示威參與者施加暴力外,也對未參與示威的無辜市民造成了嚴重傷亡。
目睹戒嚴軍殘忍暴行的光州市民,對此感到憤怒,越挫越勇,不論男女老少都上街參與示威,拉開了「5月18日光州民主化運動」的序幕。時至5月21日下午1點,道政府(白編按:相當於臺灣的省政府)屋頂上的擴音器響起了國歌,這便是戒嚴軍發動攻擊的暗號:戒嚴軍開始對路上群眾用實彈開火射擊,狙擊手也瞄準了示威隊伍前帶頭者,逐一開槍射殺。從下令開火射擊,到停止命令為止,大概持續了10分鐘;根據軍方1988年發布的資料,還有官方組織接受受害者申報的數據顯示,當時至少有54人死亡,500多人輕重傷。
為了對抗戒嚴軍猛烈的炮火攻擊,市民以槍械彈藥自我武裝後組成了「市民軍」,全面與戒嚴軍開戰,一直到5月22日至26日間光州「市民收拾對策委員會」組成,一方面與政府進行談判,一方面「光州民主民眾抗爭領導部」成立,決心抗爭到最後一刻。到同年5月27日,戒嚴軍已動員數千萬軍人進入光州市區,市民軍寡不敵眾,主要據點也很快被戒嚴軍完全鎮壓控制,這場歷時10天的光州民主化抗爭也終告落幕。
為還原5月18日光州事件真相,並為實施轉型正義維護相關人士權益,1990年,韓國政府首度制定《5月18日民主化運動相關者補償法》(5.18민주화운동관련자보상에 관한 법률),為民主化運動相關犧牲者及被害者開啟補償之路。諸如1995年,韓國政府制定了包含將破壞憲政秩序犯罪而不適用公訴時效的《5月18日民主化運動特別法》(5.18민주화운동등에 관한 특별법),並就前總統全斗煥及盧泰愚等5月18日事件之首謀者,處以「叛亂、內亂首謀」、「內亂目的殺人」等之罪名。
至2002年,韓國政府也制定了《5月18日民主有功者禮遇法》(5ㆍ18민주유공자예우에 관한 법률),特地將民主化運動過程中之犧牲者,定義為「為民主有功者」,並對犧牲者的家屬及遺屬,給予恢復名譽及各種優惠補償。
1980年5月18日光州事件發生後,5月18日事件相關者、宗教界人士及市民團體等,就齊心向全斗煥政府要求查明光州事件真相。至1988年盧泰愚總統上任後,更以5月18日犧牲者家屬為中心,回應「追究真相」、「處罰負責人」及「被害者賠(補)償及恢復名譽」等訴求。
相關人士透過與盧泰愚總統的特別會晤,除了成功將光州事件正式更名為「光州民主化運動」,取得了正式的歷史定位外,也與政府達成補償犧牲者與家屬支物質的協議。1990年,統一民主黨金某議員率先向國會提出《光州民主化運動相關者補償法》(광주민주화운동관련자보상등에 관한 법률안)的議案,同年7月14日,該法案就在國會順利通過。
時間來到1990年8月17日,以補償5月18日犧牲者為比重中心的5月18日補償法旋即施行,政府終於爲光州民主化運動的犧牲者及被害人,在制度上給予扶持。該法施行後,韓國政府對犧牲者及被害人進行了6次實質補償,截至2006年3月24日止,補償支付件數計有5,517件,死亡人數155名、失蹤人數81名、負傷後死亡人數110名;負傷、逮捕及拘禁人數計4,288名。後因2014年12月30日起修法,最近一波的第7次補償,現仍持續進行中。
其實,自「5月18日補償法」於1990年8月17日正式施行後,也歷經了11次修改程序。「5月18日補償法」第1條明文規範了其立法目的:「以1980年5月18日前後為標準,國家對於5月18日民主化運動相關罹難者或受傷者及其遺屬,恢復名譽,並予以實質補償,圖謀其生活穩定並提升福利,俾國民和解及民主發展。」
第2條則規範了遺屬之範圍,第3條為5月18日民主化運動相關者補償補助委員會之組織依據,第4條特別設置5月18日民主化運動相關者補償審議委員會,第5條到第8條,則是相關補償金、醫療補助金、生活補助金及補償金等之發放標準或申請程序、第9條則為委員會所為之審議及決定……第14條為租稅減免,第19條則是時效之明文排除適用規定。
韓國國會於第14屆起,即以處罰5月18日負責人之究責問題為議案重點,連續提出議案,如1995年9月22日「5月18日光州民主化運動追究真相之特別法議案(5.18광주민주화운동의진상규명등에관한특별법안)」,及同年11月13日「12月12軍事政變及5月18日内亂事件處理之特別法議案(12·12군사반란 및 5·18내란사건처리특별법안)。
又因國會審議該等法律案過程中,爆出前總統盧泰愚秘密資金醜聞案,1995年11月24日總統金泳三即指示儘速制訂特別法,並從中加強調查鎮壓光州的真相。是12月1日旋即向國會提出「為調查5月18日事件及92年度總統選舉資金特別檢察官任命之法律議案(5·18사건 및 92년 대선자금수사를위한특별검사의임명에관한법률안)」案,12月19日法制司法委員會接受總統指示,該委員會將既存三件法律議案一併提交委員長,同日國會順勢通過《5月18日民主化運動等特別法》(5ㆍ18민주화운동등에 관한 특별법)等兩項不設有公訴時效限制之特別法。
終於在1996年2月,全斗煥及盧泰愚等16名軍事政府集團成員遭到起訴,歷時半年審理,經調查認定,「軍隊叛亂和內亂罪」及「內亂目的殺人罪」均有成立,分就盧泰愚以「從事叛亂、內亂重要任務」、「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八項罪名,全斗煥以軍刑法之「叛亂、內亂首謀」、「內亂目的首謀」、「內亂目的殺人」等九項罪名起訴;經審理後一審判處全斗煥死刑、盧泰愚22年6個月徒刑;1996年12月,最高法院改判處全斗煥無期徒刑、盧泰愚17年有期徒刑並判決定讞。1997年,對嫌疑者有罪判決定讞之後,政府將5月8日指定為國家紀念日。
5月18日民主化運動法於1995年12月21日正式施行後,經過了2次修改程序,最近修改法於2010年3月24日公佈後正式施行。依本法第1條規定,制定目的在於整肅國家紀綱,並扎根民主化,培育民族正氣。此外,第2條特別明定停止公訴時效,第4條也規定「特別再審」,擴大救濟機會,讓因5月18日民主化運動而有罪判決定讞者取得再審的機會;最後在第5條要求政府設置紀念事業,並於第7條剝奪加害人等的功勳。
在進行廣泛補償的同時,韓國政府也開始正式討論,是否將5月18日民主化運動犧牲者指定為「民主有功者」。1996年4月13日,即向國會提出「國家有功者等禮遇暨援助之法律中修改法律議案(국가유공자등예우및지원에관한법률중개정법률안)」,但隨著國會會期結束後,本議案遭到自動廢棄。
2000年第16屆國會開院後,以當時執政黨為中心,開始對5月18日犧牲者指定為「民主有功者」頻繁進行相關立法活動。
2000年12月5日,韓國政府又向國會提出了「民主有功者禮遇之法律議案(민주유공자예우에관한법률안)」案,2001年12月21日,該議案在國會通過(議案名稱改爲「光州民主有功者禮遇之法律」(광주민주유공자예우에관한법률)),也由於2002年7月27日該法正式施行,曾被政府列為「暴徒」及「內亂陰謀者」的犧牲者,在事件發生屆至20年之前,即得恢復名譽。
按照該法,犧牲者家屬、遺屬除了恢復名譽以外,還能在教育、就業、醫療、貸款等事項上享受各類國家禮遇和補助。韓國政府爲了加強對5月18日民主有功者之禮遇及補助,在2003年12月29日,向國會提出改善5月18日民主有功者公務員聘用制度等相關法律議案。2003年12月27日更將「光州民主有功者禮遇法(광주민주유공자예우에관한법률)」易名爲「5月18日民主有功者禮遇法(5·18민주유공자예우에관한법률)」,此舉等同韓國政府正式承認光州運動犧牲者為「對民主有功」者。
2005年6月更進一步地將對民主有功者之兄弟親族納入就業保護者對象範圍內,因之酌以加分,此議案順利於2005年6月29日國會通過。而「5月18日民主有功者禮遇法」於1990年8月17日正式施行後,歷經了11次修改。
詳細來說,第1章為總則規定,規範了制定目的、適用對象,及民主有功者相關遺屬、家屬範圍等。該法第1條明文規定:「國家為5月18日民主化運動相關犧牲者及貢獻者,應就其遺屬或家屬提供適當之禮遇,宣揚民主主義之崇高價值,感謝其就民主社會發展之貢獻。」
而第二章則規定教育優惠的内容,第三章規範就業優惠,第四章為醫療優惠,第五章為規範貸款措施上之優惠,第六章為其他定義性優惠,第七章規定了補則内容,第八章則為罰則之規定。
爲了安葬光州民主化運動犧牲者,1997年5月16日時起陸續設立公共墓地。光州廣域市於1997年4月15日首度制定「光州廣域市5月18日墓地條例(광주광역시 5.18 묘지조례)」。復因2002年7月10日總統令第17667號制定「國立5月18日墓地規定」(訓令)(국립5.18묘지규정),而將市立墓地提升為國立墓地,前項條例遂於2002年10月1日廢止。
另因2006年2月16日總統令第19347號制定「國立墓地設置及運營之法律施行令(국립묘지의 설치 및 운영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國立5月18日墓地規定」亦於同年2月16日廢止。根據現行「國立墓地設置及運營法(국립묘지의 설치 및 운영에 관한 법률)」第3條規定,國立墳地之種類計有「國立首爾顯忠院、國立大田顯忠院、國立4月19日民主墳地、國立3月15日民主墳地、國立5月18日民主墳地及國立護國院」共六種類型。
韓國憲法第1條規定:「大韓民國為民主共和國,大韓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一切權力來源於國民,亦即韓國是民主主義國家,並國家的主人是國民。」換言之,對國民施以暴力鎮壓等不正當或不合理之方法篡奪爭權,並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權,因暴力政權而成立的政府,也不會被承認為是真正的民主政府。
「5月18日民主化運動」是以民衆爲中心所展開的民主抗爭,使韓國國民正式認知了國民才是國家的主人,此對韓國民主主義的發展所作的巨大貢獻,實在難以言喻。
「5月18日民主化運動」過後,韓國政府堅持展開5月18日相關立法活動,除了給予「5月18日民主化運動」犧牲者、被害者物質補償並恢復名譽外,也處罰了5月18日首謀者及其相關者以衡平民怨。然而就5月18日事件的相關疑慮,至今尚未完全解消,因此筆者仍期待韓國政府能持續徹底調查真相,追究相關責任,確保未來不會再有類似的事件發生,方為民之所願。
因相關地方條例種類名稱繁多,故列載條例名稱以供參考:
從上可知,地方政府就光州民主有功者之禮遇與補助,亦是不遺餘力支持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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