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當作是幸福懲罰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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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為了和女友更好的生活,做出了換屋的決定。本來看上某間頂樓公寓的無敵海景,但卡在頭期款、裝修成本和附近環境機能等,種種考量下還是放棄。結果,我自己同時出售的房子卻速速賣掉了。
短短兩個月,完成近百箱的打包並提前交屋,瘋狂的換屋之路簡直是搭雲霄飛車,中間歷經無限焦慮和傷感…內心的盧廣仲不斷大唱:「 今天的你會睡在哪裡」?
好家在,確定短租處的同一天也找到新家。原本以為會是未來的都不是答案,反而隨意路過的才是緣份到站,在各種情緒衝撞裡,不變的甜蜜,是和女友夢想「我們家」的模樣。
然而,我們都沒想到的大魔王是遷戶籍
為了交屋必須要把戶籍遷空給新屋主,女友原先已經取得房東同意,所以我們就拿了租約到戶政事務所,以為這樣就可以把戶口遷到租屋處。面對天真的我們,承辦拿出一大張規定明列所需資料,其中一項最關鍵的就是權狀,她說用影印即可。
再去跟房東要權狀,他就反悔了。還是沒跟老婆討論?我只記得女友很火。照理說有居住事實,房東是無權拒絕房客遷入戶籍的,只是如果吵起來搞壞關係,他賠個押金就要我們搬走怎麼辦?新家還在蓋,我們又能遷去哪裡?
最恐懼的事終於發生。

戶口名簿裡的家屬傳說

我曾經很自豪擁有一紙戶籍,我本人是一人戶長。上半年和女友註記了同性伴侶後,她再遷進來,戶口名簿裡的她就成了「家屬」。
家屬這個身份可以幹嘛?其實,什麼都沒有。別說財產了,醫療優先權也不及血親。「這上面說妳如果被抓去關,我可以去探監。」女友邊滑手機邊苦笑著說。畢竟她伴侶是收過傳票的假衝組,這一點應該蠻實用的(?)
雖然探監在實務上也充滿障礙,但至少,我們是「同家之人」了。是民法定義的:「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這就是現階段,我們能做到最多的了。
前面講到房東拒給房客遷戶籍。因為女友媽媽那邊也是租屋,就別想了。眼前剩下的選擇,除了遷去警察局(不,女友有打去問,連警局都不給遷),就只剩下…我媽媽家了。
於是昔日戶長帶著一種流落街頭的悲哀,留了訊息給媽媽,問她能不能幫忙,然後打給她。帶點鼻音的解釋事情經過,媽媽好像聽懂了我的女兒心機,怒罵房東怎麼可以這樣!當下我心裡明白自己遷回家是沒問題的,但不能只有我。我已經不是一個人了,更重要的是我的「家屬」─女友。
最後我負起戶長的責任,鼓起勇氣問媽媽,「可以連女友一起遷過去嗎?」
聽說女友原戶籍在金門(是的她放棄各種金門好康而選擇遷我這邊,去遷戶籍的時候還被承辦再三確認),了解到別無選擇之後,媽媽同意了。
我感謝到差點哭出來,媽媽只說沒什麼啦小事情。
那時真是萬分緊急,週日交屋,只剩週六上午時間可以辦,而到媽媽家的交通就要一個半小時。重點來了,多虧了之前那一紙申請:我身為戶長,可以直接幫「家屬」遷戶籍,省掉女友大老遠跑一趟的麻煩,好超值。現在我知道辦這個的理由啦。
一個小小的瞬間,我被拯救了。

我們是認身份證的

曾被保險業務問結婚沒,一如往常回答說目前沒辦法結婚,因為是同性伴侶。她說,沒關係呀很多人都這樣,我回說,還是要結婚才有保障。她說:沒關係呀有心就好。

我無奈的說,很多事不是有心就好,很多補助、假期或我死掉的撫卹金,伴侶什麼都拿不到。我想要把所有財產留給她都不行,就是這麼現實。

真的對伴侶有心的話,根本不可能沒關係。

拿買房子這件事來說,我沒辦法不想到,如果房子是掛我名下,我只要有個什麼意外離開,就算女友從第一天就住在裡面、就算這個家是我們一起打造出來的、就算裡面有一半是她的東西、就算那是我們兩個人的家,那房子都會歸給我的血親。
因為我們的關係不是民法的配偶,伴侶沒有優先繼承權。
所以雖然是用我自己買的舊屋換現在的新屋,儘管會失去重購退稅額度,我決定還是用跟女友聯名購屋的方式簽約。
到了跟建商約定好的銀行對保日,因女友有事耽擱,我就先從自己的部份開始辦。對面承辦的小姐非常親切,當我說我們是同性伴侶,想全由我這邊貸款,而且我利率也比較好,她也直覺的說那應該沒問題,還問我們在哪裡認識的怎麼這麼好。
「妳要勾哪個呢?」簽到文件裡的狀態,我:「啊好想勾已婚啊!」然後就愉快的這麼做了。但所有的輕鬆也就到此為止。
突然有個不知哪來的中年男主管說,共同購屋貸款也必須一人一半,我說我們有註記同性伴侶,但他堅持:「我們是認身分證的。
聽到這句話我整個火就上來,我怒道:「如果我們可以結婚什麼問題都沒了!」
這當下全場整個安靜下來。

就當被徵收了幸福懲罰稅

然後眾人開始安撫我說沒差多少,還算給我看,每個月只多百來塊,但就是有差啊!我憤憤不平的說付個30年是多少?他們說沒有人繳那麼多年啦趕快還清就好。我又說那貸款我要全部付也不行嗎?他們說可以,只是會分女友的和我的兩筆…那到底為什麼不能全都用我的利率?
每個人都跟我說我想太多,沒那麼嚴重。但他們要不要去問隔壁夫妻,買房子每月比我們多付幾百塊要不要?有沒有差?
我忍下來了。因為代銷姐姐也來安撫我,她說因為現在法律什麼的還不完備所以只能這樣,她的語氣是這麼的溫柔。
我不忍心讓一直很幫忙我們的她為難。整個現場有如公投再現。我發現自己最不想要的,就是為難支持我們結婚的那300萬票。
女友就是在這個時候趕到的,我才漸漸回復冷靜。
我不禁想著如果女友沒有經濟條件會怎樣,而為什麼只有性別正確,才可以成家養家?結婚對象是相伴終生的親密伴侶,難道是隨便哪個女的男的?
「不就是兩個相愛的人嗎?」後來,我把整件事情告訴諮商師並問她:「如果不是這樣,那你們的婚姻是什麼?」我忘了她有沒有回答,只記得她複雜的表情。
我想我們確實不太一樣。
所以,這些多付的成本,就當成幸福懲罰稅吧。

「準用《民法》」的小小療癒

當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看到「準用《民法》」這幾個字,前面的創傷有點被療癒到(只有一點點而已,因為反同婚專法也二讀了)。
因為只有「準用」才能把差別待遇的機率減到最小。
不用擔心被官僚系統《扣押幸福》─這部後來改編成電影的紀錄片中,重病將逝的女警爭取撫恤金可以給她的同性伴侶,讓房子貸款繼續繳,這樣至少離世以後,還可以留給伴侶她們的家。
看那部片時,我還不知道這也會是我的命運,直到我愛上一個人,而她和我的性別相同。
現在的我夢想著身分證配偶欄寫著女友姓名的那天。
當那天到來,全世界認不認同都與我們無關,再也不用煩惱這種生命裡最基本卻也最重大的事情。
總有一天,我和妳,我們的生活裡,只需要擔心夠不夠相愛。
可能是為了安慰我吧,對保日那天和女友的回程路上如此燦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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