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2|閱讀時間 ‧ 約 10 分鐘

被當小三也能報仇

    (2020年5月14日補充:我之前寫過另一篇貞操權的故事,歡迎一併參考。)
    在故事開始前,我們先來聊一個2016年的新聞:
    這個故事大意是,桃園地院2016年6月20日做出一起判決,一名醫師14年前因搭機認識一名空姐,展開追求後交往,但醫師3年後與另一名女子結婚生子,卻隱瞞已婚身分持續與空姐交往。直到2012年空姐逼問,醫師才坦承已婚並故意遠離。
    空姐認為醫師的行為讓自己「浪費10年青春」,從32歲至43歲都耽誤給這個醫師了,可說已完全喪失生兒育女的機會。 所以空姐以「侵害貞操權」提告求償,桃園地院判決:醫師須賠償空姐150萬元。
    這個故事聽起來有沒有很像中國的「青春損失費」? 只是在台灣,我們換了一個名字叫「貞操權」。
    順帶一提,這位空姐的「貞操權」沒有像新聞講得那麼簡單,這件案子打到二審,男方主張:
    空姐在2013年6月1日已知悉男方已婚的事實,卻到2015年6月10日才提起訴訟,超過兩年了,所以我不用賠償妳。
    這個在民法上叫「時效抗辯」,二審法院採信了,所以整個翻盤。
    後來打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一直到2019年3月19日,才調解成立,算是有一個結局。
    說起來,從第一審判決2016年,一直打官司到2019年 才調解成立,也是浪費了三年青春啊(笑)
    我們剛剛講「貞操權」,它並不是指女生一定要有「貞操」才可以提告, 也不一定是女生只要提告就一定贏。 甚至,實務上也有男生提告的案例。 我們用三個今年(2020)的判決故事作分享。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04月10日,故事發生在台北。
    有一位余小姐,自2018年起透過網路婚戀交友平台SweetRing認識陳先生,陳先生在個人資料欄填載其單身未婚,並曾傳送身分證配偶欄空白之照片予余小姐。
    兩人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不料,陳先生早於1991年就結婚了,仍刻意隱瞞並繼續與余小姐交往,甚至營造有認真規劃與余小姐結婚的假象。直到2019年3月10日始坦承自己已婚。
    余小姐不甘受騙,上法院向陳先生求償100萬元。

    這件案子的背景事實是:
    陳先生於平台個人資料「對婚姻的態度」欄位顯示「如果找到合適的對象,就結婚」。依雙方的對話紀錄,兩人不僅以「老公」、「老婆」互稱,而且陳先生多次向余小姐表示:
    • 「會一起生活」、「我想娶妳」、「好想跟妳結婚」、
    • 「趕快結婚吧」、「想要跟妳生孩子」、「婚後天天聚」、
    • 「希望能跟妳早點結婚」、「媽媽說了…結婚前三、四個月,她會主動找妳吃飯」、
    • 「媽媽說今年快則端午節,慢就中秋節,請你來家裡坐坐,並且跟妳談談結婚的細節」、「記得我是妳老公」、
    • 「趕快結婚,常常陪在妳身邊」、「我這輩子一定要娶妳」、「老婆我超愛妳」
    雙方就婚後生活方式、住所、經濟、與對方家人相處等細節,都有很多商議,甚至余小姐的朋友上法庭作證說:
    余小姐很期待也很嚮往婚姻,希望在40歲前找到摯愛,因此對陳先生用情至深。朋友曾提醒余小姐,要注意陳先生是否單身,畢竟40多歲男子多半已婚。余小姐是很單純的人,擔心余小姐受騙。
    余小姐就直接以line詢問陳先生是否已婚,陳先生回貼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藉此證明單身。
    余小姐表示:陳先生對她很好,兩人計畫結婚,有很多婚後規劃,也發生了性行為,等於關係更進一步,感覺上關係更好。
    余小姐本來在在中國工作,為了婚後在臺灣定居,還多方打聽有無臺灣工作機會,余小姐在在臺灣的朋友都知道兩人正在交往。
    對了,我剛剛說,余小姐求償100萬元,裁判費就要10900元。(律師費另計)

    法院判決:
    陳先生應該賠償余小姐,30萬元。
    這樣算是官司打贏了嗎? 如果從裁判費來看,裁判費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這件官司的裁判費,由陳先生負擔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由余小姐負擔。 余小姐只贏了一部分,在法律上叫「一部勝訴」。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3月31日,故事發生在高雄。
    蔡小姐於2015年底透過網路交友平台認識李先生,李先生自稱未婚單身,蔡小姐誤信為真而開始與之交往,然於2016年10月初,李先生突然告知蔡小姐,心中另有意中人後,蔡小姐即未再與李先生往來,僅偶有朋友間之互相問候簡訊。
    2017年2月間,兩人又重新交往。李先生於2017年10 月間,以LINE傳送戶口名簿照片給蔡小姐,使蔡小姐深信:李先生確實是沒有婚姻關係的人。 所以兩人以結婚為前提在交往。 2018年,蔡小姐懷孕生子後,李先生卻態度丕變,而且對蔡小姐漠不關心。
    直到蔡小姐向李先生的祖母查問後,赫然發現李先生不僅隱婚欺騙,且已二度結婚,並育有3 名子女,蔡小姐說她在精神上所受的打擊及痛苦,實非筆墨足以形容。
    蔡小姐求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20 萬元。
    李先生因為不滿蔡小姐向自己祖母查訪,竟惱羞成怒,於2019年5月26日以拳頭猛打蔡小姐頭部,致蔡小姐受有多處傷害。
    蔡小姐再求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所以,蔡小姐總共向李先生求償150萬元。

    這件案子的背景事實是:
    在這個案子,李先生有沒有真的毆打蔡小姐,沒有證據。
    但是李先生確實有傳過這樣的訊息文字:
    • 「約你(蔡小姐)爸爸去山上喝茶,就像我沒爸爸和爺爺,事情做絕了,小孩會更慘而已」、
    • 「逼我出擊,我就沒準備下山」、
    • 「請你們多保重,冬天黑的早」、
    • 「可能你真的都沒怕過吧…近期若有人前往關心,請好好招待別得罪了」、
    • 「你要逼我上路,只好帶著你們才不無聊」

    法院的判斷是,
    1. 男女交往之目的因社會多元化結果而有多端,或以結婚尋找終身伴侶、或以獲得暫時之慰藉、或以特定目的而結合,不一而足。 然而,無論是哪一種,都應該本於誠信,以免對方陷入錯誤交往而生糾紛。
    2. 李先生早於2014年間即已結婚,與蔡小姐交往之初,自然應該告知未婚的蔡小姐,自己已婚之事實。 令蔡小姐決定是否要與李先生展開交往或交往程度如何、是否與李先生發生性關係。
    3. 就算蔡小姐願意非婚生子,也不表示她甘願冒著刑事通姦罪責及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有配偶的男人發生性關係。
    4. 李先生隱瞞自己已婚身分,導致蔡小姐錯誤以為李先生是未婚身分,而與他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進而陸續發生性關係,甚至懷孕生子。 李先生的所做所為,違背於規律社會生活的根本原理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侵害了蔡小姐的貞操權。
    最後法官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判決:
    李先生在精神慰撫金賠償60萬元, 恐嚇訊息的部分賠償5萬元,合計65萬元。 (計算式:60萬元+5 萬元=65萬元)
    我剛剛說蔡小姐總共求償150萬元。(裁判費15850元,律師費另計)
    法官判李先生賠償:65萬元。 所以訴訟費用由李先生負擔五分之二,其餘五分之三由蔡小姐負擔。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三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04月24日,故事發生在台北。

    郭小姐說,
    • 黃先生於2019年8月,故意隱瞞已婚之身分,於交友軟體Cheers上與她相識,雙方並以結婚為前提進行交往。
    • 兩人交往期間,黃先生多次與郭小姐討論婚事及同居話題,博取郭小姐信任,導致郭小姐對婚姻產生憧憬,同意與黃先生發生多次性行為且未做避孕措施。
    • 2020年1月6日,黃先生的妻子透過Line,向郭小姐表示她是介入婚姻的第三者,將要對她提出告訴。這時候,郭小姐才知道遭黃先生欺騙。
    • 黃先生造成郭小姐的精神壓力很大,身體與心靈嚴重受創,並侵害她的貞操權。 所以,黃先生應該賠償郭小姐所受精神上損害66萬元。

    黃先生說,
    • 他確實沒有郭小姐告知自己已婚身份,以結婚為前提交往,與郭小姐發生性行為。
    • 但是黃先生並未強迫郭小姐發生性行為,也沒有造成郭小姐身體受傷。

    法院的判斷是:(原告是郭小姐,被告是黃先生)
    所謂貞操在傳統倫理道德觀念上定義為除有婚姻關係之配偶外,不與任何非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亦即,所謂守貞或保持貞潔是指保持結婚前不和任何人有性行為,婚後只與配偶發生性關係而言。 本件依據原告主張,原告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是明知其與被告間並無婚姻關係存在,其既然自願與被告發生婚外之性行為,自難認被告是不法侵害其貞操; 至於是否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乙節,並不影響原告同意所為是婚外性行為的事實。 又查,原告主張因前開交往之婚外未避孕性行為導致身體受創云云,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僅空言主張,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從採信。 從而,原告主張其貞操、身體等權利或人格法益遭受被告不法侵害云云,核屬無據,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法院判決郭小姐全部敗訴。 訴訟費用由郭小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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