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5|閱讀時間 ‧ 約 9 分鐘

能不能在「付費網站」引述他人作品?

設計對白
設計對白
寫在前面: 這篇文章只是簡單說明「在付費網站引述他人作品,與公開網站的法律風險有沒有差別」。 如果有興趣進一步討論的朋友,歡迎追蹤我的ig,可私訊討論或邀稿: wang.da.ming
很多人都知道「抄襲」是犯法的,但是著作權法其實沒有一條規定「抄襲」,法律上我們更常在談「重製」或「改作」
學術上所認定的「抄襲」,不一定會構成著作權侵害,要視其是「表達」的「重製」或「改作」,還是「觀念」的引用。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未經授權而就「表達」的「重製」或「改作」,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因為「觀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觀念」之引用,縱使未註明出處,也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資料來源:「抄襲」有無明確的定義?以前曾聽說過------「連續20字以上一模一樣,即是抄襲」,是否為真?

我們日常生活經常在「重製」,但往往沒事

舉個例子吧:
「北歐神話漫談」是北歐文學研究課堂所指定使用的教科書,教授提供其合法購買的5本神話漫談,供學生整本影印或掃描, 索爾去影印店影印及掃描著作; 鷹眼是在圖書館自行影印; 史塔克將著作拍照下來存放在平板電腦裡; 浩克買了著作的電子書版本,再影印出來以便做筆記。 試問上開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資料來源:[臺大] 教科書好貴,怎麼印才對─學生影印或掃描教科書之著作權侵害相關問題
你有沒有覺得這些動作都相當熟悉?其實日常生活我們常常在「重製」(例如:手機截圖、下載影片、複製網路文章),但絕大多數的重製行為,都沒被告。
請注意:我說的是「沒被告」,不是「一定合法」。
這種感覺有一點像行人橫越馬路,或駕駛人滑手機。你每天都看得到,心裡也覺得這行為有風險。但絕大多數都沒出事。
為什麼行人橫越馬路沒出事?因為沒車撞你,也沒警察抓你。(檢舉達人也不會花時間拍攝,拍到違規車輛還可以查車牌,拍到你的臉哪查得到名字?又沒有死神之眼
為什麼許多重製行為不會被告?因為權利人根本沒時間理你,告你也無利可圖。
所以在法律人眼中,當提出訴訟這件事「有利可圖」的時候,就是法律風險提高的時候。

舉個簡單的例子:唱「生日快樂歌」
  1. 在台灣,大部分人都唱過生日快樂歌,也不覺得有問題。
  2. 但是在美國確實有訴訟案,就是一名樂團主唱在 2013年的一場演出,因為歌迷在午夜十二點為她齊唱「祝妳生日快樂」,讓她又驚又喜,想在樂團專輯收錄這首歌迷為她而唱的生日快樂歌。
  3. 結果竟然遭到華納音樂的律師索取授權金450美元,因此打上官司。
  4. 所以,當你在網路上看到自彈自唱流行音樂的素人影片、和自己拿筆作畫卻被指侵權的「LO-FI HOUSE 抄襲風波」,會不會覺得有些違和感呢? 為什麼自彈自唱別人的歌沒事,自己拿筆仿繪別人的作品就被網友公審?
如果你有請教過律師或爬文,可能會聽到一個詞「合理使用」,接著好奇「難道我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嗎?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
在我的諮詢經驗,絕大多數的人一接觸法條,會先朝對自己有利的方向去解讀(笑)

「合理使用」可以放在「商業用途」嗎?

著作權法第52條的「合理使用」只有一句話:「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專業的解釋是: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制中的「黑洞」,因為法律無法明確規定使用多少是「合理使用」,而其認定又常因各種利用情形不同,或隨著科技的發展,隨時會有不同的結論。 尤其是不是「合理使用」涉及有無侵害著作權,最終是司法判決的權限,行政機關不願越俎代庖,替法院判斷,以免誤導,應可以理解。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對於「合理使用」,僅能規定抽象的原則,讓法院於個案作彈性認定,包括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 例如,寫一篇「畢卡索的一生」,利用畢卡索的一幅畫說明其特殊畫風,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反之,利用畢卡索一幅畫中的一小部分作成領帶銷售,就不能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又例如,從網路上下載許多篇文章供自行研究,基於資訊流通自由,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反之,從網路上下載許多首MP3音樂檔案供私下欣賞,會嚴重影響CD之銷售量,而被認為不是「合理使用」。 (資料來源:著作的合理使用
有些人會解讀成「所以我放在公開網路上,不是商業目的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如果我設成付費閱讀,是商業目的就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了。」(這不正確喔)
這種說法我聽過不只一次,每次都覺得… 難怪法律諮詢要收費(笑) 我的回答是:

案例說明:蘋果日報公司,告東森的報導重製照片
在2020年10月29日有一個二審判決,是蘋果日報告東森使用了照片。 簡單講,
  1. 蘋果日報於2018年6月7日刊登了一則新聞:【瑞士獨家影音】傅達仁強撐27分15秒最後專訪 唯一放不下的怨是緯來
  2. 過幾天,2018年的6月18日跟6月21日,東森新聞刊登了兩則新聞: 慘被轟出傅達仁靈堂! 恬娃揭「胸罩陰影」:我只是好意 錯過傅達仁最後一面 恬娃爆哭整晚…謝罪「我錯了!」
  3. 蘋果日報打官司,說蘋果日報刊登的新聞照片有著作權: 東森新聞的二篇報導均擅自重製蘋果日報的照片,僅註明「翻攝臉書」而未註明 出處,顯然已侵害蘋果日報對於照片的攝影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4. 東森新聞答辯: 衡量這張照片的「利用目的、性質、所占比例、對著作潛在市場及現在價值的影響、公共知的權利」,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第65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符合引用的正當目的,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
法院判決:(二審維持一審見解)
  • 東森的報導僅載明「翻攝自網路」,並不是「合理使用」註明出處。
  • 東森並不是公益機構團體,而是以營利為目的,這二篇報導使用照片,顯然是出自於營利的商業目的與性質。
  • 東森公司使用照片後,如果沒有給付蘋果日報合理使用報酬或授權金,勢必將影響照片的商業授權潛在市場。
  • 東森公司應該給付蘋果日報2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一天。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以為放在「公開網站」、「報導」,就一定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延伸閱讀:著作權法第52條「在合理範圍內引用」是什麼?
本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引用」。此「引用」之方式不限於重製,可以包括任何合目的性之行為,例如演講中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或公開演出中,引述他人的說法或文字,重點在於是否「在合理範圍內」。 通常此條之「引用」,必須是自己有創作,所「引用」之他人著作僅作為自己創作的旁徵博引,若自己全無創作,純是集結他人創作成冊,並不合本條之合理使用,而應經授權始可。最常見的是論文中的上引號及下引號之「原文照錄(quotation)」,再以註釋作「註明出處(citation)」,以證明自己所言之真實不虛。 (參考來源:第五十二條

能不能在「付費網站」引述他人作品?

看到這裡,我們可以歸納幾個結論:
  1. 複製他人的著作,就叫作「重製」。
  2. 重製他人著作,有可能侵權。但不一定會被告。
  3. 重製他人著作貼在自己的文章,無論是不是「付費網站」,法律評價都叫作「重製」。
  4. 重製有刑事跟民事責任。但如果沒有碰到「光碟」,重製是「告訴乃論」。意思是「產生訴訟關係,法院就有審判的義務(不告不理)。」
  5. 所以著作權法最大的觸法風險,是「對方想不想告你」。
  6. 如果真的被告了,下一步就要思考「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一個「抗辯事由」,不是自己認為有合理使用,對方就一定告不贏。
  7. 最後,能不能在「付費網站」引述他人作品?是個案認定的。不然法律諮詢為什麼值錢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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