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藍泉媽媽對老高提出抄襲質疑,引起著作權、侵權的爭論,指出某幾部影片的某些片段,與日本的某些影片一句不差。一開始的討論從老高算不算抄襲?有沒有違法?延伸到如果沒有違法是不是不算抄襲?引起了對於著作權法的討論,一直以來都有人對著作權法持負面態度,覺得是霸王條款。大多數人都不了解著作權法,很常過度曲解相關法律。
對於老高到底有沒有抄襲,並不是我想要討論的內容,每個人的想法也不同,就連律師說起老高的事件,也不敢保證老高有沒有構成法律上的侵權。
著作權出現的目的是保護創作者,並且促進創作環境。最早的著作權制度可以追溯到15世紀印刷術興起之時,當時書籍的大量複製使得創作者的作品容易被複製和傳播,這樣的現象導致作品的價值與創作者的權益受損。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利益並鼓勵知識和文化的創造,政府開始設立法律,賦予創作者對其作品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的設立,不僅保護了創作者的財產權,也同時保障了社會大眾能夠受惠於創作的持續產生。這種制度讓創作者可以透過授權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同時也規範了他人使用作品的合法方式。
總結:
我們很常聽到有人指著隨便一個似曾相識的東西說「這個是抄襲的吧?」或者「這樣子會被告吧?」好像大家動輒會被以侵權告上法庭一樣。接下來是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參考,但我並非法律相關專業人士,有問題請洽律師。
首先,智慧財產權在台灣並不是一條法律,而是一個概念,如果要提法律應該是著作權法,目的在於保護創作者的心血可以受到法律保障。保護的是具體的創作內容,從文章、影片、音樂、字體、建築、戲劇、程式碼到技術等,可以說是非常的廣。
另一個常見的誤解,好像隨便一個東西長得像,或者遊戲/動畫使用了類似的畫風,大家就覺得是違法的。如果著作權法真的這麼嚴厲的話,這個世界一半以上的企業都可以不用活了!什麼意思呢?
舉個例子:
我賣化妝水,你賣化妝水,我們的產品雖然用法一樣,概念一樣,但是成分不一樣,研發過程也不一樣,除非刻意抄襲了成分、包裝,不然很難構成侵權。而且要證實對方是"刻意抄襲",總不能化妝水包裝本來就大同小異,還每個都提告。
或者,我做了一款模擬社交的遊戲,玩家可以囚禁NPC、非法拘禁、不給食物、把嬰兒搞到被社會局接走,EA也不可以告我抄襲模擬市民。除非,我刻意模仿模擬市民,從遊戲名字、遊戲畫面、玩法到音樂都模仿,那麼EA就可能會告我了。因為EA擁有的模擬市民版權是整個遊戲的具體內容,而不是概念,不然以後大家都不可以做虛擬社交遊戲了。
版權的過度干涉,對世界不但沒有幫助,還會變成不合理的限制。
很多人打著侵權的名義,四處出征他們覺得相似的東西,比如頻道的互動形式、影片主要的形式、創作形式。像是同樣做科普的頻道,就很常被人說是在抄襲老高,但科普/說書影片的形式並不屬於著作權。(如果是從主題、內容、形式、標題、封面都像的話,就可能有抄襲爭議。)
但電視/網路節目的話,一般因為有直接的商業需求,不論會不會有侵權問題,大多會選擇購買授權。畢竟與其讓觀眾對版權提出質疑,不如光明正大的獲得授權,這樣還可以順便打廣告。
著作權法保障的不是概念,而是具體形式。不可以隨便一個想法,就跑去申請專利、著作權。而且這個過程相當嚴謹,比較沒有爭議的情況是重製罪。重製罪的核心在於重製行為,也就是把他人著作以影印、翻拍、數位化等方式進行複製,而且沒有獲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法律例外允許的情況。比如去電影院翻拍電影畫面上傳至網路上,或是把麥塊的程式碼複製,貼到自己的遊戲裡面,就會違法此法律。
此外還有很多誤解,比如賠償金額其實不是隨便喊、註冊商標的各種眉角,就屬於法律諮詢的內容了。但也不是都沒有冤枉、誤判的案例,法律再怎麼樣也不可能真的能夠對應各種情況。而且每個國家的著作權法都不太一樣,同樣的情況,在不同的國家是否會構成侵權都不一定。
相關新聞:無印良品敗訴无印良品
一個很常見的問題就是,雖然大家都懷疑A抄襲B,但是B沒有提告,就會有人說B一定是心虛,或者提告了但是無罪,那麼就不存在抄襲嗎?說到著作權有個比較特別的情況,就是法律未必能夠100%表達出民眾的真實想法,或許存在大家都覺得抄襲,但是不起訴或無罪的情況,民眾心中會有自己的想法,而且每個人的感受都不一樣。
說到是否侵權,大家的評斷標準都不一樣。有些人對於侵權的定義嚴格到連模式、形式相近都不行,高於法律的標準;也有人對侵權的定義低於法律。不論法律上是否構成侵權,都可能影響到民眾的支持、購買意願。
比如手機的外型、介面抄襲爭議,時常有人會對某些品牌的手機外型類似其他品牌手機提出抄襲質疑。這些疑似被"抄襲"的品牌基本上不會提告,因為手機就長那樣,即便對方是刻意模仿,也不可能一模一樣,分毫不差。即便外型一樣,在沒有辦法證明消費者「因為兩者宣傳相似導至被誤導」的情況下,很多廠商會選擇息事寧人。法律上沒有被判定是侵權,但是消費者難免會對這些手機品牌有所批評。
有沒有侵權,應該看對比內容、相關資訊並盡可能客觀討論。有時候難免會有人以自身的偏好,對於有沒有侵權反應過度。如果所有人都把著作權的概念拉到太高,對於創作環境很糟糕,會限制創作的發展。但如果所有人都不重視著作權,誰還願意花時間跟心思創造、研發新的產品與作品呢?
此外,對於版權的討論不應該延伸到針對個人的人身攻擊,也沒有必要無限上綱,把個人的厭惡延伸到版權的討論。尤其是那種「我本來就很討厭OOO,有人說他抄襲,那一定是抄襲」的想法,其實對於著作權並沒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