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不能強迫履行
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695號民事判例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定有明文,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婚約,雖無民法第976條之理由,他方亦僅得依民法第978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
損害,不得提起
履行婚約之訴。
在過去,確實有訂定
婚約被毀婚還要求履行婚約的案例。但
憲法充分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只要有一方突然不想
結婚了,也不能強迫。但考量到沒有違反婚約的一方的
權益受損,在立法的同時也特別制定了與違反
婚約有關的
損害賠償法條,可以讓在
婚約中遭到「
背叛」的一方可以得到一些
彌補。
法定解除婚約事由
民法第 976 條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第 977 條
-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無過失的一方,除了可以請求解除婚約以外,還能依照
第977條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就算受到的損害不是財產上的損害,也是能按這個法條來求償。
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
專屬性(
只有當事人有),沒辦法讓與或繼承。
無理由的毀約賠償
民法第 978 條
民法第979條
-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979-1 條
既然婚約已經不存在了,當時訂婚的聘禮與嫁妝就變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可以依照第979-1條請求對方反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