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1/02/17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思考如何死亡是對生命最溫柔的尊重

「如果有一天我們不幸罹患無法治癒且痛苦難以忍受的疾病,而且我們跟醫生都認為沒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可以改善時,你會希望台灣能夠有選擇安樂死的機會嗎?」
我針對這個問題在臉書發起一個小小的民意調查,答覆的選項有兩個:
  1. 我支持安樂死在台灣合法化,只要程序嚴謹及配套健全。
  2. 我反對安樂死在台灣合法化,而且沒有任何的情況例外。
一天的時間內,總共約1900人參與投票,「支持安樂死在台灣合法化」的比例高達98%,「反對安樂死在台灣合法化」的比例只有2%。
如何迎來生命的結束?怎麼送別重要的人?
在去年,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先生飽受疾病所苦,曾上書總統蔡英文,希望推動安樂死合法化。2017年受訪時,他說:「我都已經痛成這樣,沒有活的條件,你說我還不安樂死嗎?」最後,於2018年6月7日傅達仁先生遠赴瑞士接受協助自殺善終。傅主播的故事,讓很多國人了解到,追求帶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一段路,是多麼勇敢與值得佩服的一件事。但在這之後,台灣安樂死合法化的議題逐漸失去社會大眾的關注。可是同樣的聲音也出現在世界各地,讓我們不得不停止思考「如何迎來生命的結束?怎麼送別重要的人?」
「我希望在我還是我的時候,接受安樂死。」
日本《NHK》電視台在今年6月2日播出特別紀錄片《她選擇安樂死》,紀錄51歲的小島美奈在2018年赴瑞士接受安樂死的過程。在日本,安樂死被視為禁忌的話題,而沒有被深入的討論過。為了能讓選擇死亡方式的話題也能在日本被深入探討,小島美奈接受了《NHK》的採訪。
小島美奈歷經許多痛苦,包含嚴重的疼痛、難以說話或行走,而起居只能依賴她的姐姐們。紀錄片中,小島美奈說她一直自問自答:「看著天花板度過每一天,時不時餵食物給我吃、幫我換尿布,到頭來每天都過著這樣的日子,這樣還能感受到活著的快樂嗎?還想要活下去嗎?」
小島美奈也有想過接受現實、堅持活下去。但有一天她的病情突然惡化,於是她和姐姐決定去訪問醫生推薦的醫院,在那裡她目睹了將來的自己,也就是戴著人工呼吸器的樣子。小島美奈說:「我認為可以選擇自己的離開,和可以選擇怎樣活下去是同樣重要的。喪失身體機能後的苟活是沒有尊嚴的。」所以她寫信給瑞士的安樂死組織:「我希望在我還是我的時候,接受安樂死。」
到了瑞士,接受兩名醫師的評估、經過思考期間及簽具誓約書等謹慎的程序後,小島美奈在姐姐們的陪同下,親自打開點滴,幾分鐘後,她便平靜的睡去而離世。但因為日本並未承認安樂死,因此小島美奈的遺體無法帶回國,只能由姐姐將她火化後,撒在瑞士的河流中。
協助小島美奈的Erika Preisig醫師受訪時說:「瑞士人最看中的是人權,我想要自主行使我的權利,生命和死亡都是我的權利,所以選擇在什麼時候以什麼方式死去是我的權利。」但同時,Erika Preisig醫師認為安樂死是一個需要家人也做好覺悟的死法。正因為如此,充分的溝通與交流是不可或缺的,你必須明白不能因為你的死給家人帶來傷害。重要的是要正式和家人告別,他們會尊重你的想法。
小島美奈的姐姐在紀錄片中表示:「看著重要的家人進行安樂死,果然還是很難受。但想到她能沒有痛苦、安詳地離開,我們也不能這樣迷茫呢。」小島美奈離開五個月後,她的姐姐們想起她曾說:「我很幸福。」而這句話讓她們能好好的生活下去。
我們談的「安樂死」一樣嗎?
社會大眾經常聽到「安樂死」三個字,但每個人對於「安樂死」認知可能不同。一般而言,「縮短生命的醫療行為(Medical Behavior that Shortens Life)」大致可以依照執行方式分成三類:
  1. 消極安樂死 (Passive Euthanasia):是指醫師不施予或撤除病人的維生器材。
  2. 醫師協助自殺 (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 是指醫師經病患要求開立致命藥物,由病患自行使用。
  3. 積極安樂死 (Active Euthanasia):是指醫師投放致命藥物予病人。
不論是消極或積極安樂死,都能再依據病人的意願區分成「自願(Voluntary)」、「非自願(Non-voluntary)」與「違反意願(involuntary)」。因此,依據上述定義,傅達仁先生及小島美奈在瑞士所接受的醫療行為其實是「醫師協助自殺」,因為都是透過醫師開立藥物,由他們自己服用或是開啟點滴注射藥物。
各國醫師協助自殺及自願積極安樂死合法化的情況
目前,各國普遍接受消極安樂死,但對於醫生協助自殺和自願積極安樂死則抱持不同的態度。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哥倫比亞、澳洲、瑞士、奧地利、芬蘭、美國(奧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新墨西哥州、加州、科羅拉多州、夏威夷、緬因州)及德國,這幾個國家全部或部分的允許醫師協助自殺或自願積極安樂死。
反觀臺灣的法律規範,目前僅允許「自願消極安樂死」,尚未開放「醫生協助自殺」和「積極安樂死」。我認為這些國家的立法、實踐及經驗相當值得我們參考,但這並不代表我贊同直接效法外國立法例,而是應該因地制宜。當然,更重要的前提是:我們需要這樣的制度。
臺灣有沒有醫師協助自殺及自願積極安樂死合法化的需求?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統計指出,2016年(民國105年)國人健康平均餘命為71.2歲,不健康的存活年數是8.8年。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2018至2030年間老年人口增加216萬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於2017年發布「安樂死合法化相關議題看法調查」問卷,結果顯示超過九成(92%)表態支持台灣通過安樂死合法化,這些統計資料透露出善終的議題迫在眉睫。
況且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立法》尚未能符合部分重症病人之需求。儘管我國自2000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後,賦予國人臨終時可以選擇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Do not resuscitation,DNR)的權利。
但是根據健保署資料統計,截至104年底僅有約1.4%的成年民眾,將DNR意願註記於健保卡。我們除了思考如何普及安寧緩和醫療的制度,是否也能考慮有沒有別的選項?又該怎麼做?
第一步是展開公共討論
為了讓社會大眾再度重視並討論這個議題,今年六月,我以安樂死相關問題,質詢大法官被提名人呂太郎司法院秘書長。呂秘書長表示未來若是推動安樂死合法化,應該要設置一部嚴謹的「特別法」。安樂死不能把減輕醫療負擔作為重點,反而應從人性尊嚴的觀點來看。
雖然我們都知道安樂死這個議題的重要性,但在忌諱談死的文化下,社會大眾、專業人士及政府尚未能展開充分的公共討論。為什麼這樣的公共討論在安樂死合法化的路上是必經之路?觀察國外的立法經驗,便能窺知一二。
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在2002年即通過《請求終止生命及協助自殺(審查程序)法(TERMINATION OF LIFE ON REQUEST ANDASSISTED SUICIDE(REVIEW PROCEDURES)ACT)》。然而,荷蘭這部關於安樂死及協助自殺的法律規範,並非單純透過立法或是法院判決促成其合法化。而是透過醫療專業(特別是「醫學協會(the Medical Association)」)、利益團體(特別是「自願安樂死協會(Association for Voluntary Euthanasia)」)、政府、國會、衛生理事會(the Health Council)、國家安樂死委員會(the State Commission)、「雷門林克委員會(Remmelink Commission)」(被指派執行關於安樂死與相關實踐的經驗研究)、專家學者、司法部、檢察機關、醫學懲戒仲裁機關(the Medical Diciplinary Tribunals)、醫學稽查團(the Medical Inspectorate)、政黨、社會與宗教組織、媒體及大眾共同的參與。
荷蘭花了多久的時間才完成立法?多少的努力才成為極度尊重個人醫療自主權的國家?早在1952年一位恩荷芬(Eindhoven)的醫生因為他飽受結核病末期折磨的兄弟要求,而協助結束他的生命。地方法院基於刑法第293條受囑託殺人罪,判決該醫生有罪並判處一年緩刑。當時,這個案件並未造成引起太多的關注。接著,一連串類似的案件持續進入法院審判,而法院的見解漸漸的開啟安樂死合法化的大門,也逐步形成了有效的公共討論空間。1986至1997年的期間,各界便致力於將關於安樂死的既有法律見解與醫療實踐編纂成法案,而直至2002年才終於完成立法。由此可見,安樂死合法化並非一蹴可幾,而是需要一步一腳印的堅持。
最好的時機就是即刻改變
臺灣走了近三十年,才有現在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立法》,所以有人認為安樂死在此時的台灣不切實際。但是儘管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過去了,也無論安樂死合法化與否,至少臺灣人民已經思考過這個選項了。
因此,我決定即刻推動《尊嚴善終法》來實現個人的善終自主權,維護我們的尊嚴直到生命的最後一課。本法所稱尊嚴善終,是指依病人自願之請求,由醫師終止病人的生命,或由醫師提供終止生命的協助,而由病人自行終止其生命。換句話說,「尊嚴善終」實際上包含了「自願積極安樂死(Voluntary Active Euthanasia)」及「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兩種行為。基於國情考量,而選擇以「尊嚴善終」作為法案的名稱。但是法案條文的撰寫可能是合法化之路上最簡單的一件事,而真正困難與挑戰在於凝聚社會共識。
但改變就從現在開始,我會努力搭建尊嚴善終的公共討論平台,期望能讓社會大眾及各界專業人士充分的對話。但是這項任務需要每一位臺灣人民的參與,請大家將善終議題列入「人生必思辨」的清單中,並與身邊的親朋好友聊聊彼此的看法,那我們就踏出了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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