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無價: Clubhouse 充滿極權的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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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突然竄起成為多人實時語音聊天的社群軟體「Clubhouse」,在其以俱樂部為特色所設置的軟體中,讓眾人趨之若鶩,莫不想盡快搶先他人一步進入聊天室。但這就像是跟風潮一般,被追求的並不是商品或是服務本身,而是比他人更優先使用這項商品或是服務的「社會位置」,因為這商品或服務並不會因為時間的遞延而有品質上的差異,就像蘋果手機在開賣首日跟在開賣後第七七四十九日不會有差別,除了可能已經出到第二十幾代這點以外。追求這個社會位置是希冀能在這裡突出自身與他人的不同,但進到軟體之後呢?

Clubhouse 也確實地利用了這種社會位置的特性,縱使可能是個窮極無聊的俱樂部,然而只要掛上限量,就會讓人感受到稀缺性,假性市場邏輯卻讓人以為如同貴金屬,但實際僅為金箔色的紙片。其條件為只限IOS系統用戶,甚至還要邀請碼,這讓許多人在社群上請求邀請碼的發送,甚至以數百到數千的價格使邀請碼成為被販售的商品,我們才發現這個社會似乎越來越沒有《錢買不到的東西》(桑德爾著)。市場繼續侵略,事物持續被腐化。

Clubhouse 的實時聲音技術來自聲網 Agora ,有工程師已將其應用程式內容找出有 AgoraRtcKit 的檔案(連結:https://denkeni.medium.com/whats-in-the-clubhouse-ios-app-1c9d5ec6117)。Agora 是一間中國公司,創辦人及 CEO 是趙斌(Tony Zhao),在 Interconnected 創始人 Kevin Xu 的文章<What Does Agora($API) Do?>中指出 Agora 創立於2012年,趙斌在此前已經有15年的影音技術經驗且是 Webex的創始工程師,並與Zoom的創辦人 Eric Yuan 共事過。趙斌想要建立的是把這技術做成更好的基礎平台,讓其他人做出自己的平台,尤其重要的是在去年第三季財報指出 Agora 約八成收入來自中國。(連結:https://interconnected.blog/what-does-agora-api-do/?fbclid=IwAR31SYR3WDG5VZ42UD07Fswi-zTp1X44UdRXmdFDkjstyUCEIyecWIM0hAI)其目前提供的服務包括:陌陌、線上狼人殺、新東方、小米AI等上百家企業。

而 Eric Yuan 就是袁斌,在我國教育部在2020年4月7日以院臺護自第1090169976號函知各學校禁用 Zoom 軟體,理由是有資訊安全問題,包括網站未經用戶允許開啟 MAC 電腦鏡頭、加入視訊,而這即便移除軟體也無法解決;未於隱私政策說明即將用戶數據分享給 FaceBook ;「Zoom-bombing」使用者加入會議是入猥褻圖片並竊取 Windows系統憑證;資料分享予中國伺服器。FBI也對此軟體安全性警告。

資安問題於斯時引起爭議,那時知名台大電機系教授批評:究竟是教學的絕對機密重要還是良好互動重要?在台灣與政治沾上邊就沒有討論空間了。該言論引起成大電機系教授李忠憲撰文<課程非機密,用Zoom沒關係?成大資安教授:忽略威脅是「真誠的無知」,貪圖方便是「盡責的愚蠢」>,學者何明修也說:「Zoom 確實該禁。教育部是對的葉丙成是錯的。」而中資企業之所以會產生資安問題,係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14條有此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隱私權是我國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大法官解釋第603號亦予肯認:「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義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簡言之,以是否得識別特定個人作為隱私權保障之判準。在使用特定應用程式時,除了註冊會員所需提供的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出生年月日等之外,在使用如 Clubhouse 服務時的語音—即聲紋,使用過程中也將成為被蒐集的個人資料。

然而,前述中共國家情報法第14條規定的「為展開情報工作」、「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卻全都是「不確定的『非』法律概念」。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曾在大法官釋字第702號指出:「惟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本院釋字第五二一號、第五四五號、第六五九號解釋參照)。」這也就是法律明確性原則中的三個要件: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得遇見、得經司法審查確認。惟前開中共國家情報法第14條規定不僅不符合憲法基本原則法律明確性的要求外,更且因其非法治國家的特性使得法律的規定本即如具文。張娟芬曾在與書同名的的文章〈亡國感的逆襲〉以「潛規則」描述極權國家的特性:因為無法預測,只能揣測上意,但不僅有誤判上意的可能,甚至上意也是朝令夕就改。亦即,法律明確性從來就不存在於極權國家中。

對於隱私權的保障,我國在刑法第315條至第319條的妨害秘密罪章有所規定,從偷拆信封到無故窺視、竊聽錄音、錄影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談或身體隱私部位都是不法行為。保障標準以是否有「合理隱私期待」為據:主觀上對活動有隱私期待,客觀上社會通念認此期待合理。在課堂上的教學內容也好(縱使全程講冷笑話),在應用程式的談話也好,這些都應是用戶的非公開活動,而應受隱私權保障,縱頂大教授於 Zoom 的竊視事件稱:「真要確保資安,乾脆就當面會談」,然此論即如開車有風險乾脆走路、吃飯有風險乾脆絕食一般荒唐。不過使用中國的程式是否有「『合理的』隱私期待」或許也值得討論的,然於此僅假設其存在,以作為規範應然上的審視標準。

我們的私人對話、親密互動若被他人盜攝,我們會感到權益受損進而提告,但對於明目張膽蒐集非公開個人資料的應用程式如 Zoom 、 Clubhouse,或非毫無警覺,然卻毫不在意,矛盾的表象該如何被解釋?或許,因為能跟上這股風潮滿足自身的虛榮比自身的權益還重要。即便知道中國是極權國家,也知道極權國家的無規則性,但更重要的是能在社群中張貼出自身已擠身進入俱樂部的窄門的消息,展現自己的「社會位置」,且即便連法律人也無警覺。尤其,Clubhouse 裡具話語權的總是原已有話語權者,其餘人等僅係觀眾,拿到門票也不過是進場看表演,主角終究並非自身,但自身的社群怎麼會知道這點呢?即便知道,放棄隱私跟風者也要假裝不知道,不然虛榮怎麼填滿?

Clubhouse 裡充斥著極權的快樂,只要創造出個樂園,即便是自由社會的人都寧願割捨自身血肉,在這裡,權利從 priceless (無價)變成了 price less (比價錢更少)。

隱私無價,這是新社會的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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