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被抓到,要跑法院嗎?
成年人的性交易,是不犯罪的。如果被警察抓到,按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是「娼嫖皆罰」,但是都只有罰鍰,沒有拘留。
換句話說,警察機關就可以自行裁罰了。
對嫖客跟性工作者,性質是「行政罰」的罰鍰,跟交通罰單類似。不用跑法院。
但是「媒合性交」有「拘留」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是GTO、馬伕、場所負責人…等「負責媒合性交」的角色,有可能因為要被「拘留」,必須經過法院裁決。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會有法官同情性工作者嗎?
答案是:有,而且不只一個。 例如:在2016年,就有宜蘭地院的法官認為:「
各界鄙視本地性工作者,卻對日本AV女優趨之若鶩,很矛盾」,因此對旅館業者、馬伕、應召女共12人輕判。
2017年4月,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的潘韋丞法官針對「媒合性交易」規定聲請釋憲。 因為潘法官發現這個案件很特殊:
甲女跟乙女都是個體戶,本來是甲女要跟嫖客進行性交易,但男客不喜歡甲女,所以甲女介紹給乙女,讓乙女和男客進行性交易,
乙女跟男客,分別被裁罰3000元(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娼嫖皆罰條款)。
但是,甲女至少要拘留一天,而且罰鍰一萬元。(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甲女跟乙女都是同樣的性工作者,為什麼兩者的裁罰天差地遠?這公平嗎?
時間到了2020年,大法官回覆:釋憲聲請不受理。
案件回到潘法官手上,他必須作出裁定。
2021年3月12日,潘法官針對這場案件作出了裁定,結果是什麼呢?
要理解這個故事,我們必須進入一個問題:性交易是犯法?還是犯罪?
性交易是犯法?還是犯罪?
「犯法」跟「犯罪」在口語上意思近似,在法律上仍些不同。 在法律上,
- 「犯罪」通常指「刑責」,例如:殺人罪、放火罪、竊盜罪、內線交易罪。
- 「犯法」就廣義些,除了上述的犯罪,可能也包含「行政罰」,例如:
簡單說,大部分的行政罰不用坐牢,也不會有前科,甚至不用跑法院。
所以「犯法」與「犯罪」不同。
(延伸閱讀:
罰鍰 / 罰金的定義)
好,那請問「性交易」是犯法了?還是犯罪了?
答案是:
- 與「未滿18歲的人」性交易,是犯罪。(嫖客犯罪,未成年人是「被害人」)
- 與「年滿18歲的人」性交易,是犯法。(娼嫖皆罰)
- 性工作者本身不犯罪,但「拉攏、媒介或提供場所的業者」(例如:馬伕),是犯罪。
接下來我們用新聞跟判決故事,來介紹幾個「性交易」的常見問題。
- 「約炮」是不是性交易?
- 「包養」是不是性交易?
- 性交易常見的「包裝方式」有哪些?
- 移送法院,怎麼判? (小提醒:這篇文章只討論「合意性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