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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是犯法了?還是犯罪了?被抓到要跑法院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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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被抓到,要跑法院嗎?

成年人的性交易,是不犯罪的。如果被警察抓到,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是「娼嫖皆罰」,但是都只有罰鍰,沒有拘留。
換句話說,警察機關就可以自行裁罰了。
對嫖客跟性工作者,性質是「行政罰」的罰鍰,跟交通罰單類似。
不用跑法院
但是「媒合性交」有「拘留」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是GTO、馬伕、場所負責人…等「負責媒合性交」的角色,有可能因為要被「拘留」,必須經過法院裁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會有法官同情性工作者嗎?

答案是:有,而且不只一個。

例如:在2016年,就有宜蘭地院的法官認為:「各界鄙視本地性工作者,卻對日本AV女優趨之若鶩,很矛盾」,因此對旅館業者、馬伕、應召女共12人輕判。

2017年4月,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的潘韋丞法官針對「媒合性交易」規定聲請釋憲。 因為潘法官發現這個案件很特殊:
甲女跟乙女都是個體戶,本來是甲女要跟嫖客進行性交易,但男客不喜歡甲女,所以甲女介紹給乙女,讓乙女和男客進行性交易,
乙女跟男客,分別被裁罰3000元(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娼嫖皆罰條款)。
但是,甲女至少要拘留一天,而且罰鍰一萬元。(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甲女跟乙女都是同樣的性工作者,為什麼兩者的裁罰天差地遠?這公平嗎?
時間到了2020年,大法官回覆:釋憲聲請不受理。
案件回到潘法官手上,他必須作出裁定。
2021年3月12日,潘法官針對這場案件作出了裁定,結果是什麼呢?
要理解這個故事,我們必須進入一個問題:性交易是犯法?還是犯罪?

性交易是犯法?還是犯罪?

「犯法」跟「犯罪」在口語上意思近似,在法律上仍些不同。

在法律上,
  1. 「犯罪」通常指「刑責」,例如:殺人罪、放火罪、竊盜罪、內線交易罪。
  2. 「犯法」就廣義些,除了上述的犯罪,可能也包含「行政罰」,例如:
簡單說,大部分的行政罰不用坐牢,也不會有前科,甚至不用跑法院。
所以「犯法」與「犯罪」不同。
(延伸閱讀:罰鍰 / 罰金的定義
好,那請問「性交易」是犯法了?還是犯罪了?
答案是:
  1. 與「未滿18歲的人」性交易,是犯罪。(嫖客犯罪,未成年人是「被害人」)
  2. 與「年滿18歲的人」性交易,是犯法。(娼嫖皆罰
  3. 性工作者本身不犯罪,但「拉攏、媒介或提供場所的業者」(例如:馬伕),是犯罪。
接下來我們用新聞跟判決故事,來介紹幾個「性交易」的常見問題。
  • 「約炮」是不是性交易?
  • 「包養」是不是性交易?
  • 性交易常見的「包裝方式」有哪些?
  • 移送法院,怎麼判?

    (小提醒:這篇文章只討論「合意性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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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也不能說「強制罪一定只能對人,不能對物」。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我是一個必須持枴杖才可以出門的長者,你取走我的枴杖害我出不了門,這跟直接囚禁我有什麼區別?難道不成立「強制罪」嗎?
許多人聽到「訴訟」會誤以為要很嚴重的糾紛才會鬧上法院,其實不一定。 例如在2020年就有兩件「聽起來是小事」的行政訴訟:
「食物療法」、「心靈淨化」都不涉及侵害身體的侵入性治療,對於癌症的診斷而言,被害人知悉行為人沒有合法醫師資格,被害人在資訊完全透明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治療,這裡,不應該處罰行為人,因為,這是出於被害人對於自己生命、身體、健康之選擇。
如果這個說法成真,我們所謂的「中資」就會變成「中國的技術進入了Clubhouse」,也就是坊間傳說的: Agora 的背後是中資,掌握著 Clubhouse 的技術核心。 那我們就會進入下一個話題:一間資訊公司使用中國的「技術」,就有資安疑慮嗎?
這篇文章,分享四個關於面試的小故事。
看到這裡,你覺得小孩子到底能不能訂契約呢? 如果小孩擅自作了上萬元的網路交易,父母卻事後反悔,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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