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補充:
肝膽排石風波未止!民眾檢舉愛莉莎莎違法踩紅線 食藥署要查了
正式回覆愛莉莎莎 [肝膽排石法],請大家理性留言。
這兩天有一個新聞,是百萬訂閱的youtuber「愛莉莎莎」因拍攝「喝橄欖油排膽結石」的自然療法,遭台大兒科醫師YouTuber「蒼藍鴿」質疑缺發科學根據,認為此療法甚至會誤導民眾。
愛莉莎莎在2月12日貼出影片反擊、強調自己事件有做功課,遭到許多醫界人士批評,並引發各界砲轟。
2月14日深夜,愛莉莎莎釋出最新道歉影片,為自己資訊內容不夠謹慎道歉,更表示會主動將相關2部影片下架。
她訂閱數破百萬
今天如果沒有蒼藍鴿跳出來發片打臉讓更多人照做呢?
出事了她需要負責嗎?
(資料來源:RE:【心得】愛莉莎莎事件,我覺得錯的重點根本不是愛莉莎莎也不是蒼蘭鴿)
先說答案
如果我們將條件整理成:
- 愛莉莎莎不是醫師,
- 她只是分享自己體驗的「自然療法」,
- 她沒有代言藥物,也沒有動手治療。
在法律上,她可能真的不用負責。
接下來我會分享一些真實故事,來說明為什麼法律這樣設計。
先談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食品廣告不能宣傳「誇大不實療效」,蜂蜜檸檬就可以嗎?
故事開始前,我們先談一個簡單的問題,
維他命C有療效嗎?
我曾經將這個問題,請教一個醫學背景的朋友,問她有沒有興趣當作演講主題。
她說,這題目不能公開講,不然會犯法:宣稱療效廣告不實。
我當時笑了一下,心想:「不知道在妳的心中,
維它命C是食品呢?還是藥品?」
其實,早有醫師公開講「維他命C有沒有療效」了。
是的,台灣的法規禁止:宣稱食品「有醫療效果」的廣告。
食品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但你可能會好奇:
在2018年,無黨籍台北市長候選人吳蕚洋在電視辯論會與政見發表會中,力推「蜂蜜檸檬水」能治病,宣稱自己臉上的瘤、手掌汗斑疹都因此痊癒,還說自己母親的高血壓、糖尿病、失智都因喝了蜂蜜檸檬好轉。
這不就是「食品宣稱療效」嗎?
跟愛莉莎莎拍影片宣傳「喝橄欖油排膽結石」的自然療法體驗,是不是有像?
所以食藥署有裁罰吳蕚洋嗎?答案是沒有。
依照食安法規定,食品不得宣稱療效,但前提是要有特定廠商、特定產品才能開罰,吳蕚洋雖推廣蜂蜜檸檬,但卻沒有為特定廠商或產品,因此「沒辦法罰」。
(資料來源:大肆宣傳「蜂蜜檸檬」療效 食藥署:違法但不能罰)
而且,另類療法其實也不只愛莉莎莎推崇,甚至有醫師也推崇的。
例如:「癌症雞尾酒療法」。
自創「癌症雞尾酒療法」的許達夫,把正統療法的風險與副作用誇大、販售電解水及健康食品,也招致醫界抨擊。
但許達夫是有照的正牌醫師,行政法只能罰鍰,在刑事上若要認定「詐欺」更加困難,醫懲會又不予懲戒,讓另類療法在台灣,幾乎成了無需實證、沒有準則、缺乏規範的醫療三不管地帶。
(資料來源:【許達夫案追蹤2-2】另類療法成為醫療三不管地帶)
在法律實務,我們不會期待網紅必須具備正確醫學知識,反而對「醫師」、「藥師」的要求更高。
不是醫師,可以「治療」嗎?
如果你不是醫師卻動手治療,可能會因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背負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事責任 。(
醫師法第28條)
不是藥師,可以「賣藥」嗎?
據報導,連鎖藥粧店藥師不在,並由店員賣藥乙事,食品藥物管理局鄭重聲明,藥粧店藥師未親自執業,並由不具藥師身分之店員賣藥,已分別違反藥事法及藥師法之規定,分別處新台幣3至15萬罰鍰及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6月新聞)
如果你願意看到這裡,那我們就來聊點輕鬆的:
上面說的其實不是全部的真相,真實世界從來不是照法律規定在走的啊~
你聽過「地下電台賣藥」跟「密醫」嗎?
真實世界通常不會像法律規定的那麼單純。
例如「賣藥」:
2007年,就有一間「森青利通公司」標榜販售有機蔬果、靈芝等產品,強調入會後不當銷售員,而是當老闆,且只要找兩個人入會,就可以月入百萬元。
2009年,有新聞揭露地下電台違規賣藥情形嚴重,只要一call in, 主持人馬上就會寒喧幾句,鼓吹買健康食品。「地下電台賣藥」一直到今天都存在。
有一名鄉民回文表示,阿嬤真的是地下電台的忠實客戶,並指出電台有時候還會打電話介紹新品,但不會強迫推銷,甚至還會叮嚀阿嬤注意身體、問候寒暄。
他表示,阿嬤有時不手軟的幾千幾千買,也透露吃了數十年,身體沒啥大變化,也沒特別的病痛,晚年沒有失智,91歲的時候因為胰臟癌離開。
他指出,無法去評論這些從電台買來的健康食品對阿嬤身體的影響,但他認為阿嬤的收音機如同現在的手機網路,買賣是人類行為,時代進步只是增加買賣方式。
這名鄉民的回文也感動不少人,還有人忍不住留言表示「我好想我爺爺」
(資料來源:長輩愛聽地下電台買藥?他揭心酸真相 網喊:想爺爺奶奶了)
關於「密醫」的新聞更是每年都有:
看到這裡你會不會有些好奇:所以治病是不是真的不用醫療執照?
如果你不是醫師,只是不能「執行醫療業務」
有一位彭先生,是「彭氏正脊」負責人,他有物理治療師資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彭先生於2017年5年間起,在部落格網站發表整脊過程招攬客人,並於嘉義市對患者進行「正脊」及「整脊」等醫療行為。
2017年11月1日上午,警察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會同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在「彭氏正脊」查獲並當場查扣整脊槍、超音波槍、軀幹護具及項圈等醫療器具。認為彭先生涉嫌觸犯醫師法的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
這件案子打了兩審,檢察官無法說明彭先生如何對病患施以「整脊」的醫療行為,所以法官都判決無罪。
(來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醫上訴字第921號)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在法律認定上,醫療行為如果不涉及「醫療業務」,其實不一定只限制醫師操作。
看到這裡你會不會好奇:難道我們國家居然容許不正統的醫療行為?
法官怎麼評價「另類療法」?
我在這裡分享一篇
判決書,很感謝製作判決的三位法官:周淡怡、曹馨方、陳德池,願意花時間用更白話的文字來說明:(原文摘錄如下,分段、連結和粗體是我加的)
診斷行為,涉及醫療的核心,當屬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醫療行為無誤。
然而,診斷雖然列入核心醫療的範圍,但隨著醫藥知識、健保制度的普及,病患可以輕易找尋任何專業的醫療協助,
若行為人只是單純進行診斷,或經過診斷之後,並沒有採取其他具有危險性的處置,是否仍然會構成醫師法第28條之罪,則有詳為討論之餘地。
易言之,若病患根據自己無瑕疵的意願,選擇正常醫療體系以外的民間療法,他也知道行為人並無合法醫師資格,卻聽從行為人的診斷,且依指示進行後續的處置,該行為人並無任何欺瞞,這裡是否也會成立醫師法第28條之罪,則生疑問。
因為,病患對於自己的生命、身體、健康具有高度之處分權限(自殺、自傷行為並不成罪),基於這個處分權限,病患對於是否接受醫療、如何進行醫療,具有高度的自主決定權限,如果他選擇「另類療法」,國家應該沒有處罰行為人加以保護病患之必要。
例如被害人罹患癌症,在接受正規醫療後,被害人自認正規醫療的療效有限,因而尋求另類醫療,行為人在經過詢問病情、看過檢驗報告後,也診斷被害人罹患癌症,因而給予對身體無害的食物療法與心靈淨化課程,
「食物療法」、「心靈淨化」都不涉及侵害身體的侵入性治療,對於癌症的診斷而言,被害人知悉行為人沒有合法醫師資格,被害人在資訊完全透明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治療,這裡,不應該處罰行為人,因為,這是出於被害人對於自己生命、身體、健康之選擇。
但如果行為人除了進行診斷外,另又涉及開刀、化學治療等具有身體侵害性的處置,因開刀、化學治療涉及高度的危險性,具有獨占性,為了確保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安全,即便被害人明知行為人為密醫,也自己接受了這樣的處置,行為人依然成立醫師法第28條之罪,
主要的理由在於,合法醫療制度的維持,因為密醫沒有受到任何監督,而且價格通常較一般醫療機構低廉,為了避免經濟弱勢的病患,選擇不受監督、具高度風險性醫療,所以有透過刑罰管制的必要…
(來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醫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釐清「食品宣稱療效」、「執行醫療業務」、「自然療法」的法律知識。也祝福台灣的醫師過勞現象可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