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0|閱讀時間 ‧ 約 9 分鐘

你為什麼要結婚?

行政院為了搶救世界第一低的生育率,從提高補助著手,我看是完全搞錯方向,臺灣人不是未婚率高,而是低未婚率,不是不想生,而是晚婚與遲婚。
「為什麼要結婚?」如果我問你這個問題,你可以答得出來嗎?
肯定有人會說,為了愛情,所以要結婚。
我不容否認,這是一個很好的理由,但鐵定也有人會這麼認為,為了愛情,不見得一定要結婚,可見得這是一個無法放諸四海皆準的理由。
另外一種理由是因為「上了車,所以不得不補票」,甚至是「奉子結婚」
這也是一種事實,愛情結了果(奉子),只好結婚,讓母子有個名分。但時代進步了,很多經濟自由的女人,反而願意未婚生子,反倒不願意結婚,孩子跟了母姓,有沒有一個爸爸反而不甚重要。這種情況女人是願意幹,但男人可是千百個不願意,避之唯恐不及。
還有理由嗎?鐵定還有更多…
在還沒有釐清楚為何要結婚之前,先來看看婚姻的「定義」。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認為婚姻的定義是:
「男女雙方互相約定放棄獨立的人格,共同形成一個新人格,來經營永續性的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契約。」
從哲學觀來看,婚姻是一種共同生活的契約,為的是經營一個嶄新的人生而共同生活。
從社會學來看,婚姻的定義在於「彼此是經濟共同體,傳宗接代、共同生活以及親密關係」。社會學把婚姻的功能都具體彰顯出來,不外乎是經濟共同體及生育與情愛的關係。
那麼,從法律來看,婚姻的定義又是如何呢?
法律來看婚姻的定義基本上都是視是否滿足一些實質條件,如民法第973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也就是說未滿這個法定年齡的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此外,在實質條件之外,民法定1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1003-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從民法來看,婚姻在法律上的定義除實質條件之外,比較像社會學家所定義的婚姻,除了「傳宗接代」及「親密關係」這兩個條件。誠然,法律無法去規範男女結婚之後一定要「傳宗接代」,或者要保有愛情不墬,愛情不變質,這部分的人為因素過於複雜,不適宜用法律來規範。
最後,從經濟學來看,婚姻的定義又如何呢?
經濟學的看法比較偏向於「效用」,如果結婚比不結婚來的好,那麼結婚當然相較於不結婚來的效用較高。結婚乃基於一種互補性,不管是情愛,生產活動和生育子女等方面,男女雙方都具有互補性,基於兩性合作,會讓彼此的效用都提高。
觀察這幾種學說的看法,婚姻的定義都有其經濟意涵,這些都是共通的。
好了,有了定義之後,現在有機會可以結婚,但你有兩種選擇,就是結婚與不結婚,你會選擇哪一個?
我試圖把結婚可以產出的商品一一列舉出來。
1. 愛情
2. 子女
3. 性愛
4. 經濟保障
5. 親屬關係
除這五種之外,我還想像不出還有哪些商品可以產出的。
以愛情來論,愛情不管在婚前與婚後都可以存在,所以不能說結婚是為了愛情,或者因為愛情才結婚,這在道理上說不通。況且,愛情可以獨立存在,不能把結婚視為愛情的終極目標與手段。
怎麼說呢?當一對男女在談戀愛時,他們正在享受愛情(或消費愛情),彼此都會付出一些代價,當然這種愛情消費,可能隨時告吹,或者轉移消費。當你視結婚為愛情的終極目標的話,那麼你一輩子都會被綁死(要不,我這麼說,要你一輩子只喝某一種品牌的果汁,其餘不准喝,你會如何?)愛情,是無法保證是否一輩子都不會變質(連親情都無法保證了,更何況愛情?),況且,愛情還有其邊際效用遞減的特色,你愈消費愛情,每一次愛情帶給你的效用滿足程度都會下降。
因此,為了愛情而結婚,顯然是一種不智的作法。
至於子女,經濟學家大概都認為那是婚姻所產出的資產,當然,這種資產到底是「資產」還是「負債」很難說。但現在很多人都能生育而不生育,正因為撫養一個孩子到長大成人,所必須付出的金錢代價過於昂貴,因而傾向於當個頂客族。
到底,養育子女是有其金錢代價的,這些金錢代價之後,就是機會成本,這些錢可以享樂,可以置產,也可以發揮其他效用。但養育子女也有其效用,如家庭和樂的愉悅,成長的愉悅等等,這些都難以去計量,更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但總的來說,當家庭經濟收入不允許時,理性的夫妻雙方通成會傾向於不生育,而更低收入的家庭,反而會生育更多(有時是政府補貼政策導致的誘因扭曲所致)。
總的來說,為了生育,則結婚是一種手段(當然可以未婚生子),但這個部分的考量,我相信程度不高。
第三種商品,就是性愛。
我記得有人曾經提過,婚姻是取得安全性愛的一種最佳方法,正因為持這種看法的人的態度是視婚姻確保唯一的性愛來源,更是安全不過了,更何況這種性愛來源或資源不必偷偷摸摸,可以光明正大。
馬斯洛曾經提過,人的需求層級裡,性愛應該是屬於生理需求,這種需求等級與程度並不高。換個方式來講,假使性愛有其市場的話(也真的有市場),訂價也不至於過高,過高的話也就有行無市了。
一個男人或女人取得性愛的資源與管道當然很多,可以在性愛市場上取得,用價格,當然也有非價格因素的取得,譬如說是一夜情,或者是婚外情之類的。當然,很多人一定會認為在性愛市場裡取得性資源,風險過高(如感染性病或愛滋病),這的確有其風險,然非價格因素的性愛資源恐怕並不盡然,正因為經濟學家認為性伴侶愈多,反而降低愛滋病感染的機會。(詳見Steven E. Landsburg所著的More Sex Is Safer Sex(中譯:《反常識經濟學》,第一章。)
因此,用結婚來取得安全的性愛,其實在理論與實際上均不是這回事,也無從保證。此外,在服膺邊際效用遞減的原則之下,並無法讓性愛的效用達到最高,也就是說用結婚來取得性愛,這種理由實在說不通。
結婚還能產生一種商品,就是經濟保障,關於這個部分範圍甚廣。在經濟學的看法裡,男人和女人結合成一個家庭,本來就有互補的作用,透過互補與資源的交換,的確能讓彼此的效用提高不少。大部分的經濟理論都是朝這個方向發揮與申論,誠然,在社會與法學的看法裡,也都有這樣的敘述。很多人常說,一個成功男人的背後,總是有一個女人,這個女人不是媽媽,就是老婆,也就是說男人喜好高風險的事業,成就與經濟收入本來就變異極高,如果老婆是從事經濟收入相對比較保守的工作,至少可以相互扶持,這就是互補作用。
此外,另外一種現象就是有些女人渴望嫁入豪門,有些男人也愛慕富家小姐,正期盼的就是可以立刻取得經濟資源,這種經濟資源本來就是一種安穩的經濟保障。而目前台灣很多的外籍新娘(東南亞與大陸居多)也都嫁給台灣郎,圖的也是因為台灣郎的經濟資源比起她們的國家至少好上許多。總的來說,透過結婚取得經濟保障(至少有結婚證書一紙「契約」)是個理性的手段。以日本來說,政府透過裡立法來保障離婚婦女的經濟資源,只要男女雙方一經離婚,女方可以享有男方退休金的一半,此法一出。日本的離婚率短期內攀高,造成了男人千方百計的挽留婚姻,而女人卻想盡辦法要離婚的怪異現象。
最後一種商品是親屬關係,這種親屬關係是透過結婚所產生的姻親關係,男女雙方的家庭因此產生交集,但這種親屬關係到底是好是壞很難說個準。如果男女雙方都是善良人家,這種透過婚姻而結合的親屬關係倒可能是一種資源(如果是經濟資源的話,就為第四種經濟保障商品),如果不是,有可能也是一種拖累。正因為這種關係不是你說不要就不要,這種關係會依存在婚姻關係裡,除非你放棄婚姻,否則這種關係會跟著一輩子。
在農業時代,有著「探門風」的習慣,就是說男女在訂婚之前必須去打探對方的家庭狀況,這種探門風習慣本來就是必要的,可以避免一些資訊不對稱的情況發生,萬一,對方的門風不好,這樁婚姻大概也結不成。探門風,就是打探對分的親屬關係,當然必須謹慎為之。
看了以上的分析,想結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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