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瞞分居尪生「別人的孩子」, 報戶口急偽造簽名吃刑責!?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新聞內容》

高雄市陳姓女子與丈夫分居,背地裡生下1子;她明知道孩子的生父另有其人,苦惱報戶口卡關,私自在出生證明書上,偽造丈夫簽名,同意讓孩子從母姓,涉嫌偽造文書,遭高雄地院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然而,陳女不服,上訴扯丈夫曾說「妳自己的事情妳自己處理」,才會下筆簽名,但高雄地院二審不採信,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什麼是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等罪,在日常生活中,其實很常見,也很容易發生。在一些已具備文書內容,只待有制作權人簽名的文件上偽造他人簽名,使本來無法律意義的文件,成為他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時偽造文書罪就成立了。而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行為有發生損害的可能,那就夠了,不必要有實際的損害發生。

回到本案

在本案中,由於陳女在生下孩子時,與丈夫尚未離婚,所以該小孩會被視為「婚生子女」,但由於陳女為避免與丈夫溝通的麻煩,遂在為孩子報戶口時偽造丈夫的簽名,簽在「子女從姓約定書」上面,並交予戶政事務所登記,犯下大錯。
事實上,既然該孩子不是與丈夫所生,就是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報戶口的方式,分為有「生父認領」與「無生父認領」,在辦理報戶口的程序上,都有一定的流程及文件,在本案是「無生父認領」的狀況,在辦理文件中並不需要「子女從姓約定書」,若是陳女早上戶政事務所人員詢問清楚,就可以避免這次的犯罪了!
一般民眾常常不了解法律的規定,僅靠著自身經驗或是一些人云亦云的說法來決定處理的方式,這是的習慣是非常不正確的。若是對於法律規定不了解,千萬要搞清楚在自身狀況上如何適用法律,甚或提早預知自己的風險和在,才可避免不必要錯誤及麻煩發生!

安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賴鴻齊 律師

《延伸閱讀》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404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本篇將開始介紹「債之效力」最後一個部分-契約的效力,我們之前已經介紹過「債務不履行」及「債之保全」,而關於「契約」的部分,包含了「締約上過失責任」、「自始客觀不能的契約效力」、「契約的確保」、「契約的解除及終止」、「雙務契約的同時履行抗辯」及「第三人利益契約」。本文除了將先為大家複習並深入介紹
所謂「秘密」,分為國家機密及私人的秘密,在本章所要處罰的是侵害私人秘密的行為,所謂「秘密」是不想要讓他人知悉的一切訊息,規定在刑法第315條至第319條。而至於國家機密之犯罪則分別規定在外患罪章、瀆職罪章及妨害公務罪章,將來會再向各位讀者介紹。在侵害私人秘密的各罪,均不設有過失犯的規定,所以若
台北捷運某位廖姓女夜間巡查員,在2016年10月26日晚間7點多從蘆洲住處騎車前往捷運北投站上11點的夜班,卻在行經環堤大道時不慎摔車造成腿部受傷,手術後因不良於行,頻向公司請假,嗣於2017年1月遭公司以無故曠職為由解雇。
前參謀總長、一級上將羅本立前年12月以92歲高齡過世,卻爆出子女爭產鬧上法庭,羅本立生前自書遺囑,指定將台北市大安區的房子由2個兒子繼承,長女羅曉娟被排除在外,她與兒子羅守志去年3月自行遷戶口、換門鎖強行入住,胞弟羅法正報警。台北地院依毀損、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判母子各拘役25日、20日,可易科罰金
介紹完了債權不履行,從民法第242開始到第245條,是屬於「債之保全」的範圍。前面提到了許多應該要賠償的狀況,包含了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等。但如果對方在請求之前就先偷偷脫產,就算最後告贏了,強制執行還是拿不到錢。所以如何「保全」自己的債權,重要性相較於前面提到的請求基礎,有過之而無不及。在民
本次介紹的是詢問機率最高的妨害名譽相關罪,人格是人在社會位置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對其侮辱或是傳播虛構的事實,都是對其名譽聲望的傷害,所以刑法設有處罰的規定,以維護個人在名譽及信用的法益。而由於攻擊名譽的犯罪與公益無涉,所以如果被害人不願意追究,司法就不介入,此為該罪章需要告訴乃論的原因。 在誹謗
本篇將開始介紹「債之效力」最後一個部分-契約的效力,我們之前已經介紹過「債務不履行」及「債之保全」,而關於「契約」的部分,包含了「締約上過失責任」、「自始客觀不能的契約效力」、「契約的確保」、「契約的解除及終止」、「雙務契約的同時履行抗辯」及「第三人利益契約」。本文除了將先為大家複習並深入介紹
所謂「秘密」,分為國家機密及私人的秘密,在本章所要處罰的是侵害私人秘密的行為,所謂「秘密」是不想要讓他人知悉的一切訊息,規定在刑法第315條至第319條。而至於國家機密之犯罪則分別規定在外患罪章、瀆職罪章及妨害公務罪章,將來會再向各位讀者介紹。在侵害私人秘密的各罪,均不設有過失犯的規定,所以若
台北捷運某位廖姓女夜間巡查員,在2016年10月26日晚間7點多從蘆洲住處騎車前往捷運北投站上11點的夜班,卻在行經環堤大道時不慎摔車造成腿部受傷,手術後因不良於行,頻向公司請假,嗣於2017年1月遭公司以無故曠職為由解雇。
前參謀總長、一級上將羅本立前年12月以92歲高齡過世,卻爆出子女爭產鬧上法庭,羅本立生前自書遺囑,指定將台北市大安區的房子由2個兒子繼承,長女羅曉娟被排除在外,她與兒子羅守志去年3月自行遷戶口、換門鎖強行入住,胞弟羅法正報警。台北地院依毀損、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判母子各拘役25日、20日,可易科罰金
介紹完了債權不履行,從民法第242開始到第245條,是屬於「債之保全」的範圍。前面提到了許多應該要賠償的狀況,包含了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等。但如果對方在請求之前就先偷偷脫產,就算最後告贏了,強制執行還是拿不到錢。所以如何「保全」自己的債權,重要性相較於前面提到的請求基礎,有過之而無不及。在民
本次介紹的是詢問機率最高的妨害名譽相關罪,人格是人在社會位置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對其侮辱或是傳播虛構的事實,都是對其名譽聲望的傷害,所以刑法設有處罰的規定,以維護個人在名譽及信用的法益。而由於攻擊名譽的犯罪與公益無涉,所以如果被害人不願意追究,司法就不介入,此為該罪章需要告訴乃論的原因。 在誹謗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如果假冒離婚證人的身份簽名,或是簽下虛構的名字,一但被提起離婚無效之訴,除了可能會被判離婚無效之外,還會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要注意的是這是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而印章的部分也是類似道理,但這部分比較不會細講,因為通常戶政人員會要求離婚證人要簽名,既然離婚證人都簽名了,蓋章通常就不那麼必要,更
Thumbnail
上個月阿洪在臉書及部落格跟大家談了「民事認領無效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法律問題,本以為這個議題比較冷僻不會獲得太多關注,沒想到發文後不久電子郵件信箱裡突然收到了一封讀者回饋信件。究竟跟父親沒有血緣關係卻被認領了,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登記嗎?
Thumbnail
母親未婚生子後,就把我交由外公外婆照顧,後來她跟現在我身分證上登記的父親結婚,在外公要求下,跟我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我。但我從小就跟外公外婆同住,與母親及無血緣關係的父親幾乎沒有接觸,現在因為母親過世加上自己生病,想要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收入,卻影響了我的申請資格
Thumbnail
在婚後發現子女並非自己所親生,或是長大後發現自己或兄弟姐妹並非自己父母所親生,因而產生繼承權的紛爭,我想當事人一定會有很大程度的打擊跟衝擊,此時應該如何尋求法律上的救濟?王律師藉由本篇來談婚生否認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相關問題。
Thumbnail
遭員工背叛、遭親人背叛,導致委託人本人受到損害,是否有刑事責任呢?本篇文章即以土地借名登記案件為例,佐以法院實務見解,分析和說明刑法上的背信罪。
Thumbnail
本月已向法院遞交訴狀兩件:履行同居義務、暫時處分。 履行同居義務:先位聲請 - 由我擔任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 暫時處分:建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規則 四月將再次上課及調解 五月開庭調查 有人問我:怎麼下定決心了? 我只是遞狀之後才選擇公開 並不是現在才做這個決定…
Thumbnail
從2023年三月發生「疫情期間對方說好家裡沒有客人可以帶嬰兒回來結果打開娘家門情況完全相反」事件後, 對方帶著小孩留在娘家不回來開始, 到去年九月對方突然發出法院公文要求離婚調解, 至今天為止一共經歷了三次調解。 中華民國法律規定, 離婚訴訟前必須先經過「雙方到法院上課…
Thumbnail
有一種人明明結了婚,卻拋棄家庭、消失人間,他(她)興許不是刻意這麼做,其實有什麼難言之隱。但這類人的配偶可就傷腦筋了,想再婚再嫁的,害怕犯重婚罪。想匡正自己的配偶欄填寫方式,也無能為力。嚴重的,假若對方在外面欠下債務,是不是得隨時提心吊膽,債主會不會有一天找上門來。 其實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在台灣,早期常見因為某一兄弟姊妹無後嗣,父母作主便將其他兄弟姊妹的孩子報戶口在無子嗣的子女名下,而導致非親生的孩子誤報為婚生子女。 例如,叔叔的孩子其實是大伯的孩子,或是姑姑的子女報在小叔的名下。 但這樣會產生繼承的問題,比如叔叔過世時,該誤報戶口的孩子是否可以繼承叔叔的財產? 又或者該子女是否
如果一個家庭出現裂痕,甚至出現了把其中一方趕回家的情況,那麼你可能要想想看,對方是不是假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訴請離婚,遇到這種事的時候,你可以注意以下內容:
Thumbnail
如果假冒離婚證人的身份簽名,或是簽下虛構的名字,一但被提起離婚無效之訴,除了可能會被判離婚無效之外,還會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要注意的是這是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而印章的部分也是類似道理,但這部分比較不會細講,因為通常戶政人員會要求離婚證人要簽名,既然離婚證人都簽名了,蓋章通常就不那麼必要,更
Thumbnail
上個月阿洪在臉書及部落格跟大家談了「民事認領無效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法律問題,本以為這個議題比較冷僻不會獲得太多關注,沒想到發文後不久電子郵件信箱裡突然收到了一封讀者回饋信件。究竟跟父親沒有血緣關係卻被認領了,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登記嗎?
Thumbnail
母親未婚生子後,就把我交由外公外婆照顧,後來她跟現在我身分證上登記的父親結婚,在外公要求下,跟我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我。但我從小就跟外公外婆同住,與母親及無血緣關係的父親幾乎沒有接觸,現在因為母親過世加上自己生病,想要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收入,卻影響了我的申請資格
Thumbnail
在婚後發現子女並非自己所親生,或是長大後發現自己或兄弟姐妹並非自己父母所親生,因而產生繼承權的紛爭,我想當事人一定會有很大程度的打擊跟衝擊,此時應該如何尋求法律上的救濟?王律師藉由本篇來談婚生否認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相關問題。
Thumbnail
遭員工背叛、遭親人背叛,導致委託人本人受到損害,是否有刑事責任呢?本篇文章即以土地借名登記案件為例,佐以法院實務見解,分析和說明刑法上的背信罪。
Thumbnail
本月已向法院遞交訴狀兩件:履行同居義務、暫時處分。 履行同居義務:先位聲請 - 由我擔任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 暫時處分:建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規則 四月將再次上課及調解 五月開庭調查 有人問我:怎麼下定決心了? 我只是遞狀之後才選擇公開 並不是現在才做這個決定…
Thumbnail
從2023年三月發生「疫情期間對方說好家裡沒有客人可以帶嬰兒回來結果打開娘家門情況完全相反」事件後, 對方帶著小孩留在娘家不回來開始, 到去年九月對方突然發出法院公文要求離婚調解, 至今天為止一共經歷了三次調解。 中華民國法律規定, 離婚訴訟前必須先經過「雙方到法院上課…
Thumbnail
有一種人明明結了婚,卻拋棄家庭、消失人間,他(她)興許不是刻意這麼做,其實有什麼難言之隱。但這類人的配偶可就傷腦筋了,想再婚再嫁的,害怕犯重婚罪。想匡正自己的配偶欄填寫方式,也無能為力。嚴重的,假若對方在外面欠下債務,是不是得隨時提心吊膽,債主會不會有一天找上門來。 其實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在台灣,早期常見因為某一兄弟姊妹無後嗣,父母作主便將其他兄弟姊妹的孩子報戶口在無子嗣的子女名下,而導致非親生的孩子誤報為婚生子女。 例如,叔叔的孩子其實是大伯的孩子,或是姑姑的子女報在小叔的名下。 但這樣會產生繼承的問題,比如叔叔過世時,該誤報戶口的孩子是否可以繼承叔叔的財產? 又或者該子女是否
如果一個家庭出現裂痕,甚至出現了把其中一方趕回家的情況,那麼你可能要想想看,對方是不是假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訴請離婚,遇到這種事的時候,你可以注意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