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與現行犯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法普一下,酒駕和現行犯逮捕
https://reurl.cc/a9R6xl
這則新聞談到酒駕現行犯不逮捕的問題,
先說結論,我也覺得這是合適的作法。
首先,酒駕規定在刑法第185條之3,
在本條分為3種情形:
1、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0.05%以上。
2、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雖未達上開標準,
但有其他情事認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上開3款情形中,我們一般看到的酒駕多是第1種情形,
在第1種情形,只看檢測數據,比較容易判斷。
但在第2、3種情形,不論是酒測值未達0.25或者是毒駕,
都必須另外證明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也就是行為人有因為飲酒、吸毒,導致駕駛控制能力減損,
因此在駕駛上無法維持安全駕駛的狀態。
實務上,要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
大概就是延用過往在把酒駕修訂成0.25以前所採用的,
叫作【刑法第185條之3觀察紀錄表】。
這個就是在查獲現場,會依上開紀錄表叫行為人進行測試觀察,
包含有沒有多語、混亂、臉色潮紅、走直線走不穩、單腳站立站不穩、
不能維持平衡、同心圓畫不好等情形,依此來證明行為人當下的駕駛控制能力。
另外,事後檢察官也可能請員警往回調其被查獲前的途經監視器,
確認他有沒有蛇行、闖紅燈、亂開車的狀況,
都可以用來證明行為人有沒有安全駕駛能力。
而什麼情形下,
警察在查獲現場會認為可能有第2、3種情形,
而去作觀察紀錄表?
通常是:
1、認定有吸毒且危險駕駛之情形。
2、酒測值在0.01-0.24之間,另有例如車禍等疑似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
實務上,以上2種情形會被認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嫌,
而酒測值又未達0.25,所以必須有額外的證據,
來證明行為人在駕駛時,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接下來談現行犯逮捕
現行犯逮捕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88第1項,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這條的規定是,任何人,不只警察,
對於現行犯都可以逮捕。
那警察在逮捕現行犯上,應該做何考量?
一律逮捕嗎?
其實目前實務的狀況確實,偏向原則逮捕,
原因大概是,大家都會逮捕,你不逮捕的話,
可能要承受是不是有圖利他人或瀆職的質疑。
但其實任何公權力的行使都應該考量目的和比例原則,
我們准許現行犯逮捕的目的是什麼?
目的跟羈押的要件很像,
包含了【保全證據】、【防止逃亡】、【預防再犯】。
所以其實,在考量現行犯要不要逮捕時,
應該考量有沒有上開3種目的的必要性,
而不是一律逮捕才對。
假設今天酒駕現行犯在案發現場是車禍重傷昏迷,
人別已經查出來,接下來也要送去醫院抽血檢測酒精濃度,
所以沒有保全證據的必要,
因為人都昏迷了,無法逃亡也無法再犯,
請問還有逮捕的必要嗎?
當然是完全沒有必要!
所以我們在這裡必須打破這個現行犯一律應逮捕的錯誤觀念,
法律只規定現行犯【得】逮捕,而不是【應】逮捕。
最後回到新聞事件中的情形,
丁允恭在案發現酒測值是0.23,低於0.25,
無法認定屬於第1種情形,
必須有其他證據確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而他在觀察紀錄表中是通過測試的,
也就是員警在查獲現場,
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是具備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可能連犯罪嫌疑都不重大,
這時候要認定是不是現行犯,我覺得都有點疑義。
另外目前看起來好像也沒有保全證據跟預防逃亡的問題,他應該會被扣車所以也沒有預防再犯的必要,
依照比例原則來看,這時候不予逮捕是合理的。
尤其這種案件,
通常很難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他有不能安全駕駛,
這個時候有必要再施以逮捕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重大手段嗎?
確實是沒有必要,
所以結論才會是,不逮捕很合理。
但我還是要說,我們也遇過即便觀察紀錄表通過,
甚至連觀察紀錄表都沒做,只單純因為發生車禍,
而酒精濃度在0.01-0.24間,
就被逮捕解送地檢署的案件,
這種作法,才是應該檢討改進的作法。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陳宗元律師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發佈時間:2021-11-09 15:37 網際網路發明後,人類的科技和生活進入另個世代。近10年,網際網路應用愈發多元化,人們的生活愈發便利,但在科技、網路使生活更便捷的這個時代,副作用就是網路犯罪愈來愈多,虛擬網路的匿名性、隱密性、多層性,更是讓查緝網路犯罪遠比查緝一般犯罪困難許多。 依警政署的
原文發表時間2017.07.31 民國84年發生了黃春樹命案,因兩名共犯黃春棋、陳憶隆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導致徐自強歷經20年訴訟,7次判處死刑、2次無期徒刑、8次更審、5次非常上訴,歷審期間共在牢中渡過16年,最終在104年9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終宣判徐自強無罪。 而上開徐自強的冤案由紀
原文發表時間07 May, 2020 電信詐騙從民國80年代開始發展至今,已經進入專業分工時代,詐騙集團也不再是通包打電話詐騙、取款、洗錢等全部行為,而是由不同的機房集團(專門負責打電話或網路行騙)、車手集團(專門取款)、水房集團(專門洗錢)合作,彼此互不隸屬而獨立作業,並朋分利潤,其手法之精細、多
原文發表時間14 Apr, 2020 4月7日晚間,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對少年「踹頭」和恐嚇附近住戶「吃慶記」事件,在新聞披露後,4月10日中和分局督察組先是曲解事實,包裝員警的踹頭行為是誤認少年要逃跑的壓制行為,而只給了踹頭員警2支申誡。至於其他嗆聲叫樓上住戶下來「吃慶記」的員警,其流氓似的行徑
原文發表時間:2017/05/26 09:27 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即將結束,與會的委員們終於辛苦的完成了這份具有歷史定位的任務。如果我們切割去看各分組歷次的提案和決議,可能會見樹不見林,無法真正的理解,某些提案和決議將會形塑何種面貌的未來檢察官。其中第三分組以檢察官濫權為基礎,提出了相當多剪除、限
原文發表時間:2017/04/14 09:12 檢察官是司法官,這個基本概念是所有法律系學生從接觸《刑事訴訟法》之後就懂的ABC,所以當初我聽到司改會議有委員提議要討論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時,是感到有點錯愕。然而,從這個議題出現到現在,已經過了快2個月,每天看到是這些委員們轟炸式的一篇篇投書,然後戰場漫
發佈時間:2021-11-09 15:37 網際網路發明後,人類的科技和生活進入另個世代。近10年,網際網路應用愈發多元化,人們的生活愈發便利,但在科技、網路使生活更便捷的這個時代,副作用就是網路犯罪愈來愈多,虛擬網路的匿名性、隱密性、多層性,更是讓查緝網路犯罪遠比查緝一般犯罪困難許多。 依警政署的
原文發表時間2017.07.31 民國84年發生了黃春樹命案,因兩名共犯黃春棋、陳憶隆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導致徐自強歷經20年訴訟,7次判處死刑、2次無期徒刑、8次更審、5次非常上訴,歷審期間共在牢中渡過16年,最終在104年9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終宣判徐自強無罪。 而上開徐自強的冤案由紀
原文發表時間07 May, 2020 電信詐騙從民國80年代開始發展至今,已經進入專業分工時代,詐騙集團也不再是通包打電話詐騙、取款、洗錢等全部行為,而是由不同的機房集團(專門負責打電話或網路行騙)、車手集團(專門取款)、水房集團(專門洗錢)合作,彼此互不隸屬而獨立作業,並朋分利潤,其手法之精細、多
原文發表時間14 Apr, 2020 4月7日晚間,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對少年「踹頭」和恐嚇附近住戶「吃慶記」事件,在新聞披露後,4月10日中和分局督察組先是曲解事實,包裝員警的踹頭行為是誤認少年要逃跑的壓制行為,而只給了踹頭員警2支申誡。至於其他嗆聲叫樓上住戶下來「吃慶記」的員警,其流氓似的行徑
原文發表時間:2017/05/26 09:27 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即將結束,與會的委員們終於辛苦的完成了這份具有歷史定位的任務。如果我們切割去看各分組歷次的提案和決議,可能會見樹不見林,無法真正的理解,某些提案和決議將會形塑何種面貌的未來檢察官。其中第三分組以檢察官濫權為基礎,提出了相當多剪除、限
原文發表時間:2017/04/14 09:12 檢察官是司法官,這個基本概念是所有法律系學生從接觸《刑事訴訟法》之後就懂的ABC,所以當初我聽到司改會議有委員提議要討論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時,是感到有點錯愕。然而,從這個議題出現到現在,已經過了快2個月,每天看到是這些委員們轟炸式的一篇篇投書,然後戰場漫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根據報載,高雄市一名男子酒後發動引擎在車內吹冷氣睡覺,被警方認定酒駕,檢察官認為,由於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移動」車輛,故將全案予以不起訴偵結;惟數年前,另有一名新北市男子酒後坐在機車上滑下山撞傷人,被法院認定為酒駕行為,並遭判刑。究竟本罪應如何認定? 刑法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
Thumbnail
透過本文你會知道,經過封閉式臨檢路口,是不是一定要受檢?一定要接受酒測嗎?如果衝過路檢點或拒絕受檢會有處罰嗎?並在文末告訴你,真的遇到封閉式路口《酒駕臨檢》你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Thumbnail
這得看當事人身在其中「追究」的責任是真的合理,還是只是亂扯視角,搞公審的假道學。
Thumbnail
之前有跟各位介紹過酒駕的最新修法動態,內文有提到「如果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讓法院來撤銷執行檢察官的處分」,那到底要怎麼撤銷呢?可以用哪些理由撤銷呢?除了向法院聲明異議以外,還有什麼其他方法嗎?
Thumbnail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警察臨檢或盤查是常見的事情,但你需要了解自己的權益。這篇文章將告訴你如何在遇到警察臨檢時主張你的權益和拒絕非法盤查。同時,我們會討論酒駕可以拒測的相關規定,以及警察臨檢過程中的權益保護措施。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沒做壞事為什麼不配合警察臨檢?支持警察!」每當警察違法臨檢的新聞喧囂塵上時,社群評論總是會有這類的言論,但既然是配合,那就代表這並不是義務,那為什麼不願意配合就該被貼上標籤呢?本文帶您來了解,到底怎樣才是合法的臨檢?被違法臨檢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Thumbnail
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Thumbnail
前兩年住高雄的日子喝太多了,2024 決定立下少喝酒的目標:一年喝酒不超過 12 次。 在這段期間,身邊友人偶爾會勸少喝,但我總是聽而不聞,最多酒後出包後安分個幾天,然後又再犯錯。明白喝酒傷身但還是繼續,甚至隨著酒量變好還越喝越多,就像是抽菸者明知抽菸不好仍三不五時來一根一樣。
-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
根據報載,高雄市一名男子酒後發動引擎在車內吹冷氣睡覺,被警方認定酒駕,檢察官認為,由於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移動」車輛,故將全案予以不起訴偵結;惟數年前,另有一名新北市男子酒後坐在機車上滑下山撞傷人,被法院認定為酒駕行為,並遭判刑。究竟本罪應如何認定? 刑法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
Thumbnail
透過本文你會知道,經過封閉式臨檢路口,是不是一定要受檢?一定要接受酒測嗎?如果衝過路檢點或拒絕受檢會有處罰嗎?並在文末告訴你,真的遇到封閉式路口《酒駕臨檢》你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Thumbnail
這得看當事人身在其中「追究」的責任是真的合理,還是只是亂扯視角,搞公審的假道學。
Thumbnail
之前有跟各位介紹過酒駕的最新修法動態,內文有提到「如果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讓法院來撤銷執行檢察官的處分」,那到底要怎麼撤銷呢?可以用哪些理由撤銷呢?除了向法院聲明異議以外,還有什麼其他方法嗎?
Thumbnail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警察臨檢或盤查是常見的事情,但你需要了解自己的權益。這篇文章將告訴你如何在遇到警察臨檢時主張你的權益和拒絕非法盤查。同時,我們會討論酒駕可以拒測的相關規定,以及警察臨檢過程中的權益保護措施。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沒做壞事為什麼不配合警察臨檢?支持警察!」每當警察違法臨檢的新聞喧囂塵上時,社群評論總是會有這類的言論,但既然是配合,那就代表這並不是義務,那為什麼不願意配合就該被貼上標籤呢?本文帶您來了解,到底怎樣才是合法的臨檢?被違法臨檢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Thumbnail
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Thumbnail
前兩年住高雄的日子喝太多了,2024 決定立下少喝酒的目標:一年喝酒不超過 12 次。 在這段期間,身邊友人偶爾會勸少喝,但我總是聽而不聞,最多酒後出包後安分個幾天,然後又再犯錯。明白喝酒傷身但還是繼續,甚至隨著酒量變好還越喝越多,就像是抽菸者明知抽菸不好仍三不五時來一根一樣。
-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