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時間07 May, 2020
電信詐騙從民國80年代開始發展至今,已經進入專業分工時代,詐騙集團也不再是通包打電話詐騙、取款、洗錢等全部行為,而是由不同的機房集團(專門負責打電話或網路行騙)、車手集團(專門取款)、水房集團(專門洗錢)合作,彼此互不隸屬而獨立作業,並朋分利潤,其手法之精細、多層次及變化快速,實在令人嘆為觀止。
以地檢署的收案量而言,電信詐騙案件從民國100年大約1萬4千餘件,至108年上升到3萬5千件左右,而每年的詐騙金額,都要以億為單位計算,可見電信詐騙對我國治安危害極大。
過往的電信詐騙,多以收買、騙取我國人的人頭門號、人頭帳戶,以使用來進行詐騙。其手法只是單純的利用人頭門號撥打詐騙電話,詐騙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再由車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各地提款。因此,即便通常很難抓到幕後實際實施詐騙行為之人和金主,但至少可以查獲人頭門號、人頭帳戶之所有人及提款車手,這些詐騙案件還會有末端的犯罪行為人受處罰,並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但自從《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07年大幅度修正後,課予銀行在開戶時對客戶進行KYC(Know Your Customers)的義務,要求銀行必須確認客戶的真實身分、真實開戶目的,使得銀行開戶難度上升。另外也因為政府長期宣導,讓民眾了解交付帳戶予他人可能涉及幫助詐欺及洗錢之刑責,而使得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取得不易。
因此,近期電信詐騙案件中,人頭帳戶之所有人遭移送的案件減少,取而代之的則是三角詐騙、利用遊戲帳號、遊戲點數帳戶、境外代收轉付虛擬帳號進行詐騙之案件不斷上升。
新型態「三角詐騙」不易追查
所謂三角詐騙,通常是詐騙集團先利用人頭門號及他人遭外洩之個人資料,冒名申請第三方支付帳戶(例如一卡通)、遊戲帳戶(例如老子有錢)、遊戲點數帳號(例如My Card或GASH帳號)、虛擬銀行帳號(例如以支付寶配合境外代收款項之虛擬銀行帳號),再由詐騙集團一邊向遊戲幣商購買遊戲幣、向線上網購業者購買高價易轉賣之商品,再向被害人詐騙,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不知情的遊戲幣商或線上網購業者帳戶中,而遊戲幣商或線上網購業者再將遊戲幣轉入詐騙集團之遊戲帳號中,或將商品發至詐騙集團指定的地點。
這些遊戲幣、高價商品則可以再拿來在不同的平台上轉賣,並利用第三方支付或虛擬銀行帳戶收款,而製造斷點使得追查不易。
另外,上面說到的這些第三方支付之帳戶、遊戲帳號、遊戲點數帳戶、虛擬銀行帳號等,也可以直接用來詐騙被害人,讓被害人匯款至第三方支付帳戶或虛擬銀行帳戶,或者讓被害人購買My Card、GASH等有價點數,再儲值至遊戲帳號或遊戲點數帳戶,其後一樣利用轉賣遊戲幣、利用點數購買商品再轉賣等方式,使得無法繼續追查。
人頭門號被冒用身分,多為外籍移工
以筆者過往承辦案件的經驗,過去的人頭門號和人頭帳戶之所有人,多會被認定是幫助詐欺、洗錢之行為人而接受處罰並負損害賠償之責。但近期筆者面對上開新型態案件之被告(多是遊戲幣商或被冒用身分者),都只能做不起訴處分,且無從追查其他犯罪行為人,等同是這些詐騙行為最後無人須負責,被害人白白受害。究其原因,是因為被冒用身分者本即是另一種受害者,而遊戲幣商只是單純交易遊戲幣,根本不知道款項係遭詐騙所匯入,因此這些人都只是詐騙集團利用來產生追查斷點之人,根本沒有詐騙行為或犯意。
這些新型態的詐騙,其關鍵點都是利用人頭門號註冊帳戶或帳號,看起來似乎可以追查人頭門號。然而,近期卻發現這些被利用來註冊帳號的人頭門號,多是屬於外籍移工名下,而一調閱門號申請書,都發現根本不是外籍移工本人簽名申請,所有資料都是由他人填寫,只有居留證、護照影本是真的。
考量到實務上,外籍移工因為不識中文,入台後所有手續都交由台灣的代辦業者處理,因此交出居留證、護照由他人代辦門號或其他手續乃是常態,不排除被不法代辦業者冒用名義申請門號,並交予詐騙集團使用,且所申請的都是預付卡,也不會有帳單寄到外籍移工的居留地址,因此對這些疑似不知情的外籍移工也只能做不起訴處分。
所以到最後,連人頭門號之所有人也無法究責,那人頭門號的實際申請人呢?很抱歉,外籍移工說不清楚是誰曾取走他的證件,而門號申請書竟然也未記載代辦人,所以根本無從追查。
電信業者與NCC須嚴格把關
由於我國現在的電信業者(包含電信門號系統商和加盟業者)對於門號申請極為寬鬆,即便電信門號系統商要求非本人親辦門號也必須留下代辦者之身份資料,然而因為電信門號系統商未進行稽查,等同只是無意義的具文,所以實際上任何人只要能拿到他人的雙證件,就能代他人申請門號。電信業者不僅從未需要對申請門號之客戶進行KYC,也不用管申請人名下申請十幾支門號的異常狀況,更常見未留存真實申請人、代辦人資料,甚至也不管有無代辦的委託書。
因此,我們在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是,一份外籍移工名下的預付卡門號申請書,其上沒有委託代辦的痕跡,但簽名卻與申請書上地址等中文字跡相同,明顯不是外籍移工親自申請,卻也無實際申請人可以追查,然後案件就到此為止,被害人被騙就只能自認倒楣。
過去,電信門號系統商曾試圖向地檢署及法院收取調通聯的費用,但遭到各界反對始罷休,其原因即在於,電信門號的泛濫,乃係助長電信詐騙的重要因素,電信業者利用公共頻道賺取公共財,本即有義務協助追查電信犯罪。
然而,經過這麼多年了,電信門號的申請不見有更嚴格之審核程序,讓人頭門號繼續泛濫成災,讓詐騙集團繼續利用人頭門號進行詐騙,讓全國人民繼續當詐騙集團的提款機,試問各大電信業者和主管機關NCC,要繼續對這樣的情形視而不見嗎?人頭帳戶的狀況已經有效下降,請問對人頭門號的泛濫有無具體改善作為?
其實最簡單的做法是,仿照銀行開戶的相關審核機制,例如要求門號只能親辦不得代辦、申請門號均必須拍照留存影像、限定門號之申請門號數、對於第二支以上門號必須實質查核其申請目的是否合法、電信門號系統商應該對旗下代辦業者、加盟業者、二類電信業者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並以相當之解約或違約責任要求旗下業者遵守門號申請的審核責任、降低門號申請之獎金以避免辦門號換現金之情形,以上方法其實都不難做到。
如果NCC和電信業者繼續放任不管,任詐騙集團利用人頭門號肆虐,未來可能需面臨電信詐騙被害人對NCC和電信業者提國賠和集體訴訟,因為其放任不作為與被害人被害的結果,其間的因果關係已經愈來愈明確,NCC和電信業者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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