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時間:2017/05/26 09:27
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即將結束,與會的委員們終於辛苦的完成了這份具有歷史定位的任務。如果我們切割去看各分組歷次的提案和決議,可能會見樹不見林,無法真正的理解,某些提案和決議將會形塑何種面貌的未來檢察官。其中第三分組以檢察官濫權為基礎,提出了相當多剪除、限制、監督檢察官權力之議案。有些通過了,有些沒有,如果我們把所有的議案合在一起看,就可以看出某些委員心目中的檢察官圖像,原來是這樣。
從一開始,以尤伯祥、李佳玟、張娟芬、林孟皇等幾位委員為首,第三分組的部分委員即表現出對檢察官強烈的不信任態度。最早,也是最重要的,此幾位委員提出檢察官行政官化的議案,試圖去除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甚至欲否認現時檢察官的司法官地位,而李佳玟委員更是提出檢察總長應為法務部長之下屬的提案,使總統、行政院長能透過法務部長控制整個檢察體系而形成一體化的檢察巨獸,幸而這樣的提案沒有通過。雖然這幾位委員口口聲聲表示,檢察官行政官化仍能保有其獨立地位,不容政治干預,但在要求檢察權入憲,以使檢察權受《憲法》保障的提案表決時,這幾位委員均未投贊成票。
接著,幾位委員以強制處分均應全面由法官核發令狀為由,要求檢討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這些委員在會議中不肯說明法官保留與法律保留的區別,偷偷混淆二者的概念,故意忽略強制處分權的賦予是立法者的立法考量,不願說明基於何種立法考量應該剪除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毫無證據的指責檢察官必然濫權,並通過了這個議案。
不約而同地,第一分組也自行決議,開放偵查中律師閱卷權,原則上偵查中辯護人均得閱得檢察官手上之全部卷證,讓被告得在偵查中即知悉不利其之偵查秘密。至此,檢察官於偵查中的所有偵查優勢全盤皆失,面對有意隱瞞、勾串的當事人,檢察官只能望卷興嘆。
另外,就檢察官的監督部分,除了通過加強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功能,諸如提高外部委員比例、評鑑委員會預算獨立、有直接立案、調查權、人民直接聲請評鑑權等外,並以檢察官有濫權起訴為由,決議再增設一層獨立的起訴審查制度,且就起訴之案件認有重大違失時,應對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究責。另就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研議引進類如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外部監督機制。因此檢察官之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都將受到監督。
但是,這樣的決定看似理論可行,卻完全忽略法律作為一門社會科學的本質,就只有在極端的狀況才會有所謂唯一的正確答案,而在大部分的情形下,每個人對事實認定、證據評價都有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這也是自由心證為何會存在,而無法標準化的原因。
未來在建立起訴究責制度時,究竟何種狀況屬於重大違失是否能明確標準化?或者這時候又可以適用自由心證了?究責人員的組成是否能夠公正?是否會因此而產生寒蟬效應,導致檢察官傾向為不起訴處分?這些都可能影響檢察官在承辦案件時的公正性,也可能讓政治力或其他力量可以因此介入,對不聽話的檢察官,就藉此修理你起訴後的無罪結果。這種制度是漠視檢察官基於職責監督法院,無罪本來就不代表檢察官的起訴是個錯誤。
然而,最令人訝異的是,李佳玟委員在最後一次會議中,提案認為檢察官若蒐證有怠惰導致被告得以滅證或串供時,應對檢察官究責。從李佳玟委員在民國101年所寫的一篇文章「這是特偵別查組吧」,可以知道是對於林益世的案件所得到的靈感。
在該文裡,李佳玟委員認為檢察官應該在第一時間拘提、搜索林益世,而不是等了5天才傳喚,讓林益世有滅證的機會,顯然故意縱放林益世。但事實上,該案中行賄者陳啟祥尚未到案說明,所稱關鍵證據並不足以發動強制處分,且搜索必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當檢察官手上握有的證據不足時,如何發動搜索?如何逕行拘提?
再者,林益世事後經起訴,且一、二審均遭判有罪,已證明檢察官並無何縱放之情。李佳玟委員這種時而批評檢察官濫用強制處分權,認為應拔除檢察官強制處分權,時而要求檢察官在證據不足時行使強制處分權的矛盾立場,實在令人費解。
回到李佳玟委員的上開提案,不先解決檢察官每個月收案80至100件新案,同時有150至200件案子在手上轉動的過勞問題,不先思考台灣《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不足,辯護人會幫禁見被告傳話處理XXX之事實,不先討論為何被告滅證無刑事責任,反而要求把被告勾串、滅證之責歸究於檢察官身上。
我實在不知道,當我手上同時有這麼多案件在排隊進行時,我進行這一件,下一件會不會忽然有被告滅證、勾串?究竟怎麼做我才不會被認為是怠於蒐證,究竟該如何決定,才能避免被認為是縱放。
看完以上的提案和決議後,不知道各位是否發現了。這些委員心中未來的檢察官,是行政官但卻可以保持獨立自主、無強制處分權、偵查中無資訊優勢、不管起訴、不起訴、蒐證過程都要接受強力監督、究責,在這種猶如被綁成木乃伊的情況下,仍要求我們必須將每個案子查清楚,蒐證的過程要迅速又確實、有罪的被告一定起訴、無罪的被告一定不起訴。除了神鬼傳奇裡復活的木乃伊之外,我實在想不出其他的圖像來表達了。
是的,理論很好,出一張嘴大家都會。但在建構制度的時候應該有總體思維,並且應該正視現實環境,將之納入制度考量中。當檢察官案件量過大、書記官過勞、法警人力不足、預算有限、被告和證人不斷滅證、勾串、翻供而無法懲罰的現況下,檢察官在偵查案件已經是面臨重重困難,在這幾個月的司改會議不斷追殺之下,檢察官已經毫無士氣可以打擊。
其實我們也只是普通人,跟所有各位一樣,失去了我們手上的公權力,開車在路上也怕被打而不敢亂按喇叭,走在路上也不敢亂看別人,遇到感動的事如釋字748也會喜極而泣,遇到挫折也會沮喪、灰心、失志,甚至質疑自己工作的價值。我們沒有神力,當我們被綑綁成木乃伊之後,只剩下一顆摯熱的心可以讓我們繼續堅守崗位,只剩一顆頭顱可以用來與這個世界的錯誤對抗。
當我們戰到頭破血流,當我們火熱的心冷卻停止跳動,當我們無力只能躺在棺槨內喘息時,我只能說對不起,請大家自己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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