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3|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第02話|刑事訴訟法與憲法、實體法的關係

前言

承續先前文章中所提到的,刑事訴訟法存在的目的包括保障人權,使得國家刑罰權必須要在經過相當嚴謹的程序之後才能發動。打個比方來說,就好像我們不會把核彈按鈕弄得跟公車下車鈴一樣容易按到,而是可能會需要像電影裡面演的一樣,必須要有密碼、生物識別之類的嚴謹程序,以確保這樣具有「殺傷力」的國家高權不會被恣意發動與濫用。

參、刑事訴訟法與憲法及刑法的關係

一、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
講到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首先會想到的是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訴訟權」,其次則是訴訟權底下所衍生出的子概念「防禦權」。

(一)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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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後,發現事實上被告並沒有做或是所進行程序是不合法的,那就必須還給被告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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