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3|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房地合一稅2.0適用對象』 ?『400萬免稅額』條件。

『房地合一稅2.0適用對象』 ?『400萬免稅額』條件。
一、『房地合一稅2.0』實施日期及修法重點-
1.『房地合一稅2.0』-110.4.28修法原本之房地合一稅,並自110.07.01起實施。
本次修法的重點為-
(1)短期套利者課重稅- 2年內稅率45%,2-5年稅率35%。
(2)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
(3)擴大房地課稅範圍- 將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
交易,納入課徵房地合一稅。
(4)土地漲價總數額設上限- 以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數額為限。
二、『房地合一稅2.0』適用條件-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3)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4)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房地合一稅2.0』稅率- 如下圖
(1)個人(境內居住)-持有2年以內:45%。2-5年:35%。5-10年:20%。10年以上:15%
(2)個人(非境內居住)-持有2年以內:45%。超過2年:35%。
***申報方式: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
(3)法人-持有2年以內:45%。2-5年:35%。超過5年:20%。
***申報方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分離課稅,合併申報。
四、『400萬免稅額』條件- 自住房地優惠
新制下,個人出售自住房地,若符合下列要件,出售時將可享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
免稅,超過400萬部分,適用10%優惠稅率。
(1)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避免一再重複適用優惠、頻繁換房)
EX:李先生105.7.1購入A屋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113.7.1出售(自住超過6年),售價2200萬元。
該房地-取得+改良+移轉,總費用為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
如符合自住房地優惠稅率,其應納稅額如下:
(A) 課稅所得額=房地成交價-房地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2200-1500-100-100=500萬
(B)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免稅額)*10%
=(500-400)*10%=10萬
**試想,如今日無符合自住6年優惠稅率。其應納稅額為-
(A)課稅所得額=500萬
(B)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20%(持有7年,適用稅率為20%)
=500*20=100萬
稅額差別=100萬-10萬=90萬
五、『房地合一稅2.0』申報日/申報地點-
1.個人房地交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要去申報(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
2.申報地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六、未申報罰則-
1.未依規定申報-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緩。
2.滯納金-未於期限內繳納,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
將移送強制執行。
3.漏報及短報-處漏報(短報)稅額2倍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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