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2/03/20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為什麼我拒絕訴諸權利的跨性別運動(上)

    為什麼我拒絕訴諸權利的跨性別運動:一個反思性的經驗
    陳薇真(romacapri@gmail.com)

    前言
    這是一篇想法總結的初步文章。理應可以發展成文,拿去投期刊或獲取學位取得「利益」;但基於我拒絕將訴諸"正義"的公共議題成就個人利益,並對這般利益熱潮加以批判,因此選擇直接公開。議題是公眾討論的,不是一小群特定律師、專業證照者及「研究者」;我(或任何人)也並不代表任何社群意見整體,而是都只在社群流動的一小部份。

    背景
    跨性別並不是一個實存、定義或真實經驗,而是當它作為一個”等待被拯救的對象物”初始時刻起,就早已是由國際關係、民族主義、政治主張、社會關懷與學術研究相互競逐利益的標的,一個由爭論建構起的場所。
    [..刪節..]藉由上述,可以看出台灣性少數社會運動處在何謂國族、正義與法制化等建構而來,並且在政治機會上大幅關連於台灣特殊國際處境而來的推促動能。不僅「婦女」「同志」,同樣地,其它少數「跨性別」也在這樣爭奪當中。
    台灣性少數社群與社會運動坐落在特定歷史背景。在社會運動面向,主要為:
    1. 黨外運動的人權運動(1980s-)。1985年成立台灣人權促進會。
    2. 菁英國家女性主義的婦女運動,特別是1996年後進入國家體制。在此指婦女新知基金會,暫不論其它以社會服務為主的組織。另一事件是以教育體系的教授,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協會」,並促成2004年立法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
    3. 同志運動機構化(2000-)。特別是同志諮詢熱線的立案化,以及與台北市政府合作舉辦台北同玩節(2000-)與同志大遊行(2003-),突破性地大幅轉變社會態度。
    4. 反對國家路徑的左派性別運動,於2000年前後進入跨性別社群組織,即「性別人權協會」籌組每兩個月例行聚會的「TG蝶園」;但隨著2008年後社群主要期待逐漸往法制化靠攏,在經歷第一波爭取免術換證風潮(2013-2015)後逐漸淡出。
    另一個面向為世代與社群面向。大部份主事者本身並非跨性別者,而是採取蹲點、協同、代言等各種形式;因此,尚需理解社群主體和主流組織者之間的落差。跨性別主體人數少,並且面臨多重社會弱勢,更加難以取得主流認可的社會身份。一般而言變性、變裝和女變男等人際圈的形成,於1980年代末;約至2000年前後,網際網絡(個人網站、論壇、圖文平台)更助於資訊交流與人際連帶,並形成以地域性、階層性劃分的線下社群。不同世代的個體有不同的感覺結構,主要在於生長經歷的社會環境屬相對保守或開放。
    2010年代的背景與機會是:與政府對話管道相對完備、主流社會氛圍已表面上相對友善。新一世代的主體行動者現身,並批評原先組織者並無法代表他們的利益。缺乏政經背景與經驗,在聯合國體系的兩公約與CEDAW公約內國法化,成了法制化訴求行動的管道。
    中華民國因特殊國際地位,無法直接參與前往日內瓦。內國法化(以《施行法》方式,將UN公約體系的主文及一般性解釋視作與國內法律有同等位階)後,為了宣示台灣政府向世界證明實現人權的決心,在國際地位與政黨政治(陳水扁政府與馬英九政府)需求下,舉辦替代性的例行性國家審查,每4-5年舉辦一次。聘任國際獨立專家(避免中共政府刁難)來審查由行政部門撰寫的國家報告,並聽取民間報告(shadow report)和幾輪現場對談後,最終寫下結論性意見(conclusion)。

    對權利論述的批判
    基於尚未有人全盤檢視跨性別人權的各個方面,我於2014年參與了CEDAW二次國家報告,提交16頁民間報告,將公約框架的權利項目與台灣情況相互對應。然而,也意識到了一些問題。
    首先,以公政公約和經社會公約所發展的UN公約體系,若要將易受脆弱社會群體納入其中,必須依賴於一個基礎(fundation):如性別、宗教、國籍、族群、障礙等。戰後美國1968年各項社會運動後,同性戀運動嘗試將自身權利納入法律,也經歷拉距;直至2008年,一群國際人權法學者於印尼日惹開會,頒佈了《日惹原則》,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現、性徵多樣性(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gender expression and sex charactor, SOGIE)對應於UN權利項目。直至2012年第24、25號一般性意見,才首度承認將SOGI納入公約保障範籌。
    在此無法詳細解釋這些核心術語的來龍去脈,特別是gender、gender identity一詞上溯至美國1950年代變性醫療化的歷史及後來發展,以及在台灣中文語境的望文生義問題(陳薇真,2014;2016)。簡單說,這些東西都不是理所當然、不是gender=進步、sex=保守(還有什麼科普跨性別ABC=支持跨性別=友善進步的操作性鬼話)。總之,現今當我們要提交一份「跨性別報告」,想當然爾前往維基條目定義,跨性別者是「自身歸屬性別認同與出生時被指派的性別不一致」(someone who Gender Identity different from gender assigned at birth;一個由美國圈子發明回翻成怪異中文的玩意),而性慾變裝者一般不被包括在內(實務中很難分辨),並且以DSM-V於2013年的條目名稱變更(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云云——基於直觀的進步,人們理所當然地使用這般普世定義,但忽略了其知識的歷史背景及演變。
    比如,若當某人跨越衣著行為或進用性別區分公共空間,並非基於其性別認同,而是其它理由時,它就不具有權利及保障嗎?台灣一個實例(我也部份參與),是2017年長髮男警葉繼元的例子。說「長髮男警」並非性別錯稱(misgendering)。事主任職於保安,因蓄留長髮不斷被記過處份。過程中主管要求事主提供「證明」證實事主「有問題」才能暫時予以提供特例,為此事主也配合地前往取得診斷為「原發性變性慾症」的精神科證明。然而,在記過已達解職之際、而走向訴訟之時,事主、律師與支持的社會運動團體,決定要以「長髮男警」而非「認同女性」身份,主張男警蓄留長髮的權利。可以想到,可基於性別表達,或公政公約的言論自由,人格權及身體完整性。此案現今於高等行政法院,仍然敗訴。
    2019年起,主事同婚訴訟的法律社運團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因2018年同婚合法化通過後,尋求新的LGBT法律運動標的,進入跨性別相關事務,至今已勝訴長榮大學宿舍案、雙性人旅館職場案、免術換證小E案等。與男警案最大對比,即為保障跨性別者的權利論述邏輯,大幅依賴於訴諸gender identity,並邊緣化其它類型的權利
    例如,在內國法化背景下,人權陣營為壯大人權體系的效力與有用,不斷鼓勵律師或法官在判決書中引用人權公約。台灣第一例引用兩公約條文,是一個變裝丈夫的離婚判決案。原告妻子主張,發覺丈夫會變裝、上交友聊天室尋找男性約砲對象,此事給妻子造成重大痛苦,判決離婚;被告丈夫主張,自己已付丈夫應盡之經濟義務,養育兒女已大,也協助家務,並無重大過失;被告委任律師,基於對性少數事宜「無法可引」之情況下,才引用了兩公約及一般性條文納入LGBT,呼籲對性少數癖好的尊重;法官最終依各方原由、過失程度與雙方經濟能力,裁定贍養費比例。
    當本人參與由法務部舉辦的結論意見後續追踪會議,當科員在會議中口頭宣讀此判例,所有委員、人權及民間團體都在場,萬份尷尬的重要人權事件時刻——首例引述公約判決是變裝丈夫案例,但變裝議題(cross-dressin)卻始終不在LGBT社會運動的視野與章程上
    對比此事,由伴侶盟協助的長榮宿舍小雯案,在2020年9月學務長涉及公然侮辱的判決書中,原告事主主張以「變裝」一詞稱呼她不符合依據性別認同,涉及歧視。在依據律師提供的論據、及輔以資料通說搜尋後,法官引述採納此見解,認為變裝一詞本身即具歧視貶意。我認為,當事人當然有權主張自己的適切稱呼;然而,進入司法體系時後造成的效果是,跨性別者/其它的正當性階層化(hierarchy)。主張基於性別認同,成為神聖至高的言說行動(speech act)。問題不只是關於什麼是人權、婦女,更是何謂跨性別與性別認同的邊界。
    鑑於以身份認同政治(politics of identity,以身分別作為範圍)導致侷限,我曾嘗試在性徵自主權(autonomy of sexual characteristics)為議題,將被絕育/無法自主絕育之何謂正常/不正常意識型態加以連結,除了變性與陰陽人更包括未婚女性摘除性腺、未婚男性結紮、障礙者、原住民、外籍配偶女性等(陳薇真,2016)。然而,因這些身份別皆已有諸多團體進駐,具不同政治傾向及社福分配現況,難以有促成”去身份別倡導模式”的動能。近來有關《優生保健法》相關修法討論中,仍僅考慮女性,並未將男性(成年自主終止生育能力,應當無需已婚已嗣及配偶同意)及其它性少數納入考慮。張小虹(1995)提出理想的「聯盟政治」,在政治利害與物質分配方式下,似乎困難重重。
    總地來說,台灣有關性別劃份的法律、行政及判例史,是相當意義反映社會文化,仍待進一步探究,而非僅聚焦於換證及反歧視判例。例如,近五年仍有"奇怪的阿伯"只因穿著奇怪衣物、在奇怪時間及奇怪地點走動、並且"無法替自己講話",就真的被送警察局並受簡易庭處份;溫泉及旅館因男童誤闖女更衣間而步入公堂;那些誤闖女廁不敢出來、女性太像男性被質問而上新聞;以及「真的」以變裝作為手段(先不論其性別心理真實)確實觸及偷拍等數不清、幾乎每幾個月即有公開新聞例子(捷運、公司、學校)(不論你要覺得他是普通男性、跨性別或"僅是變裝癖")——這些事情的多造互動情境、多造個人既遇及文化因素尚待我們真正去探討的一大片談論空間——全被支持換證=友跨、反對換證=反跨的二分法所消除了。

    程序正義的不正義
    2017年兩公約舉辦二次審查。與前次方式不同,負責協助審查舉辦的民間方窗口為「公約監督施行聯盟」(以台權會、人權學者組成的任務性組織),前一次並不負擔民間報告提及的「整合」,因為民間團體在許多事項立場並不盡相同,而由民間自行提交給行政部門窗口。但為了凝聚人權審查「更大的效力」,該次改採取由聯盟整合各團體,使在各弱勢群體籅議題上都有被交待到,合併寫成一份總報告,也減輕審查委員負擔。
    這裡涉及幾個問題。其一,政府籌辦窗口、國內委員、民間籌辦窗口之間,內/外界線愈加模糊。其二,民間窗口的整合,也使在特定議題上採取不同立場時,愈低聲勢或不具政策利益的聲音,更容易被相對邊緣化。在跨性別議題,即在於對促成「免手術換證」(change legal gender without surgery)上的不同方向。一方主張,先取消以手術作為條件,但暫時”可以”以其它條件作為替代,如荷爾蒙證明、人為審查等;另一方主張,證件問題應僅基於表格填寫的行政程序,不應附加額外且同樣侵害人權(如強制諮詢)作為例件。結果,公約聯盟版的報告,只納入了前者聲音。每段議題也無註記主筆者及團體,形同所有團體共同背書。
    為此,我額外撰寫了簡短的2頁英文陳述,主張其它條件也同樣是不符合人權的項目作為條件。最終,結論意見從前一次的「取消手術條件」,更改為「避免無正當理由的條件」。意即,設置條件必須符合合理性、必要性、最小程度限制等檢驗要求。
    由此曝露了國內人權機制的問題:當人權機制已從手段(為了有效規範政府,改善人權現況)變成本身即為目的,即人權體制場域成為新的權力政治過程、人權學術建制化、學位化、成立學術期刊、獲得國際資金等。為了更壯大人權機制的效果,必須有「可見成果例子」;而可見成果又需是在法制上促成實質改變。促成可見的實質法制改變,使其它考量被邊緣化。
    另一經驗例子是,結論意見後續會議中,國內委員蔡麗玲教授私下帶了同志和跨性別團體代表與官員會面表達意見。同樣地,只帶了部份團體,使其它主張之團體意見被排除在非正式的過程。
    總地來看,人權審查程序看似給了民間多一管道的參與政治機會,缺乏資源與曝光度的更少數群體也看似在這波熱潮中取得關注;實際上,仍需回到傳統管道,即個別團體協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實質實力。
    對於倡導者參與法制程序的反省,仍有最後兩點。(1)乍似是行動者施為能動性而產生相應結果,實際情況是,其所處網絡(network)會決定其行動效應的篩選、極化、放大與縮小。若你親身參與爭取權利的程序(如投書,記者會,說服官員,找立委,參與程序等),手上有十個同等重要的議程(agenda),最終只能有一個能前進。那一個有成果的,往往並非對社群中最弱勢者有直接幫助,而是基於議程的象徵利益大小,那往往僅利於原先已生活資源較好的人。有時這無關於行動者的個人意願,而是取決於相應的社會網絡。這些社會網絡將篩選、放大最符合直觀與利益的,而暫時擱置其它。一句中文諺語,"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2)許多關切參與台灣行政決策的前行研究已發現(王孟甯,1998;李文英,2021),深具台灣特色的華人和諧反映了婦女運動進入體制的特徵與限制。婦女運動依賴男性首長對兩性和協的「尊重」,使不具衝突性的議題相當容易獲得結果;但利害衝突較大議題(如工作權積極保障)較難以在行政上解決。在性少數議題也是如此,台灣全國或地方行政部門通常很樂意象徵性地協助宣示「多元」;但面臨實際尖銳議題時是另一回事。前行提到(本人參與)的警察議題,我們協助盤點了警察法規和衣著上的男女差異;得到的結果是,行政部門主動倡導「要增加設計孕婦裝制員,提供給孕期警員,以示友善」。男警長髮議題仍難以動搖保守警界文化,但孕婦裝卻得到行政部門(過份)積極回應。

    全球在地的地理不均衡分佈
    接續上述,依據LGBT身份、SOGIE和人權論述相結合的普世性(universe),也陷入身份話語的全球/在地爭論。在1990年代性認同全球化(globalization),以美國社會運動的身份認同模式擴散到世界各地、包括東(南)亞,對研究者與倡導者而言也仍然有所質疑或歷史化。依David Harvey等簡單的地理分析,全球/在地並非以國界劃分,而是以大都會/鄉村的節點流動差異:愈在靠近台北、東京、上海、紐約、舊金山等大都會、高等教育的地方,愈適用於這套認同與社運論述模式;但在鄉村及衛星城市地區,仍然存在另一套前現代模式。實際上是兩種(以上)模式的斑駁混雜。這不僅是先進國家/落後國家之間,而是各自國家內部分化的更激烈化,如美國大都會v.s.中南部鄉村白人、台灣的台北市v.s.南部。然而,當來自跨國的、普世進步的強制力,卻將這些差異的衝突更加激進化。丁乃非等討論過此問題,即以美國為範式與前現代的非—主體(傳統T婆、公娼等)有所差異,卻被”進步正確”的現代模式所掃除。
    進一步反省何謂LGBT社會運動的國際化。是的,瞭解世界各地跨性別處境、社群和運動情況是重要的,它可以促進相互理解不同區域的差異、並一同為改善處理邁進。只是,這個連結很像"同溫層"大部份主流的訴求法制化組織,只會報導他地(不假思索地)推動法制化的意見,並形成一個僅由法制情況判斷當地處境落後—居間—進步的線性邏輯。反過來,左翼反對法制化(如加拿大有組織表明反對訴諸反歧視法),也只會被左翼團體所報導,你不會在伴侶盟臉書粉專看到這個”先進國家超先進團體”的立場。
    其中有些負責任地呈現了當地各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族群/宗教/國際關係等所多重決定的性少數當地處境,並提出相應於當地情況應如何做的行動議程——這些說明太複雜,較少被其它地區的人聽到。比如,經常被提及斯里蘭卡、巴基斯坦已通過免術換成的”亞洲進步象徵”;實際情況是,2018年12月底巴基斯坦舉行了跨性別遊行(所以台灣不是"亞洲第一"),抗議徒有保障法但缺乏配套與落實(有點類似剛有《原住民基本法》但全精神立法沒細則沒預算沒罰責沒申訴管道);而國內整體社會狀況並非高度都市化國家,只一個證件根本沒用,性工作、遭謀殺達數十百、愛滋感染、缺乏醫療,並未多大變化。而斯里蘭卡民間抱怨,難以取得醫療資源及獲得證明,減損了美意措施的效果。斯、巴以及印泊爾、印度、孟加拉等,共享了南亞傳統文化/哈拉帕文明及吠陀文化,歷經伊斯蘭化、蒙古帝國、英國殖民、獨立運動、共產運動等,呈現現代/傳統混雜,有現代職業但也有將跨性別視作神職或歌舞人員的文化。當地處境不宜只徒看「有否法律保障/證件」的進步落後劃分,而是需瞭解實際社會脈絡——尤其是在地域族群語言及當代發展複雜差異的"亞洲"。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