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0|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何謂動產?

    依據最高法院75台上字第116號判決:
    我國民法對於動產,並無積極性之規定,僅在第六十七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動產可因附合於不動產,成為不動產之一部分,而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權,然此以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為要件;若附合後仍獨立於不動產之外者,不動產所有人尚不能取得動產之所有權。因此,定著物在未完成以前,既非土地之重要成分,仍應認係動產,依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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