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了英格蘭(史稱諾曼人征服英格蘭 (Norman conquest)),諾曼人隨後便推行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普通法,這套制度適用於整個國土(Common to the entire kingdom),所以這套制度便稱為普通法。
普通法的程序非常嚴謹,這種嚴謹往往會帶來不公平的後果,例如申索人因沒有遵循正確的程序展開法律訴訟而敗訴。然而,民眾亦有權因為不公義(unfairness)直接向國王提出呈請,久而久之,國王便將處理這些呈請的權力下放於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大法官處理這些呈請時並不需要忌諱普通法的程序,他只需要就案件的案情來作出一個「公平公正」(fair and conscionable) 的決定,這個大法官的決定就是衡平法的雛型。衡平法的出現是為了緩衝普通法的嚴苛,時至今日,衡平法依舊存在於香港的法律制度,禁制令(injunction)便是其中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