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8|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普通法的意思

Photo by Giammarco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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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奉行普通法(Common Law),但「普通法」其實是有三重含意,我們不能單從「普通法」三字來判斷它的準確意思。

普通法 VS 大陸法 (Civil Law)

普通法是源自於中世紀英格蘭的一套法律制度,雖然英國受到古羅馬的影響,但他們的法制其實是與歐洲大陸的法律是不同的。普通法的最大特徵是法庭會參考判例(即法庭以往的判決)來判案,法庭的工作不單要為案件下決定,法官同時為將來的同類案件制訂法律。相反,大陸法則比較依賴法典,法庭的工作只是根據法典來作出判決。
隨著時代改變,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分野越來越模糊,大陸法系的國家亦會參考以往判例,而奉行普通法的國家亦越來越看重法律條文。

普通法 VS 成文法 (Statutory law)

https://www.collinsdictionary.com/zh/dictionary/english/statute-book
普通法亦可以跟成文法作比較。在這個層面上,普通法是指法庭的判決(判例或案例),而成文法則指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在少數情況下,法庭可以裁定立法機關的法例不附合基本法(即"類似"憲法的文件),而拒絕跟從成文法或對相關條文作出增減,否則,法庭須跟從成文法下的條文來作出判決。
雖說法庭只在少數情況下不跟從成文法,但這並不代表律師只須參考成文法,而不參考法庭以往的判例,很多時,法庭可以在不抵觸成文法條文下詮釋法律條文。舉例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1)節: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雖然法律訂明強姦罪是可以判處終身監禁,但這並不代表所有強姦犯也會被判處終身監禁,律師或當事人可參考法庭的判例來對量刑作出估算。法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來作出不同程度的判刑,例如犯人犯案時有沒有使用暴力、犯人和受害人之間的關係是否涉及濫用誠信(父女、上司下屬、老師學生等)、犯人和受害人的年齡差距、案件對受害人的影響(心理創傷或使受害人懷孕)、犯案時有沒有使用避孕措施等。法庭的案例可填補條文的空白位置。

普通法 VS 衡平法 (Equity)

https://interactioninstitute.org/illustrating-equality-vs-equity/
在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了英格蘭(史稱諾曼人征服英格蘭 (Norman conquest)),諾曼人隨後便推行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普通法,這套制度適用於整個國土(Common to the entire kingdom),所以這套制度便稱為普通法。
普通法的程序非常嚴謹,這種嚴謹往往會帶來不公平的後果,例如申索人因沒有遵循正確的程序展開法律訴訟而敗訴。然而,民眾亦有權因為不公義(unfairness)直接向國王提出呈請,久而久之,國王便將處理這些呈請的權力下放於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大法官處理這些呈請時並不需要忌諱普通法的程序,他只需要就案件的案情來作出一個「公平公正」(fair and conscionable) 的決定,這個大法官的決定就是衡平法的雛型。衡平法的出現是為了緩衝普通法的嚴苛,時至今日,衡平法依舊存在於香港的法律制度,禁制令(injunction)便是其中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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