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和指示證券一樣,無記名證券在有了「票據法」以後,處於一個很尷尬的地位,短短10個條文基本上可以說是爹不疼娘不愛,國考不太會出,學校上課也幾乎沒有老師會上。不過扣除掉被票據法搶走的「空白票據」,「無記名證券」在實務上雖然幾乎用不到,但剩下的還是有其重要性的,也就是常見的「禮券」或是「提貨券」等,甚至現在訂餐取餐的「號碼牌」也可以算是「無記名證券」,所以這週還是要花點篇幅來介紹。 壹、定義 民法第719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