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來以為運送感覺有點雞肋,在國家考試不是很常見,反而是實務比較需要,但寫下去才發現,運送的條文居然是整個債編各論中第二個多的(僅次於買賣),甚至還再分一節,也就是今天要介紹的「承攬運送」。文字上看起來很像「承攬」+「運送」,那實際上到底是不是參在一起做撒尿…噢不是,是不是同時兼有「承攬」與「運送」呢?以下看下去。 壹、承攬運送人的意義 民法第660條第1項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