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權、扶養費用如何酌定?不該讓親權成為選擇題!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要與大家討論的是「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的法律議題,當婚姻關係邁向終點時,後續除了夫妻之間的財產分配問題外,若雙方有子女時,此時應如何妥善分配照護責任?才能保障孩子在父母離異下,仍得享有親情的關愛與滋養,就是身為父母親應為的義務。

【要跟爸爸還是跟媽媽?親權不是選擇題!】

小玫與小新育有一女蝴蝶,然而兩人最近鬧得很不愉快,已經決定要離婚了,但對於要將蝴蝶交給誰照顧的問題,還是一直爭執不休,小玫認為自己身為母親較適合扶養女兒、加上外婆一直以來也會偕同照顧,三人已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且也有一份月薪4萬多的穩定工作,可以支持蝴蝶的生活與教育費用。
而小新作為長年在外經商的父親,在外背負為數不小的債務,平日忙於工作更是不常回家,但父親小新認為自己的經濟和經商能力比起身為白領小玫而言,更能給予蝴蝶無憂的生活,因此堅持要讓蝴蝶跟著自己,以後才不會受苦。
最後,小玫和小新向法院訴請離婚,就未成年子女蝴蝶的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各有主張,兩人都希望在離婚後,還能繼續把小孩留在身邊,因此誰也不讓誰。

一、當夫妻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爭執不休時,法院通常會將監護權裁定給哪一方呢?

常聽到的「監護權」一詞,於法律上的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因此父母對小孩的照護,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一般而言,於離婚後夫妻雙方可自行協議,將小孩的監護權交由單方擔任、或是仍由雙方共同行使,若協議不成時,便得聲請法院裁定,法院會依「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審酌一切情狀,為未成年子女酌定適當的監護人。
法院會參照未成年子女生活上、情感上的狀況,關注未來的身心發展與教育需求,且尊重子女本身的意願,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最適合的監護人,在實務上,父母親的經濟狀況、健康狀況,與孩子相處的點點滴滴,多是足以證明足以適任主要主要照護者的角色。
今天的案例中,法院認為小玫與蝴蝶的情感連結已經十分深厚,此外小玫的工作薪資4萬,再加上外婆的協力照護,於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成年,供其生活、教育等方面算是足夠;小新雖經商收入高,但其在外負債,對於小孩教育恐有不好影響,且長年皆不回家,與蝴蝶的感情實為疏遠,無法肩負起養育者的責任。因此最終法院將蝴蝶的監護權,判給了母親小玫,讓母親小玫擔任主要照顧者。

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還可以看小孩嗎?應該要怎麼主張?

民法第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雖然,小新沒有取得蝴蝶的監護權,但小新對蝴蝶的養護與照顧義務,並不當然消滅,而是從監護權變成「探視權」,探視權其實也就是法律上的「會面交往」,因此,小新雖無法擔任蝴蝶的實際照護者,仍然有得定期探訪、照顧蝴蝶的權利,這樣的規定,也使得離異的夫妻雙方,得以「合作父母」的形式,給予未成年子女更完整的照護。
案例中的小玫與小新,一開始並無法就會面交往的方案有共識、而蝴蝶也無特殊需求時,法院即於裁判當下,將會面交往的方案明定清楚,不過法官當然無法知悉每個家庭成員的相處模式,因而在實務上,通常會以農曆年節、特殊國定假日、寒暑假、休假日為選項,並定出接送方式、探視地點等,命雙方須按時遵守。
而探視的時間與頻率多會依照未成年子女的年紀下去區分,通常以周六日、或隔周六日為基礎,因而一個月約會有4至8天不等的探訪期,寒暑假甚至可以到14天,而如果未成年子女的年紀還小,法院則可能認定會有更大的陪伴需求,而增加交往會面時間,保障子女的利益。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而如果遇到另一方不遵守法院對會面交往的裁定時,得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請求法院調查對方的履行狀況,或是聲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命對方於限期內必須履行,否則將處以罰緩,甚至出動警察的公權力,強制令對方交出子女;但如果妨礙會面的情節已經十分重大時,甚至可以提聲請「改定監護」,剝奪對方的監護權。

三、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法院通常都會如何核定?如果對方堅決不付時怎麼辦?

法院酌定扶養費時,不受聲請人的拘束,通常會於考量雙方父母的經濟能力、付出照護勞動的多寡後,參酌各地平均的消費支出,讓父母彼此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以定出扶養費價額,並命扶養義務人需從監護權酌定的翌日給付到子女成年的前一天,法院也多會選擇讓扶養義務人得以分期、分階段性的方式給付,若對方拒絕給付,得依照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是一間位在高雄,由王瀚誼律師主持,具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及保險、勞資、會計等周邊團隊所組成,擅長商務合約處理協商、不動產相關爭議、銀行法、幫助詐欺、吸金、網路機房等刑事案件。 立基於只做能幫助到人的事,定期更新法律文章,供民眾參考,讓民眾在即使未聘僱律師,也能自行處理所遇到的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圖片來源:freepik.com/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討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法律問題,今天討論的案例為父母皆無法照顧養育未成年子女,而身為實際照護者的奶奶,眼見孫子未來在就學、就醫等方面,仍需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文件或為代勞,但是現實已無人可以協助辦理,於是為
離婚有哪些規定?可以如何請求?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是關於「訴請離婚」的法律問題,根據內政部於2019年的的統計,在台灣平均每10分鐘就會有一對夫妻決定離婚,因而台灣的離婚率已經高居亞洲第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小智單車意外記】 而小智的太太小玲在接獲這個噩耗後,不得不放下工作,全心照料起了小智,經醫生指出,小智因為車禍外傷而導致顱內出血,經開刀治療後身體狀況雖已漸趨穩定,但種種跡象皆顯示,小鈴和小智之間似乎已經永遠回不去了…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則案例雖同因誤信網路徵才陷阱,而提交個人金融帳戶資訊、密碼、提款卡予詐騙集團,誤入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罪嫌疑,但因爲健康狀況有身心障礙之情形,最終在本所律師的協助下獲致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幫助詐欺三:說好的兼職呢?怎麼突然加入洗錢大隊了?!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說好的兼職呢?怎麼突然加入洗錢大隊了?!】 (1)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2)洗錢罪: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誤信親友開業夢碎,竟淪為詐欺幫助犯?】 錨點零、阿華的案件歷經兩審,就如同我們在第一篇文章中所提及的,在幫助詐欺的案件中,如何證明「當事人是否存在幫助詐欺之故意?」就是當中的重點,因而兩審的相異處也多體現在此。 原文出處
/圖片來源:freepik.com/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討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法律問題,今天討論的案例為父母皆無法照顧養育未成年子女,而身為實際照護者的奶奶,眼見孫子未來在就學、就醫等方面,仍需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文件或為代勞,但是現實已無人可以協助辦理,於是為
離婚有哪些規定?可以如何請求?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是關於「訴請離婚」的法律問題,根據內政部於2019年的的統計,在台灣平均每10分鐘就會有一對夫妻決定離婚,因而台灣的離婚率已經高居亞洲第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小智單車意外記】 而小智的太太小玲在接獲這個噩耗後,不得不放下工作,全心照料起了小智,經醫生指出,小智因為車禍外傷而導致顱內出血,經開刀治療後身體狀況雖已漸趨穩定,但種種跡象皆顯示,小鈴和小智之間似乎已經永遠回不去了…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則案例雖同因誤信網路徵才陷阱,而提交個人金融帳戶資訊、密碼、提款卡予詐騙集團,誤入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罪嫌疑,但因爲健康狀況有身心障礙之情形,最終在本所律師的協助下獲致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幫助詐欺三:說好的兼職呢?怎麼突然加入洗錢大隊了?!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說好的兼職呢?怎麼突然加入洗錢大隊了?!】 (1)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2)洗錢罪: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誤信親友開業夢碎,竟淪為詐欺幫助犯?】 錨點零、阿華的案件歷經兩審,就如同我們在第一篇文章中所提及的,在幫助詐欺的案件中,如何證明「當事人是否存在幫助詐欺之故意?」就是當中的重點,因而兩審的相異處也多體現在此。 原文出處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一、前言 夫妻離婚後,若雙方對於子女的親權無法達成共識,應該如何解決?像是王先生與王太太,對於哥哥與弟弟誰來照顧,是否要分開,存在嚴重歧見。這樣的情況下,手足是否需要共同生活?法院又會根據哪些原則來裁定親權?在本文中,我們將以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為您一一解答。 二、分配方式 1. 單方行使親權
Thumbnail
離婚並不代表父母對孩子的責任完全中斷。在我國法律下,離婚後的夫妻仍可選擇共同監護。這代表雙方雖然在婚姻關係上分開,但對於孩子的監護權責並不因此而取消。共同監護是一種讓父母在法律上共同擁有監護權的安排,但孩子通常僅會跟隨其中一方居住,由同住的父母來處理日常生活事務。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離婚後父母是否應該選擇共同撫養或單獨監護孩子的問題,提出了共同監護和單獨監護的優點與挑戰,並建議父母在做出決定時應考慮孩子的需求、生活環境和父母之間的合作意願。
Thumbnail
本月已向法院遞交訴狀兩件:履行同居義務、暫時處分。 履行同居義務:先位聲請 - 由我擔任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 暫時處分:建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規則 四月將再次上課及調解 五月開庭調查 有人問我:怎麼下定決心了? 我只是遞狀之後才選擇公開 並不是現在才做這個決定…
Thumbnail
法律允許父母要求成年或已婚未成年子女搬離家中,也就是「由家分離」的程序,需基於正當理由提出申請。主要考慮子女的家庭貢獻和自我維持能力。透過此種法律程序,法律旨在解決家庭成員間的矛盾,促進家庭關係和諧,同時強調成年子女的自立責任。
Thumbnail
夫妻因不合離婚,為了未成年子女親權(坊間有稱監護權)由何人行使,爭得你死我活,更有父母直接一把將孩子帶走不告而別,然後在訴訟期間不斷灌輸孩子對於他方的負面訊息,並要求孩子在法庭上說出傷害他方的話語,以此滿足報復私心。 今天想帶大家讀一篇有溫度的判決,由法官的角度來看離婚訴訟中父母的角色以及任務。
Thumbnail
世上只有媽媽好。有媽的孩子像個寶?是否如此。這就憑家事法院的專業與良心?
Thumbnail
許多父母為了稅務考量,或是子女結婚贊助新房等理由,提早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但晚年與子女間產生紛爭,演變成有家歸不得的窘境。究竟,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之後,父母還有什麼權利呢?
Thumbnail
當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在遺產進行分割時,必須先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特別代理人。以下將討論台灣的法律規定及程序,並搜集統計家事法院相關裁定,對此制度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選定特別代理人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
Thumbnail
一、前言 夫妻離婚後,若雙方對於子女的親權無法達成共識,應該如何解決?像是王先生與王太太,對於哥哥與弟弟誰來照顧,是否要分開,存在嚴重歧見。這樣的情況下,手足是否需要共同生活?法院又會根據哪些原則來裁定親權?在本文中,我們將以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為您一一解答。 二、分配方式 1. 單方行使親權
Thumbnail
離婚並不代表父母對孩子的責任完全中斷。在我國法律下,離婚後的夫妻仍可選擇共同監護。這代表雙方雖然在婚姻關係上分開,但對於孩子的監護權責並不因此而取消。共同監護是一種讓父母在法律上共同擁有監護權的安排,但孩子通常僅會跟隨其中一方居住,由同住的父母來處理日常生活事務。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離婚後父母是否應該選擇共同撫養或單獨監護孩子的問題,提出了共同監護和單獨監護的優點與挑戰,並建議父母在做出決定時應考慮孩子的需求、生活環境和父母之間的合作意願。
Thumbnail
本月已向法院遞交訴狀兩件:履行同居義務、暫時處分。 履行同居義務:先位聲請 - 由我擔任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 暫時處分:建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規則 四月將再次上課及調解 五月開庭調查 有人問我:怎麼下定決心了? 我只是遞狀之後才選擇公開 並不是現在才做這個決定…
Thumbnail
法律允許父母要求成年或已婚未成年子女搬離家中,也就是「由家分離」的程序,需基於正當理由提出申請。主要考慮子女的家庭貢獻和自我維持能力。透過此種法律程序,法律旨在解決家庭成員間的矛盾,促進家庭關係和諧,同時強調成年子女的自立責任。
Thumbnail
夫妻因不合離婚,為了未成年子女親權(坊間有稱監護權)由何人行使,爭得你死我活,更有父母直接一把將孩子帶走不告而別,然後在訴訟期間不斷灌輸孩子對於他方的負面訊息,並要求孩子在法庭上說出傷害他方的話語,以此滿足報復私心。 今天想帶大家讀一篇有溫度的判決,由法官的角度來看離婚訴訟中父母的角色以及任務。
Thumbnail
世上只有媽媽好。有媽的孩子像個寶?是否如此。這就憑家事法院的專業與良心?
Thumbnail
許多父母為了稅務考量,或是子女結婚贊助新房等理由,提早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但晚年與子女間產生紛爭,演變成有家歸不得的窘境。究竟,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之後,父母還有什麼權利呢?
Thumbnail
當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在遺產進行分割時,必須先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特別代理人。以下將討論台灣的法律規定及程序,並搜集統計家事法院相關裁定,對此制度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選定特別代理人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