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5|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車禍會有那些法律責任?應該如何自保?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所謂的馬路如虎口,台灣每天都會發生不少的車禍事件,不管是年輕氣盛的大學生、追求快感的重機騎士、運輸為業的大貨車司機、甚至路面不平致高速公路上飛來橫禍等,輕則皮肉之傷,重則是一個家庭中難以抹滅的傷痕,因此,該如何面對車禍事件,相信是很重要的一門課題。
接著我們要討論的是,自從車禍案件發生之後,後續相關的法律責任會有哪些?以下我們會按照時間軸一一討論。

一、車禍案件會有的相關責任有哪些?

(1)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肇事,而造成財物、或人身損傷,即有可能成立民法的侵權行為責任,而必須賠償財物損失、或是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慰撫金,此部分可以參考我們先前寫過的文章「發生車禍而身受重傷,受害者可以如何求償呢?」,就車禍受害者可以請領的項目有更詳細的討論。

(2)刑事責任:
若有人員受傷、死亡,會有傷害罪、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的可能,甚至在肇事者擅自離開現場後,可能會成立肇事逃逸相關責任的風險。(關於無過失的肇事責任,此部分與大法官解釋第777號相關,詳細可以參考我們另外撰寫過的文章「釋憲後的肇事逃逸罪,大法官說:『不罰無過失肇事!』」。

(3)行政責任:
違反交通法規時,會受有吊銷駕照、扣留、罰鍰等行政罰的責任。
如果雙方可以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的話,就可以先嘗試「和解」,或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而「和解」通常僅有民事契約的效力,「調解」則是於送往法院確認後,有相當於判決的強制力,因此,通常建議讀者進行「調解」會對於個人的權益較有保障!畢竟,若是人員傷亡嚴重的車禍案件,恐怕會需要歷時數年的肇事證明與訴訟攻防過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以民事責任提告時,須於「事發後2年」內提起,而若是以刑事責任提告時,若為告訴乃論之罪,須於「事發後半年」內提起。

二、首先,切記保持現場原狀!

一般車禍的事發經過,除非有行車紀錄器全程紀錄下來,否則多必須仰賴當下的證據去還原出原始狀況,發生車禍發生時,在確認完所有相關人的傷亡後,最重要的事情,即是必須保持車禍現場的完整性,不得擅自移動車輛、清除掉落物、掩蓋滑行痕跡、清除車體表面刮痕等等,若情況允許下,將車禍現場完整地拍照留存也是一個很好的方式。
另外,後續若聯繫警方到場時,警方於車禍現場所做的現場草圖與筆錄,也應詳細確認後再簽名,此攸關肇事責任的初步判斷,是後續如果不得已必須面臨訴訟時,很重要的證據之一,而當事人也會拿到「當事人登記聯單」,作為的確有向警方報案的證明。
千萬不要小看這一步喔!有時候只要多了、或是少了那麼一個物證,可能就會在肇事責任難以判斷的案件中,起到關鍵性的效用喔!若能紀錄完整的車禍現場,對於和解時的談判籌碼、檢方偵查時的證據都是很有利的。

三、若進到訴訟中,必須認定雙方肇事責任!

如果進到法院中,法院會仰賴雙方就車禍現場提出的證據,透過滑行的痕跡、煞車痕跡、受害者的傷痕、行車或監視錄影器等,藉由了解當時發生碰撞的時機和地點,還原當時的事發經過,必要時甚至會以電腦模擬,也就是事故重建系統的方式協助釐清車禍整體狀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第1項: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第2項: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第4項: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節錄)
第1項: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待續
實務上判定行車責任時,常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102條為法規依據,其實各位細看條文內容,不外乎就是:應禮讓前車、不得以危險方式駕車、應禮讓優先幹道車先行等等,也就是大家常會被叮嚀的,一般安全駕駛的基本認知,法律上認為這是一般國民對於交通安全必需遵守的義務,因此,會依照義務的違反程度,判定當時的路權歸屬,界定出雙方各自應該負責的比例。

四、當您需要「申請事故責任鑑定」時,可以依照以下步驟的順序進行:

  1. 向警方取得事故現場調查圖、初判調查報告:可參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
  2. 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進行鑑定:可參考「高雄市政府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3. 不服鑑定的話,可向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4. 不服覆議的話,可送請學術單位、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申請鑑定
法官在收到相關證據、鑑定報告書之後,會綜合一般經驗與邏輯法則判定雙方責任,而律師的角色就是協助釐清、和拼湊車禍的種種客觀事證,推敲出合理的事件過程,避免重要事證被不小心忽略、或是因記憶錯亂而出現不符常理的肇事原因。

五、留意相關保險理賠

(1)強制汽機車責任險
主要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不包括肇事者也不包括財產上損害,因此,強制機車責任險是很基本的保障,僅是為了受害者在車禍發生後能迅速地獲得理賠,不論肇事者有無過失,只要於車禍後準備好相關單據後即可以申請理賠。
但若事故發生後,遲遲無法追究到肇事者、或車輛根本就未保強制險等情況時,就算有強制險的立法,可能還是存有保障上面的漏洞,因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設有「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的規定,讓受害者可以申請相關補償,詳細的申請辦法與方式請參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須知及流程」中的說明。

(2)第三人責任險
一般而言,保障的範圍可包括駕駛本人、車內乘客、車外的第三人,除了人身損害外,更包含財物損失,可以於前開強制汽機車責任險之外,為雙方當事人於車禍事件發生之後,增添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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