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告菩提樹王言。自然始覺阿賴耶識。常當不離清淨本覺。清淨本覺,常當不離始覺淨識。隨是彼有。隨彼是有,或非同種。或非異種故。此阿賴耶識,當何決擇攝。於本論中作如是說。本覺義者,對始覺者,即同本覺故。
十者,名為染淨始覺阿賴耶識。
所謂隨緣始覺般若,別立以為阿賴耶。故果圓滿契經中作如是說。
復次樹王。如始覺淨識,及自本覺,說染淨始覺阿賴耶識。不守自性,緣起本覺。亦復如是故。此阿賴耶識,當何決擇攝。於本論中作如是說。
始覺義者,依本覺故而有不覺。依不覺故而有始覺。又以覺心原故,名究竟覺。不覺心原故,非究竟覺。乃至已說藏識剖字別相門。
次說總識攝生圓滿門。此識有二種義。能攝一切法。生一切法。一者覺義。二者不覺義者。而總顯示大識殊勝圓滿相故。此義云何。所謂具足二種圓滿故。一者功德圓滿。二者過患圓滿。
功德圓滿者。覺義字句。能攝一切無量無邊,過於恒沙不離不斷諸功德故。能生一切無量無邊。過於恒沙不離不斷諸功德故。
過患圓滿者。不覺義字句。能攝一切無量無邊,過於恒沙若離若脫諸過患故。能生一切無量無邊,過於恒沙若離若脫諸過患故。
問 : 若不立此第八識,有何等過。
答 : 有大過失。一切染淨法不成,俱無因故。
識論云。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餘法不能持彼種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又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染淨二心不俱起故。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餘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則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又此真唯識旨,千聖同遵。此土西天,無有破者。如百法鈔云。真唯識量者,此量即大唐三藏,於中印土曲女城。戒日王與設十八日無遮大會。廣召五天竺國解法義沙門婆羅門等,并及小乘外道而為對敵。立一比量。書在金牌。經十八日,無有一人敢破斥者。
故因明疏云。且如大師周遊西域,學滿將還。時戒日王。王五印土。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令大師立義。遍諸天竺,揀選賢良。皆集會所。遣外道小乘,競生難詰。大師立量,無敢對揚者。
大師立唯識比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宗。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眼皆不離眼識。同喻如眼識。異喻如眼根。
問 : 何不合自許之言。
答 : 非是正因。但是因初寄言簡過。亦非小乘不許。大乘自許。因於有法上轉三支。皆是共故。
初明宗因。後申問答。初文有二。初辯宗。次解因。且初宗。前陳言真故極成色五箇字。色之一字,正是有法。餘之四字,但是防過。且初真故二字防過者,簡其世間相違過。及違教等過。
外人問云 : 世間淺近,生而知之,色離識有。今者大乘立色不離眼識。以不共世間共所知故。此量何不犯世間相違過。
答 : 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若自比量,自許言簡。若他比量,汝執言簡。若共比量,勝義言簡。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別。真故之言,表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諦立。
問 : 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又如世尊於小乘阿含經,亦許色離識有。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實境。豈不違於阿含等教,學者小乘。
答 : 但依大乘殊勝義立。不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問 : 真故之言。簡世間及違教等過。極成二字,簡何過耶。
答 : 置極成言,簡兩般不極成色。小乘二十部中,除一說部。說假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等四。餘十六部。皆許最後身菩薩染污色。及佛有漏色。
大乘不許。是一般不極成色。大乘說他方佛色。及佛無漏色。經部雖許他方佛色。而不許是無漏。餘十九部皆不許有。并前兩師不極成色。
若不言極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是宗。且言色時,許之不許,盡包有法之中。
在前小乘許者。大乘不許。今若立為唯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極成。亦犯一分違宗之失。
又大乘許者。小乘不許。今立為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及至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陳無極成色為所依故。今具簡此四般,故置極成言。
問 : 極成二字,簡其兩宗不極成色。未審三藏立何色為唯識。
答 : 除二宗不極成色外。取立敵共許,餘一切色。總為唯識故。
因明疏云。立二所餘共許諸色為唯識故。宗後陳言,定不離眼識,是極成能別。
問 : 何不犯能別不極成過。且小乘誰許色不離於眼識。
答 : 今此是宗依,但他宗中有不離義。便得以小乘許眼識緣色。親取其體,有不離義。兼許眼識,當體亦不離眼識,故無能別不極成過。
問 : 既許眼識取所緣色,有不相離義。後合成宗體,應有相扶過耶。
答 : 無相扶失。今大乘但取境不離心。外無實境。若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此中但諍言陳。未推意許。
辯宗竟。
次辯因者有二。
初明正因。次辯寄言簡過。且初正因。言初三攝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界也。
問 : 設不言初三攝,但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
答 : 有二過。一,不定過。二,違自教過。
且不定過者,若立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眼所不攝。喻如眼識。即眼所不攝因闊。向異喻後五三上轉。皆是眼所不攝故。被外人出不定過云。為如眼識眼所不攝,眼識不離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耶。為如後五三亦是眼所不攝,後五三定離眼識,却證汝極成色定離眼識耶。
問 : 今大乘言後五三,亦不離眼識得不。
答 : 設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免犯不定,便違自宗。大乘宗說後五三定離眼識故。故置初三攝半因,遮後五三非初三攝故。
問 : 但言初三攝,不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
答 : 亦犯二過。一,不定過。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
且不定者,若立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初三攝。喻如眼識。即初三攝因闊。向異喻眼根上轉。出不定云。為如眼識初三攝,眼識不離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耶。為如眼根亦初三攝,眼根非定不離眼識,證汝極成色非定不離眼識耶。
問 : 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
答 : 大乘眼根望於眼識,非定即離。且非離者,根因識果。以同時故。即是非離也。又色心各別,名非即故。今但言非定不離。
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言法自相者,即宗後陳法之自相。言決定相違者,即因違於宗也。外人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異喻為同喻。將同喻為異喻。
問 : 得成法自相相違耶。
答 : 非真能破。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同無異有。敵者同有異無。方成法自相相違。今立敵兩家,同喻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
問 : 既非法自相相違。作決定相違不定過得不。
答 : 亦非。夫決定相違不定過。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各異。皆具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猶預不能定成一宗。名決定相違不定過。今真故極成色,雖是共諍一有法。因且是共。又各闕第三相。故非決定相違不定過。
問 : 既無此過。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相違決定過。
答 : 但是疏主縱筆之勢。是前共不定過中分出。是似法自相相違決定過。非真有故。有此所因。故置初三攝眼所不攝。更互簡諸不定,及相違等過。
次明寄言簡過者。
問 : 因初自許之言何用。
答 : 緣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若有過,許著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言遮。
問 : 何得有此過耶。
答 : 謂三藏量有法中。言雖不帶。意許諳含。緣大乘宗有兩般色。有離眼識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分色。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
今三藏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自相,是敵共許色。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但成立共許色不離於眼識。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但立相分色不離眼識。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成立有法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
故因明疏云。謂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自相。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
問 : 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違過時。自許之言,如何遮得。
答 : 待外人申違量時。將自許兩字,出外人量不定過。外量既自帶過。更有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別相違過耶。
問 : 小乘申違量行相如何。
答 : 小乘云。乍觀立者言陳自相,三支無過。及推所立,元是諳含。若於有法上意之差別。將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識者。即眼識不得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色。以一切色皆離眼識故。既離眼識,不得為同喻。便成異喻。即初三等因,却向異喻眼識上轉。
故論云。同品無處,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返成敵者相違宗義。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非不離眼識。同喻如眼識。言非者,無也。小乘云。無不離眼識色。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是無也。
所以三藏預著自許之言句,取他方佛色。却與外人量作不定過。出過云。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眼識非不離眼識色。證汝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為如我自許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他方佛色是不離眼識色,却證汝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外人相違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真能破也。三藏量却成真能立也。
問 : 因中若不言自許,空將他方佛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有何不可。
答 : 若空將他方佛色,不言自許者。即他小乘不許。犯一分他隨一過。他不許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中故。故因明疏云。若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為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
問 : 何不待外人申違量後,著自許言,何要預前著耶。
答 : 臨時恐難,所以先防。
次申問答者。
一問 : 真故二字,已簡違教過。何故前陳宗依上,若不著極成言,又有違宗之失。
答 : 真故二字,但簡宗體上違教過。不簡宗依上違宗。若極成二字,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也。
問 : 後陳眼識,與同喻眼識何別。
答 : 言。後陳眼識雖同,意許各別。後陳眼識意許是自證分。同喻眼識,意許是見分。即見不離自證分故。如同宗中相分,不離自證分也。
問 : 若爾。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離自證分是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見分。
答 : 小乘不許有四分故。恐犯隨一等過。故但言眼識。
問 : 此量言陳,立得何色耶。
答 : 若但望言陳,即相質二色,皆成不得。若將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又解。若小乘未徵問前,即將言就意立。若大乘答後,即將意就言立也。
問 : 既分相分本質兩種色。便是不極成故。前陳何言極成色耶。相分非共許故。
答 : 若望言陳有法自相,立敵共許色,故著極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許,何關言陳自相,寧有不極成乎。諸鈔皆云不得分開者,非也。若爾。小乘執佛有漏色。大乘佛無漏色等。在於前陳,若不分開,應名極成色耶。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問 : 今談宗顯性,云何廣引三支比量之文。
答 : 諸佛說法,尚依俗諦。況三支比量,理貫五明。以破立為宗。言生智了為體。摧凡小之異執。定佛法之綱宗。所以教無智至不圓。木非繩而靡直。比之可以生誠信,伏邪倒之疑心。量之可以定真詮,杜狂愚之妄說。故得正法之輪永轉。唯識之旨廣行。則事有顯理之功。言有定邦之力。
如慈恩大師云。因明論者,元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故地持論云。菩薩求法,當於何求。當於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為破邪論,安立正道。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暨世親,再陳軌式。雖紀綱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
有陳那菩薩。是稱命世。賢劫千佛之一佛也。匿跡巖藪。栖巒等持。觀述作之利害。審文義之繁約。
于時巖谷振吼。雲霞變彩。山神捧菩薩足,高數百尺。唱言。佛說因明,玄妙難究。如來滅後,大義淪絕。今幸福智攸邈。深達聖旨。因明論道。願請重弘。菩薩乃放神光,照燭機感。
時彼南印土,按達羅國王。見放光明,疑入金剛喻定。請證無學果。菩薩曰。入定觀察,將釋深經。心期大覺。非願小果。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請尊速證。
菩薩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警曰。何捨大心,方興小志。為廣利益者,當轉慈氏所說瑜伽。匡正頹綱。可製因明。重成規矩。陳那敬受指誨。奉以周旋。於是譚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門論。正理者,諸法本真之體。義門者,權衡照解之所由。
又瑜伽論云。云何名因明處。為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為因照明觀察義故。且如外道執聲為常。若不以量比破之,何由破執。
如外道立量云。聲是有法。定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虛空。所以虛空非所作性,則因上不轉。引喻不齊。立聲為常不成。
若佛法中,聲是無常。立量云。聲是有法。定無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盆。異喻如虛空等。是知若無此量,曷能顯正摧邪。所以實際理地,不受一塵。佛事門中,不捨一法。若欲學諸佛方便。須具菩薩遍行。一一洞明,方成大化。
如上廣引藏識之文。祖佛所明。經論共立。第八本識。真如一心。廣大無邊。體性微細。顯心原而無外。包性相以該通。擅持種之名。作總報之主。建有情之體。立涅槃之因。
居初位而總號賴耶。處極果而唯稱無垢。備本後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門。隨有執無執而立多名。據染緣淨緣而作眾體。孕一切而如太虛包納。現萬法而似大地發生。則何法不收。無門不入。
但以迷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觀。初因覺明能了之心。發起內外塵勞之相。於一圓湛。析出根塵。聚內四大為身。分外四大為境。內以識情為垢。外因想相成塵。無念而境貫一如。有想而真成萬別。若能心融法界。境豁真空。幻翳全消。一道明現。可謂裂迷途之緻網。抽覺戶之重關。惛夢醒而大覺常明。狂性歇而本頭自現。
《宗鏡錄》 卷五十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