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8|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I. 主體是建立在心物分立的界定及其關係上;而且,主體的理性在於界定自身統御的範圍及其律法立則(確立與物客體的關係),以及在界定共同體想像中,一是設立更高主(客)體的律法權威以服膺之,一是設立主(客)體間的形式為理性的律法權威,藉此克服主客及心物關係的不諧和;反之,一種是全然服膺於更高權威而自我消弭,抑或是虛假的自律,一種是苦於主客關係不諧和的不穩定,以至於焦慮跟抑鬱的交感。
    II. 如此焦慮與抑鬱的交感,如以場所因承襲數層斷裂的歷史脈絡而有異質的時空及其智識秩序感,就算以主體的理性做自我立法及其共同體內律法權威的界定,仍無法克服時空錯序所致的曖昧渾沌,也就是說,以單一的智識秩序來界定共同體的想像,可能會帶來層出不窮的個體及其集合體的焦慮及抑鬱,是難以諧合的歧路。
    III. 試想,場所的空無,是各歧義不可消融(至少理性上不可行)的智識秩序,在隱微的社會關聯中互為相剋相存,如何吸收吞納的動態,而非能顯為單一實體智識秩序的共同體想像,至少以理性的律法界定不可,那麼,以超乎理性甚至感知的「受苦的激情/激情的受苦」來克服,藉此解開個體以心物分立界定之理性隨設定的心智範疇,進而達到感通達致的共感,也就是說,當場所以空無繼受各歧義的秩序觀感衝擊到最大值,看似亡無實則進行完全融合,克服所以智識秩序的矛盾衝突,重新創建新的時空秩序感融合原本自我以主體為封閉的個體,打破理想自我設限的閾值以為共同體想像找到脫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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