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報導
今日凌晨,三重傳出63歲的季姓婦人不堪長期受74歲、患有酒癮的范姓老翁家暴,趁丈夫熟睡時,手持菜刀、水果刀殺害范翁,送醫後不治。警方調查發現,數週前季婦早已取得暫時保護令,卻因為范翁威脅,且季婦年紀較大,不方便另尋租屋處,只好忍氣吞聲,繼續與家暴慣犯范翁同住。
二、為甚麼暫時保護令一點用都沒有?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
依據家暴法規定,暫時保護令的內容可以分為:禁止令、遷出令、遠離令、交付令、暫定監護令,並不包含暫時探視令、給付租金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令、戒治令。如果加害人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依舊拳打腳踢,則會因違反保護令罪而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對於已經有前科的加害者來說,違反保護令罪大不了只是多背一條
即使被害人已經取得禁止相對人家暴的保護令,只要加害人不家暴,不會被當現行犯逮捕,也就是說,要等到加害人真的拳打腳踢了,才會犯違反保護令罪,偏偏已經有前科的加害者,多背一條輕罪,完全就是不痛不癢的事情。
(三)法律隱形的要件,逼得被害人只能離家出走
然而,隱藏在法條背後的是,如果要讓法院以「遷出令」要求加害人搬家,其實存在一個前提:要嘛被害人是房子的所有權人,要嘛是租賃契約的承租人。
偏偏實務上,有房子的一方往往是家暴加害者那方,在這種情況,法院沒辦法核發遷出令,這也導致被害人無法立即脫離加害人的掌控,只能自己想辦法逃離家庭。
三、為甚麼季婦不選擇暫住庇護機構?
(一)新聞報導
根據報導,季婦常在新北、新竹兩地來回居住,先後由新竹縣政府和新北市家防中心受理及服務,2個縣市政府共同合作協助;今年7月時,被害人回到新北,兩地社工共同討論安全計畫,親友支持支援跟經濟協助,還有安全處所等,兩邊政府也都願意提供免費庇護所,但季婦後來還是決定要投靠親友家。後來,范男前往親友家騒擾,季婦為了避免造成親友困擾,又隨同先生返家,社會局社工最近一次會談為11月29日,她表示自己安全無虞。
因此,社工其實是有將季婦轉介到庇護機構納入選項,但為了尊重季婦擔心家醜外揚、讓子女在親家沒面子的想法,並沒有要求季婦進入庇護機構。
(二)遠離挨打、被揍與受監控的避難處:婦女庇護所
每當看到重大家暴案件發生,各位朋友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假設當時被害人有住進加害人找不到、十分隱蔽又安全的庇護所,是不是就不會發生憾事了?
實際上,婦女庇護所的重點在於「短期安全的確保,然後思考後續生活計畫的安排」,白話來說,就只是短期借住、暫時確保人身安全的場所,沒辦法提供長期住宿,如果無法從根本解決家庭系統問題,並增進婦女自立能力,婦女離開庇護所後,最終還是無處可去,只能回到家庭繼續受暴。
(三)庇護機構,不是家庭暴力的萬靈丹
1.缺點:離家太遠、設有門禁、限制洗澡時間、量能不足
考量隱蔽性,庇護所大多設在離市區有距離的地方,加上庇護所是團體生活,大部分都會要求個案出入家園時間,並為了避免影響其他個案,也會規定洗澡時間。許多案主考量工作及生活的不便,在了解庇護所情況後,很可能做出不入住庇護所的決定。
再加上,近幾年來,家暴案件通報量屢創新高,要服務的案主越來越多,庇護機構卻沒有增加,床位不足成了保護服務資源提供的一大難題。
2.兩年前曾傳出特定庇護所如同監獄,只給過期食物的醜聞
當然,並非所有庇護所都是如此,大部分的機構絕對都非常周全照顧被害人的身心狀況,然而,這樣的新聞也凸顯出政府對於庇護機構,在「服務品質」的把關上,明顯出了問題。
3.綜合以上,季婦之所以不選擇入住庇護所的原因已經很明顯了,更何況,華人圈中總是因為顧慮到兒孫輩的面子問題,而無法獨立「為自己」做出決定,問題遲遲無法得到緩衝,最後造成悲劇發生。
四、社工再努力,也無法在短期內治癒超過30年的有毒關係
(一)家暴不是單純遇到吵架才動手動腳,而是受害人被困在有毒關係裡
沒有接觸過家暴的朋友可能會認為,家庭暴力的發生,要等到夫妻雙方意見不合,開始拌嘴吵架,加害人剛好沒有良好的情緒管理能力,剛好不小心失手打了被害人。這是大多數人對於家暴的刻板印象。
不過,大多數的家暴很可能不會有一個「真正的」原因或者導火線,更多時候加害人的心態是「只要我感覺沒有受到尊重,或是你不聽我的,我就打你」,簡單來說,「控制型施暴」的加害人需要透過控制他人,來獲得安全感。
(二)不管發生什麼事,都會變成被害人的錯
1.這種有毒的關係,精神虐待是常見、也最具毒性的,精神虐待包含好多種,簡單條列三種並舉例:
(1)煤氣燈操縱
只有你這麼敏感的人才會想像出來這種事
(2)貶低
你以為還有其他人要你嗎?跟我在一起,已經算你賺到了
(3)長時間監控
我的老公在我的手機裝監聽、在我的機車裝GPS定位,他隨時可以用手機APP知道我在哪和正在做甚麼…
2.長期的言語羞辱,可能使被害人相信(內化)自己就是如加害人所說的這麼沒用,無形中更加依賴加害人。一旦發生這種狀況,被害人想求助卻說不出口,當被害人打從心裡認定:「我做什麼都無法改變現狀、講出去也會被外人責備」時,就算社工成功發現並試圖介入,也會因為被害人精神上的長期耗弱,面臨救援上的巨大困難。
(三)社工最心碎的時刻:阻止不了被害人回危險的家
1.殘酷二選一:想要餓死街頭?還是被打死?
上面新聞中,季婦因為怕小孩丟臉,輾轉還是回家與加害人同住,這也直接導致悲劇的發生,但實務上,季婦並不是唯一的案例,大多數沒有工作能力、沒有親友支持的婦女,都將面臨兩種選擇:
(1)餓死在街頭。
(2)冒著被打的危險,回到家中圖個溫飽。
如果是你,會怎麼選?你既然能夠在受暴的環境下存活30年,那你勢必有把握,回到家中,再活30年。
2.短期的服務,反而造成被害人在嘗試後更絕望
現在的服務強調「短期」支持被害人,希望能讓被害人盡快回復正常生活,看似很合理,不過,要求被害人只拿數個月的生活補助,就可以成功學習新工作技能,同時脫離加害人的控制,在案主能力尚不足的情況,可說是難上加難。被害人使用了保護服務,反而可能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被害人在嘗試過所有體制內的方法,發現是白費力氣後,自己受到加害人與體制苦苦相逼,最後逼不得已地痛下殺手。
五、參考資料
權純載(2022),有毒關係:獻給雖然痛苦到想死,卻無法斷絕關係的你,平安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