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3/01/12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是侵占還是竊盜?

上班時間偷吃架上2顆茶葉蛋遭店長提告,並被檢察官依業務侵占罪起訴(因執行業務而持有)。
另公司的運貨司機,若同時負有經手貨款之代收,則在貨款之保管上,即屬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又或公司之業務人員,在跑業務之過程中,會持有公司之產品或經手貨款之代收代付,對於產品及貨款之保管,亦屬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不因其非倉管人員或會計出納人員而有差別。
重點是必須將金錢(物品)流向之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確實取得掌握,避免帳務不清,發生手上持有之金錢數額或商品數量與單據上數字不相符合,或繳回之物與庫存或帳戶餘額對不起來等情形,藉時若無法自圓其說,即極可能身陷業務侵占之違法風暴中,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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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普通侵占罪)。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公益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業務侵占罪)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實為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之特別規定。
  • 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
侵占罪成立要件
  • 知法犯法、明知故犯。
  • 以「正當、合法」的手段持有、保管他人的物品並拒絕交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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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侵占罪與竊盜罪差別在那
  • 侵占一開始是合法持有竊盜卻是從來就沒有合法過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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