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件內容是涉及展覽制度之公平性,依據章程第2章第11條:「參展作品為『東洋畫』與『西洋畫』兩部。」第2回(1928)增訂第13條:「參展人應居住於台灣或與台灣有關係之人士。」第14條:「參展作品1人3件為限,須1年內完成之作品。」「府展」時放寬1人各部3件以內,2年內完成之作品;參展作品原無尺寸限制,至第4回(1941)「府展」始提出「限制作品的尺寸,使新入選增加」之建言,於第5回(1942)規定東洋畫5-6尺(150-180cm)、西洋畫50號(116.5×80cm)以內。[1]
續上條文對照「歷回台、府展之東、西洋畫參選數及退件數」(表6),「台展」方面:第6回(1932)參選數732件、退選數615件為最多,第10回(1936)參選數550件、退選數446件為最少;東洋畫部第1回(1927)參選數175件、退選數142件為最多,第10回(1936)參選數67件、退選數28件為最少;西洋畫部第6回(1932)參選數621件、退選數553件為最多,第2回(1928)參選數450件、退選數387件為最少。
「府展」方面(未計入第6回):第2回(1939)參選數467件、退選數375件為最多,第5回(1942)參選數260件、退選數160件為最少;東洋畫部第1回(1938)參選數63件、退選數36件為最多,第5回(1942)參選數46件、退選數20件為最少;西洋畫部第2回(1939)參選數412件、退選數351件為最多,第5回(1942)參選數214件、退選數140件為最少。
統計顯示參與者相當踴躍,退選數量也不少,然則參與者將作品無償交付承辦人,即衍生行政實務的運作,牽連的繁多事務,並非簡單的收、退件作品,諸如創作品是否符合參選條件、裝裱規範、包裝運送、保險防範等問題,以下就實例來探討。
一、參選條件
歸納章程不得參選作品條件:「1.台展製作完成1年以上,府展改為2年。2.已於本展覽會或其他展覽會中陳列過之作品。3.被認定妨害風化者。4.模寫他人作品者。」但觀察任何競賽展上,無論訂立任何規則,違反事件仍有所見,雖然官展僅短短16年,同樣有創作者為尋求入選,而行走在違規邊界。
(一)完成期限
第1回(1927)「台展」村上英夫(別名:村上無羅)為中等學校的教員,具免審查資格,卻提《基隆燃放水燈》及《七面鳥》兩件作品參與審查,前者獲「特選」榮耀,後者卻因為舊作,不符參賽資格,又改以教員免審查的資格展出。
[1]此舉明顯違反規定,但主辦單位卻將其合理化。
(二)已於其他展覽會陳列過
第7回(1933)「台展」高雄留日畫家張啟華以1931年日本美術學校校際美展首獎作品《旗后福聚樓》改題《海岸通道》入選;再者,留歐畫家陳清汾以二科會展出作品《巴黎的屋頂》及《野菜の靜物》參與。兩起事件明顯違反「台展」規定,卻不見官方有任何處置;對於畫作在其它展覽會發表,又參加「台展」者,此行為在《大阪朝日新聞》記者曾評論說道:「此事關於畫家良心問題。」(轉引顏娟英,2001:230)
(三)被認定妨害風化
首回(1927)「台展」審查員塩月桃甫之作品《夏》,因裸露有妨礙風化之慮,而添加覆蓋物(圖1);
[2]同時的參考展,由官方向帝國美術學院商借「帝展」作品,其中岡田三郎助的作品《裸婦》,被台北州警務局干涉下,禁止陳列,之後經協調得繼續展出。
[3]第4回(1930)免審查者任瑞堯之作品《水邊》(圖2),內容描繪2位裸童,觀看一旁小便的男童,被認為小便姿態有些不雅;該回石川欽一郎(審查員)表示:「任瑞堯是個剛超過20歲的青年,去年在關西美術院學習,是個認真有為的畫家。引發爭議的小便地方也是自古以來米勒或林布蘭等也會採用的,如果是個展就沒問題,但於台展公開展出之事以風雅上來看不適當,所以撤回此作。」
[4]
(四)模仿
第2回(1928)「台展」陳進作品《野分》,被觀賞者表示「此作品曾經在帝展時觀賞過」,經查證發現與第7回(1926)帝展門井掬水氏的作品《黑蝴蝶》(圖3)姿勢十分相似,僅服裝上有所差異,前者為現代裝扮,後者為元祿時代之服飾而引起爭議。
[5]但該作獲得特選且被總督府收藏,主辦單位最後以「雖涉及參考之嫌,但未完全臨摹他人作品」之說明,平息紛爭。但仔細比對二者作品,無論體態、手勢,臉部表情,背景空間的處理,頗有相似之處,僅衣著與髮型不同,換至今日,可能被認定為抄襲之作。
(五)代筆
由於官展入選名額有限,從各地徵集來的作品,沒有年齡及身分之限制,經評選後,年輕、無資歷的入選者,總被懷疑由師傅代筆;如第1回(1927)「台展」基隆女校學生小野郁子入選作品《姐妹》,被傳言為教師村上英夫代筆,同回該教師以作品《基隆燃放水燈》獲特選,顯見老師與學生的關係,存有指導過當之問題,
[6]此後小野郁子未再參與「台展」。第6回(1932)「台展」,張秋禾(別名:李秋禾)年僅15歲,以作品《黃秋葵與鴨》入選東洋畫部,又被疑為老師林玉山代筆,審查員鄉原古統為求證實,在一場畫友的聚會,邀請林玉山及張秋禾參與,現場張秋禾攜帶筆墨、揮毫創作,以昭公信(謝理法,1992:89)。
(六)身份偽冒
「台展」章程規定1人限參與3件,也許為增加入選機率,部份參與者便以家屬名字或雅號來送件。如第1回(1927)台展杜添勝,將其作品《淡水龍山寺》以弟弟杜添進之名義送件,結果入選,而他卻落選,事後申請變更姓名,便喪失入選資格;
[7]之後杜添勝於第5回(1931)「台展」,再以作品《飲食店所見》入選。
其次,第10回(1936)「台展」東洋畫部入選者呂孟津(雅號:呂墨仙)及已故林華嵩(雅號:林雪塘),同一個人分別以雅號及本名參與獲選事件,官方引以「新文展」洋畫部參與者森田某氏,未將雅號與本名分開,而被取消入選資格為例,說明參與並非1人1件作品,但考量二者沒有惡意,
[8]但為了杜絕所有畫家偽裝之事,決議聲明如下:
[9]
「以本名呂孟津的《佛桑花(扶桑花)》及雅號呂墨仙的《菊園》之2件作品,為同一個人,卻假冒成他人提出作品之事獲得證明,故取消陳列(註:但台展圖錄上卻印有《佛桑花》作品)。林華嵩、林雪塘為同一個人,本人於10月11日去逝,雪塘是畫家在過世前1週所取的雅號,由於是代理人填寫提出,故本人沒有責任,以本名提出之作品《淡水海濱》保留展出,撤銷雅號之作品《秋宵》。」
承上事件,每回台展的入選名單公佈時,熟悉人士總會評頭論足一番,也因台灣藝術圈不大,如有違規之情事,也容易被舉發,造成落選之憾事。
參考書目
顏娟英,2001。《風景心境──台灣近代美術文獻導讀》,頁:80;118;230。台北:雄獅圖書。
謝理法,1992。《日據時代──台灣美術運動史》,頁:89。台北:藝術家出版社。
資料來源
[1]《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10月25日第5版。〈村上基隆高女敎師が/臺展を瀆した/……との噂の眞相〉。
[3]《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10月29日第3版。〈臺展第1日の/入場者1萬/係員てんてこまひ〉。
[4]《臺灣日日新報》1930年10月22日夕刊第2版。〈問題の無鑑查「水邊」/作家の撤囘で解決/純情な靑年畫家の作だが/臺展の立場を考慮して〉。
[5]《臺灣日日新報》1928年11月8日第2版。〈臺展の一問題/督府で買上げた特選の『野分』/構圖が模倣との疑ひ〉。
[6]內文:「這幅作品《姐妹》的模特兒便是根據他的妹妹所完成之畫作,構圖及執筆創作皆由小野之手完成。村上以教師立場指導作畫此為事實,根據知道此事的人所言,應該只是指導過當所引起的問題。」參閱《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10月25日第5版。〈村上基隆高女敎師が/臺展を瀆した/……との噂の眞相〉。
[7]《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10月26日夕刊第2版。〈臺展へ弟の名義で/出品した繪が入選/自分の署名した分は落選/變更を願出て失格〉。
[8]《臺灣日日新報》1936年10月19日第7版。〈1人で2點出品を/臺展で二組發見/本名と雅號を使ひ分け〉。
[9]《臺灣日日新報》1936年10月20日第11版。〈別人を裝つた/入選畫は撤囘/假裝作家根絕のため/臺展、二重入選問題で聲明〉。及《臺灣日日新報》1936年10月20日夕刊第2版。〈呂氏の出品は/2點とも徹囘か/臺展の假裝作家入選問題〉。
[1]《臺灣日日新報》1942年6月4日夕刊第2版。〈本島畫壇飾る府展/10月27日から開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