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8|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如期上演的劇本

    公司的資金,就如同他人的錢包,何時流出,何時流進,總得由錢包主人來決定。除非是,和錢包主人關係密切的人,才有可能隨時借取、隨時挪用。
    但凡借錢,都有代價。只要有代價,就有課稅的足跡。
    你要的是買賣還是借貸?
    多年前,我來到中部一間營造公司(P公司),為該公司提供合約審議的法律服務。P公司的老闆李董,是家族企業的第二代。40歲不到的他,已經是三間公司的負責人、四個孩子的爸爸。在他身上,你完全看不到提早接班的稚嫩。
    在一陣寒暄問暖後,李董告訴我,P公司打算向他們的關係企業(Q公司)購買一塊土地。由於這塊土地的所在地,當地縣政府即將進行土地重劃。在地目變更後,土地增值的潛在利益極大,因而吸引李董的目光。但因為土地是否重劃,仍屬未知,如果地目最終無法變更,這塊土地也就失去購買的吸引力。
    因此,兩間公司決定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約定,由P公司先行支付買賣價款(將近2億元)的九成給Q公司,等到這塊土地變更地目後,再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但為了防止Q公司違約,雙方同時約定,Q公司應將該筆土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P公司,以確保P公司的債權。
    在這份附條件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兩間公司同時約定,如五年後,該筆土地無法完成地目變更及過戶程序,Q公司將退還預收的價款給P公司,並解除這份買賣契約。
    李董找我來的目的,是希望我能替他們把這份公司內部撰擬的買賣契約草稿,調整為正式的法律用語。但我左思右想,總覺得這份契約中的交易模式很不尋常。
    因為,生意人畢竟將本求利。公司的資金,原則上應該用在營利的目標上。當公司的資金既不是因為資源交換,也不是因為繳納稅款、罰鍰或支付損害賠償金等其他用途時,就很可能被認為是為他人謀取私利的目的,而將資金帶出公司以外。
    特別是,資金的使用會產生利息。大筆資金的使用,就會產生巨額的利息優勢。但在上述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對於Q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利息給P公司一事,卻隻字未提。
    倘若五年後,這筆土地果真無法完成地目變更及過戶程序,Q公司依照合約應該將買賣價款退還給P公司時,這和P公司將大筆資金無息借款給Q公司使用五年,其實沒有本質上的差異。
    我趕緊告訴李董,契約用語的修正還算小事;這份合約存在的稅務風險,才是真正的大事。當一間公司向他人融資,即便借款利率再低,原則上都會支付利息。對於收受利息的一方,就是一筆利息所得。只要有所得,原則上就該繳稅,國稅局自然不會輕易縱放。
    事實上,在現行所得稅法中確實也規定,當公司把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時,法律上就會當作這間公司已經收取利息,並對這個假定存在的利息收入向公司課稅。
    兩岸猿聲啼不住
    我的話才說到一半,李董已經一臉不耐,帶著急切的口吻對我說:「我們兩間公司是買賣土地,哪來的借款?」
    「我知道,你們契約上是約定買賣土地沒錯,但這塊土地現在都還沒有任何的開發與規劃,你們就先訂定一份交易期間長達五年的買賣契約,這有違商業常情。未來一旦買賣不成立,效果上就很容易被認為是兩間關係企業間有無息借款。」
    事實上,依照實務見解,只要公司將一筆資金移轉給他人,受資金移轉的他人在一段期間後,又將該筆資金返還給公司;且這段期間被認為已過長,不符合一般買賣關係下,價款與物品應該在短期內完成交付的特性時,就會被認為「公司借錢給他人而未收利息」的要件已經成立。
    當然,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個時候,說再多,也無法阻止兩間公司已經將交易定調為買賣關係的決心。所以,原本講好的合約審議,也就沒有下文了。
    多年後,偶然間在報紙上看到一則不起眼的稅務新聞。仔細一瞧,竟然提到P公司與Q公司的名字。報導中指出,Q公司的土地因未完成地目變更,故依約將資金退還給P公司;而P公司也一如預期,被國稅局認定有利息收入未申報,因而被補稅200多萬元。
    常聽人說:「人生的劇本早已寫好,只是不能偷看。」這句話是否為真,無法考證。
    但中小企業可不同,哪些違章會走向補稅?哪些違章會面臨處罰?每一幕劇本,不僅在稅法中早已寫好,而且所有人都可以正大光明先看。
    只是,真正的困難,不在於知道劇本是什麼;而在於要讓人相信,這一幕幕劇本,真的會如期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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