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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話|公訴|偵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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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次我們從「公訴」中的「偵查」開始介紹。所謂「公訴」是指當代表國家執行犯罪追訴的檢察官知有犯罪並進行偵查後,認為被告有受有罪判決的高可能性,應向法院提起公訴,於起訴後繫屬於法院進行審判。而除了公訴外,我國刑事訴訟法還有「自訴」的制度,也就是由被害人自己提起刑事訴訟之謂,需特別注意的是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作為自訴代理人,否則將被法院駁回。

壹、偵查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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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問到:「檢察官(或法院)傳我去當證人,我可不可以不到庭?不到庭會怎麼樣?或者可以用寫書狀的方式敘述代替到庭嗎?」這些問題不難,證人作證是義務,為的是可以讓偵查中或審判中的事實得以釐清,尤其是通常親見親聞整個事實的人並不多,況且每個證人對於事實所觀察的角度不同、時間不同,對於事實的還原有很大的
從之前的文章,我們一直提及有關於在刑事訴訟的進行,必須先「認定犯罪事實」,再進而適用法律做成起訴或裁判。而在認定犯罪事實上,視證據資料所體現的內容如何。「證據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以特定的方法呈現作為探求證據資料內容的調查手段,即為證據方法。而法定證據方法有五種,分別為「被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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