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個案:新進勞工6月中在桃園一間食品公司上班,7月只上2天半,隨即請了事假、病假,到了7月8日即不知去向。老闆火大,以曠職開除員工,並表示曠職1天要扣3日薪,決定不敘薪。
員工不滿沒拿到2天的薪水,向桃園市政府申訴,市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公司2萬元,公司不服,興訟抗罰,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司的上訴主張均在一審提過,未具體指摘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不符合受理要件,因而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另一個案是勞工只做了一天就覺得自己不適合,於是跟老闆提離職;傳訊息問老闆「不好意思,請問昨天這樣子有算薪水嗎?」老闆看了回答「我們至少要做滿7天」。結果下場就是這樣啦!
在實務上員工常常做沒二天走人(包括不告而別、也來不及提供薪轉帳戶),薪水怎麼給呢?
選項
□不理它。
□電話通知(沒人接)。
□存證信函。
□抬頭支票(禁止背書轉讓)+雙掛。
□清償提存。
選1-3都很有可能會被罰二萬喔!
因為,只要離職員工ㄧ告上勞工局,馬上被罰!
因為勞基法是這樣規定的。
《勞基法第22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所稱「另有約定」或「特別約定」者,應限於約定工資給付的日期、次數及方式,或有利於勞工的給付約定,並不是雇主可任意與勞工約定扣減工資的事由及金額,或任意設置領取工資的門檻。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離職當天雇主就應該結清工資給勞工嗎?勞工在自行提出離職後,若雙方有約定好給薪日期,那雇主可以在原本就約定好的日期給薪,若是超過約定好的日期,那就會變成積欠薪資。 那該怎麼辦呢?
員工離職(包括不告而別),老闆還是得付薪水(債務),人家又沒說不領(債權沒消滅)。
方法1
➞抬頭支票(禁止背書轉讓)+雙掛給當事人。
方法2
➞清償提存
○所謂清償提存
係指債務人為了消滅債務,將其給付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
○民法第326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清償提存之情況,債務人須有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知債權人而難為給付之提存原因,使得為之。
○提存法第4條:
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小結
- 勞工就算只有工作一天,也應該給薪資。
- 約定「工作未滿七天離職,不得領薪。」 或「試用期間內不支薪」或「試用一周,未通過考核,不得領薪」,或「工作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離職假日不計薪。」都是無效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