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對訴訟費裁定抗告,可以先不繳費嗎?被告也可以對訴訟費裁定抗告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ㄧ.原告須先墊付裁判費,裁判費最終由敗訴方負擔

在我國提起民事訴訟,原告必須先向法院繳交裁判費。不過原告繳納的裁判費,性質上屬於預納,裁判費最後則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如果原告起訴時沒有一併繳納裁判費,法院會定期通知原告補繳。
如果原告逾期未補繳,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訴訟。

二.民事訴訟之訴訟費計算:

裁判費徵收級距,可參考司法院說明
(如果是因為財產權而起訴,訴訟費用大約為訴訟標的價額的1%)。
想知道具體金額的話,也可以利用司法院提供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計算。

三.原告若認為法院核定的「訴訟標的價額」有誤而提出抗告,需要先繳法院所核定之裁判費嗎?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06號民事裁定:「按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第 4 項規定,法院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而同法第 491 條第 1 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準此,原告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並不影響原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如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法院固得以裁定駁回其訴,惟如原告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駁回其訴之裁定均提起抗告,抗告法院如認其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當而廢棄該裁定者,原命限期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失所附麗,第一審法院據以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即有違誤,抗告法院自得併廢棄該裁定。」
將上面的裁定翻譯成白話文就是:
  1. 法院限期命當事人繳交裁判費的裁定,在當事人抗告期間仍繼續進行,不會因為當事人提起抗告而停止執行。所以如果當事人提起抗告,而沒有在期限內補繳裁判費,原法院仍可以當事人逾期未繳費而裁定駁回訴訟。
  2. 如果原告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駁回其訴的裁定都提起抗告,上級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廢棄原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此時因為原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已經不存在,原審法院據此作成的駁回訴訟裁定就當然有誤,上級法院可以一併廢棄原法院「以逾期未繳費為由而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
    (2.是針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抗告成功的情況)

注意:如果抗告時沒有一併繳納訴訟費用,遭原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之後上級法院又駁回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抗告,這時候案件就確定被裁定駁回了!雖然這種程序駁回並沒有既判力,當事人可以重新起訴,但不免有所麻煩。
結論:原告提起抗告時,先依照原裁定繳納裁判費,等抗告成功後,再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四.命補繳裁判費的對象是原告,被告也可以對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嗎?

對此,司法院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Lawsnote連結)曾就此作出討論。
法律問題:原告提起專利民事侵權訴訟,請求被告排除侵害,法院核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為 6千萬元,裁定命原告於 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54 萬元,原告並未聲明不服,已如數繳納完畢;被告則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主張上開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算標準過低,不足以反應實際情況,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命原告繳納不足之裁判費。則本件抗告是否合法?
討論意見:
  • 甲說:本件抗告合法。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 77-1 第 4 項規定「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法文並未明定得為抗告之人係何人,但在解釋上應不以原告為限,被告亦為當事人,應包括被告在內。         
    (二)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涉及應行何種訴訟程序及得否上訴第三審,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攸關當事人利益甚 鉅,因此不論原告或被告,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均得為抗告。
  • 乙說:本件抗告不合法。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為之;如原裁定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餘地。次按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此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換言之,倘抗告人不因原裁定而受不利益,即不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次按民事訴訟法第 77-1 第 4項規定「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其得為抗告之人,固不限於原告,被告亦包含之,但仍應受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抗告之限制。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法院核定為新台幣 6千萬元,已超過應行通常訴訟程序及得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又原告提起本件排除侵害訴訟時,固有預納訴訟費用之義務,然在判決確定前,訴訟費用應由何造負擔不得而知,倘被告將來敗訴,仍有可能成為負擔訴訟費用之一方;故就本件具體個案而言,被告以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過低為由而提起抗告,顯不具抗告利益,揆之首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初步研討結果:多數採甲說
大會研討結果:多數採甲說(經付大會表決結果:實到人數:25人,採甲說 17 票,採乙說 3票)。
結論:如果法院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有誤,被告也可以提起抗告。

五.可以抗告的標的是「訴訟標的價額」,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最後,可能有些人看到上圖紅框部分的最後四個字,會以為對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不得抗告。
但仔細看就會發現,對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裁定:
  1. 可以對法院核定的訴訟標的價額抗告(紫框部分)
  2. 不可以對於「要補繳裁判費」抗告(紅框部分)
白話來說,對於需要繳裁判費的案件類型,當事人不可以拒絕繳納裁判費。但如果當事人對於裁判費的計算基礎(也就是訴訟標的價額)有所爭執,則可以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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