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定金後客戶違約,後續該怎麼處理? ▏洪宗暉律師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不管購買某物品或服務,常都需要先付「定金」,以擔保交易的實現。
但客戶付定後違約棄單,所造成的損害超過定金金額時,餐廳可否另外向客戶求償?或是定金金額稍高,客戶後續是否能提告請求餐廳退款?還有,「定金」等於「違約金」嗎?兩者是否可直接相提並論?
阿洪(洪宗暉律師)將在這篇幫各位讀者解惑,不管你是商家或是消費者,都要特別注意,才能避免自身權益受損。趕快來看下去吧!
▲收了定金後客戶違約,後續該怎麼處理?

▲收了定金後客戶違約,後續該怎麼處理?


▎讀者提問:

自己是開海鮮餐廳的,由於部分客戶訂位後會違約棄單,因此餐廳會向來都向訂位客戶收取一定額度定金[1],避免客戶無故拒絕履約,問題在於:

  • 如果餐廳收的定金金額較低,而客戶違約造成的損害超過定金金額時,餐廳可否另外向客戶求償?
  • 如果餐廳所收定金金額稍高,客戶後續提告請求餐廳退款時,法院會不會幫客戶撐腰,而判決餐廳要退還部分定金?

法律小觀點

針對第一個問題,司法實務上認為商家所收取的定金,只是最低賠償額的預定,若商家實際遭受的損害數額,超過其所收定金數額時,商家是可以另外再向客戶請求損害賠償的

此有民國71年3月13日司法院第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當事人依民法第249條之規定沒收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如其損害超過前述定金,就超過部份得否再請求損害賠償?)研討結論:採甲說(肯定說),即民法第249條規定之定金,係違約定金,為最低賠償額之預定,故所受損害如超過定金時,仍得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額外之損害賠償」可參。




第二個問題的爭議點則在於:「定金」與「違約金」兩者是否可直接相提並論?

  • 若答案為肯定,一旦買方交付的定金數額過高,法院便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核減之[2]
  • 若答案為否定,法院自不得逕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將賣方得沒收之定金降低至一定額度。


對此,司法實務通說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明揭:
「次按定金之交付既在契約履行以前,旨在強制契約之履行,則關於定金金額之酌定,當非以契約不履行時可能發生之損害額為衡量標準。該違約定金雖在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但在性質上應認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此與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債務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未盡相同。是約定之違約定金,除一方當事人交付之定金過高,而與他方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得認非違約定金而為價金之『一部先付』外,法院自不得援用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酌減』之規定,依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等旨。

也就是認為「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兩者有所差異。

  • 如果買方交付的定金數額僅稍高,但與賣方所受損害並無不成比例之情況時,法院不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將定金酌減至相當之數額。
  • 反之,如果買方交付的定金數額過高,且與賣方所受損害顯然不成比例時,法院就可以認定前述定金為買賣價金之一部預付,而非屬違約定金性質,進而根據民法第252條規定,依職權將之酌減至相當數額。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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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註腳

[1] 坊間習慣用語為「訂金」,正確用語應為定金,此觀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規定即明。

[2]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感謝大家的收看 希望今天法律文章能幫助到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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