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7|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受他別請戒第七(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廿七)

    受他別請戒第七(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廿七)

     

    《佛說梵網經講錄》慧僧法師(19051982)講。果靖居士校訂

     

     

    經文: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及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輕垢罪。

     

    受別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信心檀越修福故,供養眾僧,應普同供養,方為如法。一切的利益,一切的布施,本來是通於十方僧眾,十方的僧眾人人都有份。若自己一個人別受,則令彼十方一切眾僧不得利養。不但施主不能獲福,尚有奪取十方眾僧之義,又八福田中,應得僧次利養。今別受請,輒自享用,無異剝奪他人應得之財利,自甘下流。再者,諸佛菩薩時常在眾僧中示現,凡聖難分。故供養和合僧即與供養十方佛無異。

     

    此是遮業,不但令施主失平等心,復使十方僧失去平常利益的受施,這對雙方都有損失。有三緣成罪:

    (一)是別請。

    (二)別請想,有這別請之想。

    (三)請受竟,結罪。

     

    此戒有開緣:若病、若無力、若狂、若遠處(供商人遙遠)、若道路恐怖多難等,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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